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课堂 | 课堂实录: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
由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吴增定老师开设的《西方政治思想(现代)》课程是本学期的通识核心课程之一。
博雅哥今天带来的是吴增定老师本学期的课堂实录。吴老师围绕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进行阐释,指出其本质是全体对全体的权利让渡,彻底颠覆了人类的政治历史和政治思想历史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二元对立的模式。
Vol.1155.1
课堂实录
卢梭的人民主权原则
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 | 吴增定
政治统治的基础是什么?卢梭给出一个最为激进的解释,他将其称之为“原始的社会公约”。
我们在讲霍布斯时也强调过,契约的基础是一种同意(consent),或者说一种意志。我的同意是我的意志,我的意志体现了我的自由。我们可以注意卢梭和霍布斯的不同解释。一方面,他们两者解释的原始理由是一致的,原始的社会公约都是基于同意或者意志。但是另一方面,他们在具体的论述层面有很大的差别。
在卢梭看来,每个人都将自己的一切自由和权利都毫无保留地转让给一个集合体。请注意,卢梭所说的转让意味着毫无保留地把权利转让给一个集合体。相比之下,无论是霍布斯和洛克,他们所理解的契约或公约实际上都没有摆脱“被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人”的规定,这个“被转让的对象”就是“中立的第三方”。但是,如果你要把权利转让给中立的第三方,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假如中立的第三方是一个或某些特定的自然人,那么当你把权利转让给这个或这些具体的自然人之后,你们之间的统治关系仍然是存在的。被转让权利的人是主权者,而转让权利的人是被统治者,或者人民。这样一来,统治者对被统治者或主权者对人民的统治关系仍然存在着。按照霍布斯的解释,人与人之间达成契约,一致同意要把(除了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之外的)权利转让给中立的第三方,也就是主权者。而在洛克的解释中,人民把政府的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但是,代表者和被代表者之间的统治关系仍然是存在的。总之,被转让者和转让者之间是分割开来的。
反观卢梭的论述,在人民之中就不存在转让者和被转让者、被统治者和统治者之分。所有的人都把权利转移出去,所有的人同时也是接受者。这样一来,所有的人就形成了一个集体,这个集体就是人民。最初,每个人都是处于一种原子式的状态。但是如果经过一个这样的转让,就会形成一个集体,没有人能够超越于这个集体之外。卢梭的社会公约意味着,每个人不是将权利转让给特定的人,而是转让给包括自身在内的一个集体,也就是人民。简单来说,社会公约就是全体转让给全体。看起来你好像是放弃或转让了你的一切权利,但实际上是你在作为人民的一份子的意义上又获得了全部的权利。因为你不是转让给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转让给了集体,而我们所有人都是集体的一部分。
Baker, H. (2014). Locke and Rousseau.
对于通过这种通过“原始的社会公约”所形成的集体,卢梭给了一系列的名称,如“社会”、“国家”、“人民”、“主权者”、“公民”等。人民和主权者、被统治者和统治者之间的区分消失了。人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简言之,人民才是真正和唯一的主权者。
换言之,卢梭认为,主权者不是高于人民的,不是超越于人民之上的。因为如果主权超越了人民,那么统治和被统治的不平等结构就仍然没有被消除。卢梭同时也强调,这个群体中的个体也可以称之为公民。从个体上来看,当一个人通过社会公约进入集体之后,他就成了人民中的一份子。在这个意义上,他就是公民(citizen)。因此,公民和人民的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公民是从集体的意义上来讲,人民是从个人的意义上来讲。此外,卢梭有时候也把人民主权的国家称为共和国(republic)。这种政治统治是真正的、最严格的、人民的自我统治(人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原则,它也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的原则。
“原始的社会公约”最重要的特点是,它要说的权利的让渡是全体对全体的让渡,而不是对某些人的让渡。在这个意义上,卢梭坚决反对代表制或代议制(representation)。也就是说,代表制不能成为政治统治的原则。因为每个人的意志都是不一样的,都是独一无二的,都拥有他自己的、不能被代表的自由意志。一旦我意志被代表了,那就意味着我的意志完全被否定了。但是我们也不要走到另一个极端,不要以为卢梭赞成直接民主制。事实上,卢梭并不赞成直接民主制的。一方面,他的确是反对代议制,但他是在主权的意义上、是在最高的层次上反对代议制。另一方面,实际上我们会看到,在谈论具体的政府形式时,卢梭认为民主制并不是很好的政府形式。因为这意味着,人民既是主权者,也就是既掌握立法权力,又掌握执行权力,这就很容易导致一种政治专制。在政府形式的层面,卢梭认为选举的贵族制更好。这两方面是不矛盾的。在主权的层面,也是在最高的意义上说,人民的意志是不能被代表的。因为人民的意志想要的就是自由,而代表制会让人民的意志变得不自由。
对于人类的政治历史和政治思想历史来说,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堪称是一个最彻底的革命,给现代政治带来了一个巨大的颠覆。因为他第一次彻底地废除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二元对立结构。我们之前跟大家讲过,古典政治哲学家只要说到统治,就一定默认它是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就像中国的孟子所说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劳心者”与“劳力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这两部分人肯定是不一样的,否则政治的统治关系就不存在了。在古代政治思想家之中,甚至在卢梭之前的现代政治思想家之中,对于这种二元结构的默认几乎成为一种本能。任何政体或政治组织形式,看起来虽然有很多差别,但本质上都是一种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但是,卢梭第一次对于这种二元结构提出了非常彻底的挑战,他用人民主权勾销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区分。在这个意义上,卢梭已经预见到了马克思所讲的阶级和国家的消亡。因为人民主权的原则被贯彻到底,那么人民就既是统治者也是被统治者,这样一来,阶级就不会存在。没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区分,国家也会消亡的。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自由人,只服从法律,而不是服从某个或者某些人。看起来好像我在听你的命令,但实际上我在听法律的命令。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卢梭认为,法律是人民自己作为主权者参与制定的,所以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因为法律是自己意志的表现。一个人的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就是因为他的意志只服从自己所立的法。因此,真正的自由或意志自由就是一种“自我立法”(self legislation)。在这里,卢梭已经非常清楚地表达了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康德认为,道德自由的本质就是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autonomy)。在这一点上,康德无疑是受到了卢梭的巨大影响。
此外,我们还可以补充一句。卢梭的道德哲学同样是一种划时代的、革命性的转折。在此之前,西方的道德哲学传统是所谓的自然法。也就是说,道德哲学家们习惯于从自然中引申出某种法或道德规范。在这一点上,古代和现代自然法是一致的,尽管二者对于自然的看法完全不同。但是,卢梭彻底否定了自然的规范性含义。他认为,从人的自然本性中推不出人应该是什么、应该做什么之类的道德规范,也就是法。真正的法,也就是具有道德规范性意义的法,是人的意志自己制定和自己服从的法。换言之,真正的道德法(或道德法则)不是任何意义的自然法,而是一种自我立法。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同他在《二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的相关思想是内在一致的。我们在前面说过,卢梭《二论》中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是自由的,相互之间也是平等的;但进入文明社会中,这种平等的自由就丧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各种不平等。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通过人民主权的原则在政治的意义上恢复了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是自足、独立的自由人,相互之间是完全平等的。自足意味着,人的能力和他的需要是一致的,不会追求超出自己能力的不平等。同时,“原始的社会公约”也使得每个人都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权利都让渡出去,不会保留某种或某些特权。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原始的社会公约中,假如我让渡了全部权利,而你却没有让渡全部权利,那就意味着你保留了一些权利,也就是说,获得了某种特权,成为了特权阶层,拥有了一些超出了别人拥有的东西,这就会导致不平等。只有所有人把所有的权利都让渡出去之后,才会有彻底的平等。
补充一下,卢梭的“原始社会公约”思想也被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所继承。众所周知,罗尔斯是二十世纪“社会契约”理论的复兴者,他的一个非常重要思想就是“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事实上,“无知之幕”跟卢梭的“原始社会公约”的意思非常接近。“无知之幕”意味着,我们在讨论公共政治问题时,比如原始的自由权利问题,必须要假定所有人都是无知的,即对别人的事实状况一无所知,如性别、阶级、财富、地位、宗教信仰等,仅仅知道他是一个理性的自由人。罗尔斯认为,只有基于这样的前提所达成的共识或约定才是公正的。卢梭的意思也差不多。
此外,卢梭认为,在人民主权的共和国之中不存在政治和社会的不平等,不存在统治和被统治、奴役和被奴役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它同自然状态也非常一致。卢梭并不否认人在自然意义上的差异性。比如说,有的人比另外一些人智慧,有的人比另外一些人漂亮、能干、身体强壮等等。但是,他特别强调,这些自然的差异性不能成为要求各种法律、政治和社会的不平等的理由。这样一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变成相互的平等、自由、自足,好像是从更高的层次上又返回到了自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