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入传销拒绝加入刺死对方 正当防卫!

盛春平系山东省莱州市人,在网上结识了一名叫“百花蓉”的女网友郭丽。两人几乎每天都通过QQ联系。

盛春平的讯问笔录显示,‘百花蓉’告诉盛春平她在杭州一个超市当服务员,让我去杭州见一面,如果合适就可以交往。

2018年7月29日,盛春平购买了一张山东至杭州的汽车票。到达杭州时后,盛春平接到“百花蓉”的电话,让其买车票直接去桐庐县。

抵达桐庐后,“百花蓉”等人将盛春平带到一栋老旧小区的出租房里。

在出租房客厅,盛春平见到了“百花蓉”口中的“表弟”。盛春平一直被劝说到卧室休息,他开始感觉有点不大对劲,说想去洗手间。“百花蓉”的女性朋友说“厕所堵了”,此刻盛春平心里的疑问更大了,就想到外面去。

“百花蓉”的表弟敲了下卧室房门,这时一名身着白衣的男子成某强从卧室走出来。盛春平一再要求出去,对方仍未开门。

“我要出去,你们放我走吧。”盛春平从口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央求道。

遭到拒绝后,客厅里的4个人开始逐渐靠近盛春平,并劝其将刀收起来。僵持了一会儿后,“百花蓉”表示可以让其走。盛春平快走到门口时,“百花蓉”朝卧室方向喊了一声叔叔,此时卧室又出来3名男子将其围住。

“如果你们要钱的话,我可以都给你们。”盛春平惊恐地说。

成某强等人开始围上来夺盛春平手中的刀,盛春平慌乱之下持刀挥刺,划伤成某强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强的左侧胸部。

“他受伤了,赶紧送他去医院吧。”盛春平说完后,就放弃随身行李夺门而出。

当日,“百花蓉”等人将成某强送医院治疗。2018年8月4日,成某强出院后,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8月11日,成某强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成某强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2018年8月13日盛春平在山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嘉宾:杨珂律师

云南省十佳青年律师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尽管传销组织多人不让盛春平离开,但是还没有使用暴力,更没有使用凶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盛春平持刀挥刺。盛春平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方防卫?

杨珂律师: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首先要对构成要件作出判断。在具备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要对违法性进行判断。

在本案中,盛春平对传销组织人员实施的挥刀行为造成了成某强死亡的结果。从《刑法》理论上分析,盛春平的挥刀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因此,在构成要件条件方面,可以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这是没有疑问的。

但如果要最终认定盛春平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进一步对违法性进行判断。在违法性层面,就要排除违法阻却事由。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违法阻却事由。如果盛春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则虽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因为正当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作了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理论将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概括为5个:

(1)防卫目的;

(2)防卫起因;

(3)防卫客体 ;

(4)防卫时间;

(5)防卫限度。

在以上5个条件中,第5个条件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条件。因此,只要具备前4个条件就应当认定具有防卫性质。

在本案中,盛春平进入室内,先在客厅休息,郭丽、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

后在多次口头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国强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移法、郭传江、刘于浈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

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后退,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盛春平丢弃随身行李趁乱逃离现场。

可知,传销人员正在实施的是现实中往往会伴随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的传销活动,传销人员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无疑,并且该不法侵害具有向暴力犯罪发展的极大可能性,盛春平的行为是出于对自身人身安全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有效反击行为。

因此,盛春平的行为具备上述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需要讨论的是盛春平的防卫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虽然传销组织人员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在双方人员力量对比上比较悬殊、案发环境封闭隔绝的情况下,盛春平不借助防卫工具无法实现防卫目的,在慌乱和惊恐的环境下,身心处于应激状态,要求其对防卫手段的选择和对防卫程度的把控作出一个精准的判断,既不客观又不合理。

双方对峙时,盛春平是先躲避,再拿出水果刀警告,且是边向门口退却边持刀警告,一开始并无蓄意主动加害的故意和行为。盛春平也并非刻意选择工具,所持的是日常使用的折叠水果刀。

另外,其在防卫中仅刺中其中一名非法侵害人,未实施进一步的侵害行为,之后放弃行李仓促间逃脱现场,足以反映出其防卫目的。

综上,我认为盛春平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性质且未超过防卫限度,不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是发生在特定的环境特定的场合,盛春平首先对传销人员进行了警告,自身也采取了退却的方式,对方的行为在这种特定的场合下,有使用暴力或者是非法拘禁等其他方式的可能。

因为在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场景,而对方的行为又有一定的违法性。盛春平采取的方式先是警告,其次是退却。但是,对方有夺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他把水果刀刺向对方。这已经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前述四个条件。

并且盛春平被刺中以后放弃行李逃离现场,没有进一步的加害行为,属于应激状态下的临时措施。所以,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比较客观合适的。

方弘:结合本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杨珂律师: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基础上,还要进行防卫限度的判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仍然构成犯罪。这就是所谓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

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是一个量刑情节。对于防卫过当来说,虽然具有防卫性质,但因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对于过当行为造成的重大后果,应当按照其所触犯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就本案而言,如果盛春平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只不过在处理的时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方弘:追债人一旦发现欠债人以后,可能会把他(她)关到房间里面,这种情况下是否也意味着欠债人是被违法拘禁。在这种情况下,他(她)去进行一定的自卫性反击,甚至是刺伤、刺死对方,都是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吗?

杨珂律师:这和盛春平的情况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起因上是不同的。违法追债或者债务人被非法拘禁起来被要求还债,起因是鉴于双方之前的借贷关系或者其他的欠款关系产生的,起因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而盛春平案的起因,对方是传销人员,传销组织,本身有一定的违法性。

第二,欠债人只是被关起来要求还钱,正当防卫是基于特殊情况,对方有可能实施暴力或者说自己正在遭受暴力的时候,才能采取的防卫措施。如果行为人只是被非法拘禁,还不能采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不法侵害的现状还不具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欠债人的行为一般是不会构成正当防卫的。

方弘: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案件的定性意义?在传销活动中往往会伴随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是否意味着,面对不法侵害,就可以将对方刺伤甚至刺死,而不用担责?

杨珂律师:传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传销犯罪往往伴随对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的严重侵害,依法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填补公权力保护的隙缝,织密织强法律保护网;有利于震慑犯罪,遏制传销犯罪的扩散;有利于弘扬正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虽然在传销活动中往往会伴随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面对不法侵害就可以将对方刺伤甚至刺死,而不用担责。正当防卫必须受到一定限度的制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是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正当防卫是采用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人身伤亡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具有以暴制暴的性质。如果对防卫强度不加以节制,放任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采取极端的防卫手段,显然违反公正原则。

因此,我国《刑法》规定,除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过当防卫以外,其他普通防卫行为只能在必要限度范围内实施,否则就属于防卫过当。因此,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至关重要。

一般认为,防卫行为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不能认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只有实施了明显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行为,才能认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在具体案件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是十分复杂的,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客观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构成防卫过当。

在此,立法机关设定的防卫过当条件中,一是强调超过必要限度的明显性。这里的明显就不是一般的超过而是显著的超过,这种超过是一目了然没有争议的。这显然是一种对防卫人有利的限度规定。

二是造成重大损害。这里的重大损害就不是一般损害,而是损害结果显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对于以上两个方面,在《刑法》理论上归纳为行为过当和结果过当,并且只有在两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立法精神是完全正确的,不能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就可以任意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造成重大损害结果。这是因为法律不仅要保护防卫人,同时也要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不法侵害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正义。

但在进行防卫限度判断的时候,还是应当考虑到防卫人遭受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精神上和身体上处于一种紧张的状态,在慌乱和惊恐的情况下实施防卫,不可能对防卫限度具有理智的把握。

因此,对于防卫限度的考察不能将防卫人假定为一个理性人,从事后诸葛亮的意义上对防卫限度进行判断,这反而是对防卫人的苛求,不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

从这个案件认定正当防卫来看,进步意义是非常大的。因为,传销人员在没有使用暴力和其他工具的情况,盛春平刺向对方。

但是,这个案子与一般案子的区别就在于在特殊的环境特定的场合,对方有一个夺刀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特定的环境中,盛春平肯定要对对方的行为有一定的反应。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是盛春平在特定的场合和情景之下做出的防卫,是对自身的健康和生命的保护,法律应该对这种行为予以正当防卫性质的认可。

方弘:通过这个案件最终检察机关的定性以及最近发生的一系列案件检察机关都认定为正当防卫,我们也会看到一个司法的趋势,即鼓励那些正在受侵害的人保护自己,向不法的行为人进行一定的伤害甚至是攻击,哪怕最后导致严重的后果,检察机关都会大胆的定性。这对树立社会正能量,遏制犯罪分子的行为,能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

嘉宾:杨珂律师

云南省十佳青年律师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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