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国外的钱,如何交好中国的税?(下)
---B计划---
在日常咨询中,不少纳税人会问,我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该国交过个税了👉
还需要在国内交个税吗?
如果还需交税,那要交多少?
会造成经常听到的双重征税吗?
……
想必这一系列疑问常常给大家带来困扰。在此,小必将以实务中所涉案例来与广大纳税人探讨境外所得个税抵免事项的理论支撑与实务处理。
上期我们给大家讲解了境外所得范围和境外所得抵免的计算原理,本期我们将引入详细案例来为大家分享实务处理。
这个案例极其复杂!
涉及三国!
囊括薪资、稿酬、彩票等,
认真看,别眨眼!
尤其是解答部分~
周某
国内A公司的经理
作家
持有甲国绿卡并在甲国的B公司兼职
拥有2家商业咨询工作室
1家私企
“彩票锦鲤”(在乙国中彩票收入500,000元)
“掌上有明珠”
国内薪资:中国税收居民周某是国内A公司的经理,2019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收入160,000元(已代扣“三险一金”)。
国外兼职薪资:周某持有海外甲国绿卡,同时在甲国的B公司兼职,全年取得工资薪金100,000元(折合人民币,下同)。
劳务报酬/稿酬:2019年4月,周某在甲国承揽C公司一项商业咨询业务,取得C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180,000元,2019年8月,周某的一本著作被乙国D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所得70,000元。
私人公司盈利:周某在中国与甲国各成立一家商业咨询工作室,其中,中国的工作室盈利,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甲国亏损100,000元;周某出资1,000,000元成立了位于甲国的E公司,E公司无实体业务,仅通过在重庆设立的分支机构持有一项位于重庆的不动产,公允价值2,000,000元,其于2019年向一甲国居民转让E公司100%股权,作价2,000,000元。
彩票收入:此外,周某在乙国取得彩票收入500,000元。
专项附加扣除:周某在国内有一女儿,2019年在小学二年级读书,同时周某自己也是独生子女,父亲在2018年已年满60岁。此外,2019年周某无其他专项附加扣除。
周某,在国内预扣预缴工资薪金个税3,880元;在甲国缴纳工资薪金个税20,000元,劳务报酬个税12,000元,股权转让所得个税200,000元;在乙国缴纳稿酬所得个税7,800元,彩票收入个税50,000元。
周某觉得亚历山大啊,自己情况也忒复杂了,该怎么计算呢?
可抵免限额计算(分国分项目)
综合所得:
周某取得的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160,000+100,000+180,000*0.8+70,000*0.8*0.7-60,000-3,000*12)*0.25-31,920
=54,880元
甲国的综合所得可抵免限额
=54,880*(100,000+180,000*0.8)/( 160,000+100,000+180,000*0.8+70,000*0.8*0.7)
= 30,213.72元
乙国的综合所得可抵免限额
=54,880*70,000*0.8*0.7/( 160,000+100,000+180,000*0.8+70,000*0.8*0.7)
=4,854.01元
经营所得:
甲国工作室为亏损,可由甲国工作室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弥补期5年,但不能由中国工作室盈利弥补。
分类所得:
周某股权转让所得1,000,000元虽已在甲国缴纳个税200,000元,但由于E公司资产公允价值几乎100%来自于境内重庆的一项不动产,因此该部分股权转让所得认定为境内所得,境外所纳税款无法抵免。
周某在乙国取得的彩票收入可抵免限额
=500,000*20%
=100,000元
可抵免限额合计(分国不分项目)
甲国可抵免限额合计
= 30,213.72元
乙国可抵免限额合计
=4,854.01+100,000
=104,854.01元
年度抵免额
甲国:
周某于甲国年度已纳税额32,000元
超过抵免限额
=32,000-30,213.72
=1,786.28元
因此甲国年度抵免额= 30,213.72元,未抵免税额1,786.28元可在以后5年内甲国的免限额中结转抵免。
乙国:
周某于乙国年度已纳税额57,800元
低于乙国可抵免限额合计104,854.01元
因此乙国年度抵免额=57,800元
周某年度抵免额
=甲国年度抵免额+乙国年度抵免额=30,213.72+57,800
=88,013.72元
应纳税额
周某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
=54,880(综合所得)+29,500(境内外经营所得200,000*20%-10,500)+200,000(境外财产转让所得 (2,000,000-1,000,000)*20%)+100,000(境外偶然所得 500,000*20%)-3,880(预扣预缴)-88,013.72(年度抵免额)
= 292,486.28元
本期结合上期讲解的计算原理以实例解析了个税境外所得抵免的实务处理方式,诚然,各位读者可能会遇到更为复杂的案例,不过在《新个税法》、《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2020】3号公告的理论支撑下,结合我们上述提供的实务处理思路,我相信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希望本期文章能为广大“走出去”的纳税人朋友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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