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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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A
答:是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Q
2、“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如何开展?
A
答:该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乡镇、村、组为责任主体。由调查人员对农村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的建(构)筑物等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登记资料收集,并现场测量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调查结果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公示,由乡镇组织以村组为单位集中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审核、登簿,最后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Q
3、“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和原来的宅基地登记有什么区别?
A
答:原来的宅基地登记只登记了土地,并未对房屋进行确权登记。现在“房地一体”就是房屋和土地一并确权登记。
Q

4、为什么要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A
答: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Q

5、“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A
答:政府组织以“总登记”形式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解决农民产业发展的后顾之忧,让农民的腰板更硬。
Q

6、实行“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户有什么好处?

A
答:(1)明晰产权,通过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权籍调查,确认权属来源,记载登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依法认定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2)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权属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已登记发证或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这次“房地一体”统一确权登记,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进行确权登记,纠正错误,解决权属纠纷。(3)房屋权利信息更加完整准确,“房地一体”统一登记采用数字化处理权属信息和高精度测绘,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信息更加完整准确。
Q

7、“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适用政策文件有哪些?

A
答:(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
Q

8、惠州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

A
答:惠州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以农村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试行)》标准和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全面做好全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其目标是争取在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Q

9、“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关于“一户一宅”问题?

A
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1)农村村民原则上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除继承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和确权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统计,不予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Q

10、是不是农村所有住房都能确权发证?

A
答:只要是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具有永久存续、结构完整的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辅助性的建(构)筑物),又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都可以确权发证。
Q
11、单独建设的厨房可以登记吗?
A
答:不能。独立成宗的厨房原则上认定为生活辅助性建筑物,不能独立成宗登记。
Q
12、我家的院子能不能发证?
A
答:不能。此次发证登记仅对结构完整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及其所占用宅基地进行登记,故暂不予以登记。
Q

13、我家的老泥砖房能不能发证?

A
答:老泥砖房等属于征拆范围、“三清三拆”村庄整治范围、“三旧”改造范围的,暂时不纳入这次“总登记”的确权登记范围。
Q

14、我原来在县城周边买了别人使用自己承包集体土地建的房子,能不能发证?

A
答:不能发证。您说的这类型可能涉嫌私自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Q

15、我家的房子现在还正在建,能不能发证?

A
答:不能。此次登记只对结构完整的已用于居住的主要房屋进行登记。经依法批准在建的房屋待建好后按正常程序申请登记。
Q

16、我家现在建了新房子,旧房子也还有人住,能不能一起发证?

A
答:先查看旧房子是否已纳入征拆范围、“三清三拆”村庄整治范围、“三旧”改造范围,如果是,暂时不纳入这次确权登记范围;如果不属于以上范围内的,且符合“一户一宅”登记要求的,则可予以确权登记。
Q

17、家里的小孩还没结婚,能不能申请发证?

A
答:申请发证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如果“一户多宅”,您的子女已满18周岁,那无论是否结婚,由户主申请,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可单独认定为一户,并按规定申请使用并登记其中一处宅基地。
Q

18、户主年纪大了,能不能办到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名下?

A
答: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的登记要求,并经家庭其他成员同意就可以。
Q

19、“小产权房”可以登记吗?

A
答:不能。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即俗称“小产权房”,一律不得确权登记。
Q

20、空闲的宅基地可以登记吗?

A
答:空闲不超过两年(含两年)未建的农村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并经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认定的,可以依申请按正常程序登记;空闲超过两年未建的农村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不予确权发证。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并经过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认定的,需按照要求重新申请审批后才能登记。
Q

21、“房地一体”农村权属调查中的宗地和房屋是什么?

A
答: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房屋是指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完整、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Q

22、哪些情形不得进行登记发证?

A
答:(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3)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4)“以租代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的;(5)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Q

23、如何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户”?

A
答: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以“户”为单位,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应认定为“一户”,不动产权利申请人为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其他家庭成员。“一户多宅”的,其年满18岁的成年子女可按“一户”申请使用其中一处宅基地,并予以登记。一处农村宅基地由两户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并根据协议确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Q

24、已经有“三证”(即房屋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要怎么登记?

A
答: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总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原证书应收回注销。
Q

25、如何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权利主体?

A
答:“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发证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1)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2)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来源:博罗县自然资源局,由博罗发布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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