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检察日报正义网 2020-12-10

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如何索赔?电商平台标注“自营”的食品出问题,谁来赔偿?免费餐食出问题,就可以免责?问题食品只要没吃出毛病,就不用惩罚性赔偿?
12月9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该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来看要点梳理↓
▶ 提供免费餐食,安全责任不能免
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 “自营”食品出问题,电商平台要赔偿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消费者有权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
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 明知食品不符标准仍销售将被严惩
解释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哪些情形属于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仍然销售,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过保质期仍然销售、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情形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
▶ 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不合格食品没吃出毛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吗?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 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
针对“黑作坊”生产三无产品,解释明确:不仅生产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经营者不愿、不敢经营“黑作坊”食品,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经营链条。
▶ 食品必须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进口食品应符合本地食品安全标准
如果进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销售者、进口商等经营者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 食品不合格生产者、经营者不得推诿责任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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