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克利:柏克论人民与国家的关系

  • 本文摘自柏克《老辉格党致新辉格党的申诉书》

  • 详见柏克《法国革命补论》

  • 冯克利 译,约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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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让讨论节外生枝,偏离这个令人浮想连翩的主题。但是有一个题目,我希望超出我的设想多讲几句,还请读者见谅。这些派别为了使人们完全放弃对国家的爱,从他们心中消除对国家的所有责任感,当下正忙着在我们中间宣扬一种观点:建立自己国家的人民不可以同他们对国家的权力相分离。这种观点是他们的攻不破的城堡,这些先生只要一受到法律、习俗和正式惯例的逼迫,就会躲进这个城堡。其实这种力量十分强大,他们为保住外围工事所做的一切,都是在白白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讨论他们的任何计划,他们的回答都是——这是人民的行动,这就够了。假如人民的大多数有意改变他们的整个社会结构,我们能够否认他们的这种权利吗?他们说,人民今天可以把一个君主制国家改成共和国,明天再把共和国改回君主国;可以如此反反复复,只要他们喜欢就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为从根本上说人民自己就是国家。他们说,法国革命是大多数人民的行动,假如其他国家,譬如说英国,人民中的大多数也希望进行这样的改变,他们有同样的权利。

然而不可置疑的是,根本就不是这么回事。对于事关责任、信托、契约和义务的任何事情,无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都没有权利仅凭自己的意志行事。一个国家的宪政体制一旦根据某种默示或明确的契约确定下来,那么除非打破协约,或者征得所有当事人的同意,是不存在改变它的权力的。这就是契约的性质。再者,不管那些谄媚他们的无耻之徒为了败坏其心智如何教唆,大多数人的投票都不能改变道德世界,就像他们不能改变事物的物理性质一样。不应当教导人民轻率地考虑他们与统治者的约定,否则人民也会教导统治者轻率地对待自己向人民做出的约定。在这种游戏中,最终人民肯定是输家。谄媚他们,让他们蔑视信仰、真理和正义,是毁灭他们,因为他们的安全都包含在这些美德之中。用任何语言去谄媚任何人,或人类人中的任何一部分人,声称按约定他或他们是自由的,而其他人是受到约束的,这最终会把道德法则交给那些应该严格遵守约定的人随意处置,让人世间至高无上的理性受无能而轻率的人任意支配。

我们无人能免除公共和私人信仰以及另一些道德责任的约束,我们中间的任何人都不能这么做。犯罪的人数量再多,也不能把罪行变成值得赞美的行为,只会增加罪行的数量和强度。我很清楚,人们都爱听到自己有权力,极为厌恶有人告诉他们承担的责任。这是很自然的事,因为任何责任都是对某种权力的限制。确实,放肆的权力很对各类庸众堕落的口味,所以危害共同体的几乎所有纠纷,都与它所采用的方式无关,而是与掌握这种权力的人有关。他们决心掌握它。他们要把它交给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主要取决于他们得到的机会,使他们可以用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行使放肆的权力。

没有必要教导人们去追逐权力。但很有必要让他们得到道德教化,用公共法规迫使他们对无节制使用权力的过度欲望加上许多限制。实现这两个重要目标的最佳方法,是真正的政治家的重大而棘手的问题。他在考虑安置政治权力的地方时,要专注于对它的有益限制和谨慎的引导是否大体上切实可行。由于这个原因,在世界历史的任何时期,没有哪个立法者愿意把活跃的权力交到大众手里。因为这等于容许对权力不加控制、不加管理、不给予稳定可靠的引导。人民是控制权力的天然力量,然而既行使权力又控制权力是自相矛盾的、不可能的。

在民众的手中,权力的过度使用得不到有效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安排的另一个重大目标,即抑制过度的权力欲,也无法得到落实。民主国家是野心的温床,而在其他政体中它会遇到许多限制。无论何时,在以民主为基础的国家,立法者努力限制野心,他们的手段很严厉,丝毫不亚于疑心最重的专制主义所发明的方法,但最后都失效了。陶片放逐法未能维持多久,它打算守护的国家更是如此,因为它抵挡不住野心的图谋,这是强大的民主国家天生的、无法救治的痼疾。

这段不长的离题话,与以下问题并非完全无关,即多数人的意志对他们的社会的形成或生存的影响。但我还是回到正题上来吧。有些人认为,文明社会是受道德审判管辖的领域,假如我们对它负有责任,它就不受我们的意志支配。对于所有持这种看法人,我不必经常让他们严肃考虑这个问题。责任不是自愿的,责任和意志甚至是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尽管结合成文明社会最初可能是自愿的行动(在许多情况下无疑是这样的),但它的延续要依靠一个与社会共存的、永久有效的契约;它使每个人成为那个社会的一员,不需要每个人正式采取行动。这是由普遍实践来保证的,它来自人类的普遍意识。人不必做出选择,就从这种社会结合中获益;他们无可选择,承担着随这种利益而来的义务;他们无可选择,受到事实上的义务的束缚,它和任何实际义务有着同样的约束力。看看整个人生、整个义务体系吧,那些最强大的道德义务,从来就不是我们选择的结果。我承认,如果不存在最高统治者,没有他明智地制定并有力地实施道德法则,任何实质性的、甚至是现实的对抗普遍的权力意志的契约都无法得到认可。根据这个假设,让任何一群人的意志强大到足以蔑视自己的义务,他们就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对于难以抵抗的权力,我们只有一个诉求——

“倘若你蔑视人类和致命的武器,

唯愿你提防能记住一切善恶的众神。”

(Vergil, Aeneid, 1.542–43)

不言而喻,我写下这些话,不是给那些巴黎哲学的信徒们看的,但是我可以设想,我们令人敬畏的造物主,也是我们在万物秩序中的位置的缔造者,不是根据我们的意志,而是按照他的意志,运用神圣的技能安排和管理着我们。在这种安排中,并且通过这种安排,他让我们在安排给我们的位置上承担起自己的角色。我们对整个人类都负有义务,这不是任何具体的自愿协定的结果。它们是来自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上帝的关系,这些关系和选择无关。相反,我们同人类的任何特定的个人或群体缔结的一切协定,其效力都取决于那些前定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服从关系是自愿的,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必须的——但责任都是强制性的。我们结婚时,选择是自愿的,但婚姻责任是不可以选择的,它们是由婚姻的性质决定的。我们来到世间的道路幽暗而神秘,引起这个神秘自然过程的本能并不是我们创造的。由于不为我们所知、大概也不可知的生理原因,产生了我们有能力完全理解、我们也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父母可能不同意他们的道德关系,但无论同意与否,他们必须对那些从未与之订立过任何协定的人,承担起一长串沉重的责任。子女并未同意他们的关系,但他们的关系不需要他们的实际同意,他们必须承担其中的责任,或者不如说,这种关系就意味着他们的同意,因为可以假定,每一个理性动物是与既定的万物秩序和谐一致的。人以这种方式,和他们的父母的社会处境一起进入社会,享有所有的好处,承担着他们的处境的所有责任。如果作为共同体要素的生理关系编织而成的社会纽带,在大多数情况独立于我们的意志而产生并延续下去,那么不经我们的任何约定,我们就受到人称“祖国”的关系的约束,后者包含着(诚如人们所说)“全部的慈爱”。没有强烈的本能,我们也不会留下来,把这种责任变得让我们觉得既亲切又感激,既敬畏又带有强制性。我们的国家不仅是一个地理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它也包括我们生于其中的古老秩序。我们可以有相同的地理位置,但是有另一个祖国,就像我们在另一片土地上有相同的祖国一样。我们对祖国的义务,是由社会的、文明的关系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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