明晰数据管理规则,促进数据价值创造
最近一个月的时间内,参加了两个专家组讨论数据保护和数据价值。关于数据的讨论是一个有趣的话题。
关于数据保护,我个人认为可以从技术维度和法律维度来讨论。
技术用于保证数据的安全:
1、用户可以访问数据,而没有账号的用户无法访问数据。
2、用户根据权限访问数据,即使有了账户,但没有特定数据的权限,也无法访问。
对于技术维度,从数据访问安全和权限管理保证数据的安全。
而对于法律维度:用于约束某一个有权限访问数据的人,不滥用数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使用数据。
只要说的清楚规则,技术都有可能实现。对于数据保护也一样,及技术的快速变革,促进了大数据的应用,而大数据相关的法律制定相对滞后。法律制约了大数据创造价值。
在讲物联网课程中,我经常讲的一个案例是:
重型机械行业的很多设备都已经联网,重型机械设备销售给客户滞后,重型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客户;但重型机械设备的数据上传到了重型机械制造商,并为重型机械制造商创造价值。【经常讲的例子是小松机械,利用数据找到设备的力的冲突,通过解决力的冲突从而提升了设备效率,在发动机没有改进的情况下,油耗降低了20%】
问题:重型机械的数据属于用户,但却是机械设备企业实现了价值。这是否公平?
重型机械用户为什么要共享数据?
所以数据的所有权并不明晰,限制了数据价值的创造。
大数据创造价值,一定需要突破数据的所有权的限制,并能够建立一种机制:拥有数据所有权的组织,可以利用大数据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才能促进数据的共享,并促进大数据的发展。
大数据的共享,首先通过法律明晰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使用规范。【就类似于土地所有权、物品私有权的确立】,然后建立合理的商业规则,让数据的所有机构通过共享数据可以获得价值,才能促进数据所有权的机构共享数据,激活大数据市场。
在快速变化的环境中,法律需要在不断遇到问题,解决问题中不断完善。
而数据应用商业模式,也需要在利益的平衡中,不断完善。
当法律明晰、商业模式清晰之后,将构建一个全新的商业生态,从而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