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姐驾车冲撞占行车道的暴走队伍致1死多伤 暴走涉嫌犯罪?!

肇事女出租车司机董某称“大意了”。 组织这次晨跑的山鹰运动协会许会长认为 “虽然占用机动车道不对,但是这件事情就是司机操作不当嘛,作为一个驾驶员,绝对不应该出现这种行为”。

有网友质疑,“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应承担部分责任。

出租车司机冲撞行人按说是应该严惩,但是本案特殊就在于行人走在了机动车道上,在这种情况下,哪方的责任更重一些?出租车驾驶员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追责?

嘉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刑事诉讼中心主任  汤光仁律师

方弘:本起交通事故中,出租车是遵守交通法规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但是,车行道上却突然有一群人在晨跑,这就考验出租车的临场应变能力了。本案中,你怎么看双方的责任划分?

汤光仁律师: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职责,按照规定是属于交警部门。一般交通部门在认定交通责任事故责任时,主要考虑事故双方或者是事故多方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各自违法的轻重程度以及他们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的轻重。

结合到这个具体案例,可能从不同的角度就会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从违反交通法规的角度来看,首先就要考虑通行权的问题。因为本案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在机动车道内。机动车道的通行权首先是优先保障机动车辆通行,行人原则上不应当进入机动车道。因此,如果从通行权的角度来看,那么行人的违法程度是在先的,而且是更严重的。

另外,从披露的信息来看,机动车驾驶人员并没有其他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出租车司机主要是操作方面的注意义务有些欠缺。另外,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看,两方面的原因都存在。不过,最直接的是车辆碰撞行人的行为,而驾驶员对于机动车的操纵、操控技能是否合理,或者说是否采取必要的措施是考虑的重点。

因此,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看,要划分责任可能还确实是比较困难的问题。

不过,从披露的信息来看,大家应该能够形成一个共识:该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是任何一方单方的责任,双方都是存在责任的。既然双方都存在责任,一般的交通事故划分的时候,主要划分为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方弘:责任的划分的不同认定,最终将决定着肇事女司机是否被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汤光仁律师: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可能直接决定机动车驾驶员的罪与非罪。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驾驶员又承担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如果肇事司机承担的是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她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她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看到事故发生后,司机下车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且在现场等待抓捕以及调查。如果她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的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也就满足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两个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方弘:也就是说,出租车司机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就决定她是否要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出租车司机在这次事故当中承担同等责任,或者至少不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她就不会被定罪。就本案而言,你个人怎么看出租车司机的责任占多大比例的问题呢?

汤光仁律师:这个最终应该以交警部门划分为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分析案件情况,会有不同的结论。反过来说,每一个人从相反的角度都要承担对应的责任。因此,我觉得如果说是按照同等责任划分,以我个人看比较合理。

方弘:那我们就来看,晨跑的这些人的责任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尤其是最近这段时间晨跑、暴走等健身活动,大家的评价是褒贬不一。但是,从这起案件当中,也包括之前发生的一些因为晨跑、暴走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案件屡有发生。所以,这就让我们关注参加暴走和晨跑的这些人,如果是占用了机动车车道或者是发生了其他的违法行为,这个法律责任还是比较大的。

汤光仁律师:针对这种现象,大家更多地进行了一些道德上面的讨论。其实,在法律上的讨论才是更值得大家关注和关心的问题。

比如说对于晨跑者来说,首先参加晨跑的都是老年人,本来我们从情感上是应当予以关爱和包容。但是,我们都明白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大家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也应当注意自己的义务。本案当中,他们成为了直接的被害人。但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的法律关注,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他们不仅可能成为被害人,如果这种行为没有得到理性的管控,有可能他们会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为什么?

首先,对组织者来说,我们看到这次组织者组织的人员是比较少的,如果说是相同性质的情况下,组织的人员比较多,比如说人数达到了一千人以上。按法律规定,这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就需要有报批手续。而且对于安全问题应当具有相应的预案和备案、措施。如果最后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一人以上死亡,组织者有可能要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另外,对于晨跑者或者暴走者来说,法律规定,如果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比如在不是凌晨或者很晚的时间,而是交通比较繁忙的时候,有暴走等锻炼的行为导致了交通拥堵,可能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其次,大家对这种行为应该有预期。很多人认为人在马路上暴走,受伤的一般也都是自己。其实我们还忽略了一个问题,交通通行针对的不是一个特定的群体,随时都会来往不同的车辆,自己又是在机动车道上行走,可能不经意之间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比如说,在弯道之上,几十人暴走,一转弯,对面来了一辆油罐车或者一辆大客车。如果本来正常行驶的车辆因为发现这种情况躲闪不及,导致侧翻、爆炸以及其他严重事故,因为行人也可能引发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后,如果这种行为的危险性更大,也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可能大家忽视比较多的。因为在公众活动的过程中,我们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于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影响,尤其像比较复杂的道路,可能通行的车辆也比较多。在特殊的路段,可能就产生严重的后果。并且这种案例并不是我们想象的,而是我们应该理性预防的。

我们大家以前也在讨论,交警部门对于这些行为应当有什么样的措施。交警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道路的正常通行。如果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些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而且这种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理。如果因为没有制止和处理而导致我刚刚所说的那种严重的交通事故或者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可能连交警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这值得我们社会各个群体在法律上引起关注。

对于组织者,我们刚刚谈到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出了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于组织者也有可能引发民事赔偿的责任。因为,组织者在组织的过程中选定的路线和地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致这些成员进入危险之中。我们今后都应该引起广泛的重视。

方弘:这个事儿就让咱们联想到了跳广场舞的老年人。我们可以理解老女人本身的年龄大了,乐趣也不多。尤其是咱们中国的老年人,比如说他们有一些健康问题,娱乐活动也比较少。我们会看到大部分的老年人是带自己的孩子的孩子。社会、孩子还有他们自己承担责任相对来说要多一些。所以,这仅有的一些乐趣,比如说广场舞、暴走、晨跑,我们确实也不反对,而且我们可以理解,也可以支持。

但是,这要相互支持、相互尊重、不能越线、不能违法、也不能扰民。比如,有一些市民就反映说一些暴走的人,早上还要喊口号,一大早五点来钟把人家全吵醒了。所以,我就感觉这种群体性的事件,很容易就导致集体的盲从和无意识,如果一个人在走、在跑,在跳,他(她)会考虑自己会不会影响到别人。但是,一旦这件事情成为一个集体性的活动,可能大家就很盲从。就觉得我们开心,快乐就好,就认为是理所当然,因为我们的人数多,大家都这样的。

所以,确实这个广场舞、暴走和晨跑的行为演变成一种集体性的活动以后,警方如何来规制,老年人应该怎么样来自制,在守法不影响别人生活的情况下锻炼身体,这也是大家应该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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