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微信红包这样做账!不懂的会计要被淘汰了!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第九条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中说到:
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如何做会计分录?今天统一回答!
1、微信、支付宝转账的记账科目——其他货币资金(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
2、账务处理:
此外,还应注意微信或支付宝会有手续费产生,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
近日,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稽查了一起利用微信、支付宝来隐匿收入的企业,最终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要求企业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近130万元,并依法给予相应罚款。
所以小编在此要说明,虽然微信支付宝属于非现金支付,但有的公司为了图方便,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支付货款、支付工资等,也是有一定风险的~~~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具体有哪些风险。
此外,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支付货款: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也很容易收到虚开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1、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即使收取的款项都已申报纳税,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少报或隐瞒收入的风险。
2、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员工发工资:有偷逃个税嫌疑;对未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无法取得支付凭证,税前扣除有被调增的可能。
用个人微信、支付宝长期收取款项,会导致公私财产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最后,我们来看日常必备的“微信红包”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与任职受雇有关,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率20%,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
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折扣、折让(不区分是否发放给本单位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
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老板个人发给员工的现金红包、亲戚朋友之间派发的现金红包。
对于网络红包如何处理,我们还准备了视频课程,供大家快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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