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九大实务变化全面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九大实务变化全面梳理

作者:高云(汪宏杰)

《民法典》秉持鼓励交易、强调诚信等立法原则,在《合同法》基础上,吸收成熟司法实践经验,对合同编进行了补充完善,显著变化有如下九处。

1.合同订立:新增两种合同订立方式,留白更多想象空间

《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其在《合同法》第32条基础上,增加按指印的合同订立方式,并引入实际履行缔约的缔约方式。即合同订立方式允许有多种,民商事主体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切合自身利益的缔约方式。

2.合同成立和生效:建立基本规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优先

《合同法》与《民法典》相比,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时点的立法态度是不同的。以自然人借款合同为例,依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依据法律理论,生效合同是合法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容易让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的高利贷合同这类明显违法合同鱼目混珠。

而依据《民法典》670规定,即使是贷款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也只是成立,至于是否生效,还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生效要件,强调的是合同需要合法才能生效。该等规定表面上看只是“生效”和“成立”的字眼差异而已,但《民法典》的提法更符合立法本意,用词更准确。

3. 合同效力:无效、无权处分、待批准和可撤销四类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立法以及司法活动中历来鼓励交易,审慎认定合同效力。《民法典》据此修订了《合同法》不利鼓励交易的规则,细化了无效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未批准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格式合同多种形态之间的区别,致力于尽可能促成合同效力的发生。

合同有效必须是如下三个前提条件同时成立:第一,合同主体合格和拥有相应资质;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4. 赋予相对方成本更低的格式条款抗辩权

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不同,《民法典》对权利人赋予了“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权利,此举在合同实务当中有本质区别。前者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合同,不仅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而且受到撤销权期限的限制。而后者则仅需在合同履行当中直接抗辩,无须起诉,也无须受到撤销权期限限制,大大减轻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维权成本。

 5. 合同履行:突破合同相对性、完善代位权和新增合同保全制度

《民法典》吸收《合同法》第64条存在有合同第三人规定,并新增第522条第2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上述规定实质赋予利益第三人类似于债权人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民法典》新增第524条第三人自愿代位清偿规则,完善第三人代位清偿制度。其中第523条讲述基于合同约定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如果债务履行出现问题的,违约责任继续由债务人负责。第524条规定则为第三人自愿代位清偿。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自动转让给第三人。即在代位清偿完毕后,第三人对债务人基于法律拟制取得类似债权受让人角色。

《民法典》新增第五章“合同的保全”,具体规定为第535条至第542条,单独成章,强化了合同保全的重要性。其内容主要系转化上述合同保全司法成果,完善代位权行使等规则,使其行使效力精细化。

6.合同变更: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增加交易灵活性

为衡平情势变更制度与诚信原则,最高院于2009年发布《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问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民法典》吸收了上述司法实践成果,在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该条与司法解释不同一致的地方在于,《民法典》增加规定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的义务,以鼓励交易。此外,《民法典》生效后,司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否还需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或需等待最高院进一步明确。

7.合同违约:预期违约、定金效力、赔偿范围、精神赔偿四大问题

在合同违约方面,《民法典》有如下变化:第一,建立预期违约制度,实现不安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顺利衔接;第二,明确定金效力及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救济问题;第三,赔偿范围新增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第四,明确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并列。

8. 合同解除:违约方解除权开启新时代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写入《民法典》可谓“一波三折”。草案二审稿一度采纳了《九民纪要》的意见,即在第353条第3款中明确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权利滥用对对方显失公平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但后来在草案三审稿又删掉了相关表述,在最终表决版本当中又加了回来。

违约方解除权的运用要点如下:第一种理由: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第二种理由: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第三种理由: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民法典》虽然赋予违约方法定解除权,但规定违约方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即按照第580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审查。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与其他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有不同,实务当中需要特别注意。

9.债法规则: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债务加入、债务清偿抵充制度要点

《民法典》合同编担任债法总则功能,因此纳入了众多的债法规则,要点如下:第一,选择之债规则,新增债务人履行选择权;第二,多数人之债规则,新增多数人之债务履行规则;第三,债务加入规则,新增债务加入规则;第四,债务清偿抵充规则,明确债务清偿抵充形式和顺序;第五,代物清偿规则、《九民纪要》的司法实践成果。

注:因篇幅所限,本文节选了高云老师《民法典时代企业合同实务如何应对和改变》课程的文字稿,部分内容有删减。想要了解更多欢迎关注。

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2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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