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腹痛12小时后死亡!同居男友被判赔8万元!

广东中山女子阿花(化名)与阿伟(化名)于2015年相识,随后建立恋人关系并同居,同住在阿伟所购房产内。

2016年7月19日晚上12点,阿花在家中开始出现腹痛。

第二天早上阿花还是感觉下腹痛。阿伟到药店买药给其服用。

中午12点,阿花病情加重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大约20分钟左右,阿花失去知觉,救护人员到场抢救但无效死亡。

经鉴定,阿花因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阿花父母认为被告阿伟在阿花开始出现腹痛时,没有及时将其送入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

为此,阿花的父母诉至法院,主张被告阿伟应负20%责任,支付阿花的死亡赔偿金139028元。此外,原告补充事实理由称,阿伟乱买药给阿花服用是明显的过错,且两人2016年开始同居,阿花宫外孕是由阿伟导致的。

对于事件,阿伟辩称:

1.阿花的死亡原因系因其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与自己无关。

2.自己曾多次要送阿花到医院治疗,但均被拒绝,自己对阿花未及时治疗没有过错。

3.在收到阿花肚子疼的信息后,自己随即前往陪护,于次日给其买药服用,并煮粥给阿花吃;后发现阿花十分痛苦即拨打120。

4.自己是按阿花的要求买药,且阿花的死亡与服药没有关系。

5.阿花本身就有疾病,并隐瞒自己,其未及时治疗致失血休克死亡,与自己无关,且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法院查明,2016年3月阿花曾在医院就医并被诊断为不孕症;庭审中,阿伟称阿花曾将这件事告诉了他。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律师

方弘:男友阿伟是否应该对阿花的死承担责任,法律上如何判断?

谭瑛律师:男友阿伟是否应该对阿花的死承担责任要看阿伟的行为有没有过错。

因为,我们国家的侵权归责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那么,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适用于这两种规则原则。

实践中,一般的情况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所以,本案中,阿伟要有过错才应当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分析,我个人认为,阿伟对阿花的死亡是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的。

首先,阿花肚子疼的时间是非常长的,差不多有12个小时左右。但是,在这个期间,阿伟没有送阿花到医院就诊。

虽然,他陪伴阿花,还去药店买了药。但是,我认为,他作为成年人看到自己女友疼得非常厉害,应该有及时送到医院去治疗的意识。我觉得阿伟的主要过错是在这里。

当然,我觉得阿花本人也是有很大的责任,而且她的责任应该是大于阿伟的。

因为,她作为患病的当事人,对自己病情的严重程度应该是比外人有更清楚的认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成年人的自己也没有要求阿伟送她到医院。而仅仅是让阿伟去给她买点药或者陪她。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阿花自己的过错应该是更大一些。如果阿花提出去医院的请求,但是阿伟不送她去。这种情况下,阿伟的过错可能相对较大一些。

但是,本案中,阿花没有提出请求,阿伟也没有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直到最后,阿花实在是疼痛难耐,情况非常严重,才拨打110。

我认为,阿伟在及时送阿花去医院治疗的问题上,处理不当,存在一些延误的行为。

所以,他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而且这个过错和阿花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所以,我认为阿伟应当对阿花的死承担部分的责任。

法院判决:仅照看并未积极履行送医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阿花与被告阿伟存在特定的关系,是恋爱同居关系。当女方生病时,男方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

根据被告阿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知,7月20日00时阿花告知其肚子疼,8时许阿伟出门为其购药随后阿花即服药,12时许阿花说肚子好痛,被告阿伟方拨打120求助。

很明显,阿伟在得知阿花肚子疼长达12个小时内,且在吃药后肚子仍然疼痛的四个小时内,阿伟仅是照看却并未积极履行送医的义务,以致阿花丧失治疗良机而身亡,故阿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宫外孕系阿花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阿伟的过错及原告方的损失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8万元。

方弘:男女朋友同居的情况现在也比较普遍,同居男女之间主要有哪些义务?

谭瑛律师: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婚恋观的改变,同居现象已经是非常普遍。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不认可同居关系的,也就是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其实是没有更多的保障。

首先,青年男女自己应该要谨慎,尽量减少同居的行为。

其次,如果是双方在一起同居了,肯定有别与一般的朋友关系或者陌生人的关系。我们依照通常的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来讲,同居男女之间应该比一般的朋友关系稍微多一些相互照顾,合理注意,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

但是,上述义务也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

所以,为了减少纠纷,我建议大家:尽量减少同居关系。如果要同居,自己就要对相应的法律后果有承担能力。

我们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男女同居后女方怀孕,但是男方又不承担责任,一走了之。

这对于女性朋友真的非常被动。很多女性朋友就咨询可不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赔偿或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即便不要孩子,让男方支付手术费、营养费或者照顾费用可以吗?

从法律上讲,这些费用都是得不到支持的!

因为,两个人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行为。况且同居行为在法律上是得不到认可的。

所以,一旦出现这样的后果,就要自负其责了。仅仅因为男女恋爱关系发生的纠纷,很可能是一分钱赔偿都得不到的。

再次提醒大家:做事一定要慎重,而且要有法律意识,对于相应的法律后果,自己要有足够的认知。

方弘:对自己的宫外孕,阿花和阿伟竟然不知道。因为,宫外孕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疗确实可以危及到生命。

另外,阿花为此丧命,作为同居的男友多多少少都应该有一点自责、反省或者是忏悔。而阿伟在法庭上为自己找到理由非常多,却丝毫没有内疚之意。

所以,女孩子们,尽管我们不提倡同居。但是,如果你一旦选择同居,就要选对人,并且避孕是最基本的。

同时,也应该对怀孕、宫外孕的一些症状做一些常识性的了解。否则代价就太大了!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