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与法律 21.10.27
以下文章来源于交通运输评论 ,作者游手说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三生三世”
名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及此前的交通部)共发过三个,分别是1989年(89)交工字699号、2000年2月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了解这三个文件,有利于把握治超工作演进脉络,加深对当前治超工作整体的理解。
第一生
上世纪八十年代,市场经济的繁荣带来了公路货运行业的迅猛发展。巨大的市场需求,促进了路网建设和汽车工业的发展,也使得公路货运车辆“多拉快跑”现象越来越普遍。
针对这一情况,1989年12月11日,交通部印发了(89)交工字699号文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699号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699号文”所称的“超限运输”,是指“各种机动车辆及挂车装载货物在公路上从事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输:(一)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3公尺;(二)车货长度超过25公尺;(三)货物宽度超过3.5公尺;(四)每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车辆轴载质量超过以下规定值……”
当时没有行政许可一说,找政府办事还得“打报告”。“699号文”要求超限运输承运单位“原则上应在起运前六个月内向拟经过运输路线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运输报告”。对赔补偿,“699号文”规定,超过“规定的轴载质量1000公斤,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一次性不超过该车全程运价百分之五的公路损失补偿费”。文件还要求“利用公路运输各种大型设备时,应充分考虑桥、路的承载能力和条件,提前一至二年与交通部或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联系”。批准超限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关于法律后果,“699号文”规定:“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擅自利用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车辆停驶,责令承运单位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等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因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路面、桥梁、隧道、渡口以及其它公路设施损坏的,“承运单位应赔偿全部损失,公路管理机构还可对承运单位给予相当于损失费用的一倍的罚款。罚款应用作桥梁和公路设施的加固和维护费用”。
“699号文”规定的超限审批权,统统到省一级公路管理机构,过于集中;办理的期限过长;补偿费、监护费和行政处罚的裁量空间过大。这一规定的施行,势必引发许多矛盾。
1991年4月3日,交通部印发[91]交函工字231号文件《关于停止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称:“部(89)交工字699号文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施行中由于有些问题文件中不够明确,各地理解不一致,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另外,各地执行也不同步。为了使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经研究决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自今年四月十五日起停止执行,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与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商议后,再联合发布施行。”(这个属于典型的规范性文件的“挂起”)
在施行了一年又三个月后,这一世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了结了。
第二生
到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布,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超限运输管理有了法律依据。2000年2月13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号令”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2号令”对承运人超限运输申请办理的主体、提交材料、期限等作了规定。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行政责任上,2号令依据《公路法》对“擅自超限运输”的罚则作了规定;在民事责任上,提出“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但是“2号令”正式施行才4天,当时的交通部公路司就于2000年4月5日在北京召开紧急会议,对贯彻执行“2号令”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磋商与协调。次日,印发了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紧急会会议纪要(公管字〔2000〕65号)。
会议纪要实际是对各地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主要内容是:
一、2000年6月1日前,一律不得罚款、收取补偿费或扣车。
二、6月1日后,原则上以卸载放行为主,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辅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对几何尺寸超过规定和无法卸载的,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后发证放行。没有明确补偿费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三、各地尽快制定赔(补)偿和处罚标准。
四、按照部令规定的标准判别运输车辆是否为超限车辆。严禁根据经验或目测进行判别。
五、对目前经国家批准生产的部分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六、对于集装箱运输车辆,一般不应进行路查。但对总重明显超限的,可以进行查处。
七、几何尺寸超出部令规定,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以下、车货总长度20米以下、车货总宽度3米以下的超限运输车辆,承运人可以每半年一次到货物起运点所在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办理通行证,通行全国。
八……
会议纪要效力通常仅限行政系统内部,但这个“会议纪要”居然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行政规章的内容,事实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纪要中很多的“原则上”“必要时”“一般不”……等等,真教人拿捏不准。估计各地尺度严重不一。
2012年9月4日,焦作市交通路政管理处在长济高速沁阳服务区检查中发现玉溪市鹏程运输有限公司货车车货总长19.45米,便以“未经许可超限行驶”对对鹏程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鹏程公司不服起诉。主要理由就是根据“会议纪要”第七项,公司车辆持有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颁发的《云南省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全国。焦作市路政处则不认可“会议纪要”的规定。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处罚。焦作市路政处上诉。2014年12月3日,二审维持原判。
够乱的。甚至公路“三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令乱、依据乱。
到了2004年,“2号令”就被束之高阁了。
这年5月,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七部委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了集中治理期间的超限标准。该标准非常简单,二轴车辆车货总重20吨,三轴30吨,四轴40吨,五轴50吨,六轴及以上55吨,基本上是平均每轴10吨。
尽管《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也在这年开始施行,但说好“3年左右”集中治理期间的简易标准一直延续……“2号令”也一直被高高挂起。既没有被废止,也没有全面施行。
这一世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直到2016年9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生效才寿终正寝。
第三生
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以部令2016年第62号公布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62号令”篇幅比“2号令”多了两倍,内容上更为全面、具体。
“62号令”所称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这一规定与《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一致,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
“62号令”在大件运输许可上,优化了流程,为申请人提供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规范了加固、改造以及许可收费行为。
在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方面,“62号令”强化源头管理,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义务,明确了货运源头的监管主体和职责。同时,规范了路面执法行为,对公路管理机构的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监控记录资料的使用做了规定。“62号令”还规范了违法超限运输处罚裁量权。
在施行大半年后的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62号),对进一步执行好“62号令”提出了要求,从做好超限认定标准衔接、做好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加强违法超限运输管理、做好执法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有关事项,对有的问题作了补充。
不难看出,这是因为“62号令”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62号令”中的超限认定标准,比较难以接受。对道路货运经营者,这个标准相对集中治理期间的标准更严了;而对执法人员来说,这个标准相对于原先“一轴10吨”的计算方式更难掌握。
“62号令”中的大件运输许可难操作。“62号令”把“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简称为“大件运输”;又要求大件运输承运人必须是“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这很容易把混淆一些概念。实施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许可的具体依据是交通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法[1995]1154号),已经被废止。这使得“大件经营许可”与“大件运输许可”不能很好地衔接。而且原《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中“大型物件”的标准并不高,在重量指标上,20吨以上单体货物就算“大型物件”,载运这样的大件并不一定就超限。
“62号令”中违法超限运输查处也遇到了麻烦。不属于货运站的货物集散地,一直不在交通运输部门管理范围内。“62号令”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源头单位”管理,勉为其难了。即便按照交办公路[2017]62号等多个文件提出的“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管理,依据仍然不够充分。
“62号令”中的行政处罚“62号令”施行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正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分工,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和卸载这些相对次要的活动。这导致“62号令”规定的处罚不能到位。在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方面,各省都已经建立了裁量规则和基准,有的更为详细和合理。“严格执行”“62号令”也有待商榷。
这一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日子应该还长。但是随着超限现象的变化、治理水平的提高,“62号令”也会有过去的一天。那将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