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 公司被判赔60万!

谢逊于2015年1月3日入职上海冰火岛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

谢逊因为不想公司在自己的工资中扣除保险费,同时表明由自己购买社会保险。

2015年1月27日,谢逊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内容为:

“乙方(即谢逊)于2015年1月3日到甲方(即公司)公司工作,获知甲方将统一为其在上海市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乙方应负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照规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其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仍然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具体原因为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鉴于为乙方原因,为明确责任,乙方声明如下:

本人自愿放弃甲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

◆ 2015年4月8日,谢逊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 2015年4月13日,公司赶紧为谢逊补缴社会保险费。

◆ 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人社部门认定谢逊死亡视同为工伤。

◆ 2015年8月6日,谢逊家属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该中心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

案件来源 | 智飞微网站

嘉宾:沈睿律师

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公司为谢逊补缴了社会保险费,但是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却认为不符合领取条件。为什么?

沈睿律师:谢逊的家属向相关部门要求支付相应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相关部门发放的相应补助应该是补缴之后的部分,谢逊补缴在后死亡在前,家属要求补发以前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链接: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办理情况回执。

公司仍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领不到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0月29日,谢逊家属就本案诉争等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60多万。

方弘:谢逊和公司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沈睿律师:如果职工单方面声明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是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要求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购买社会保险既是职工的权利,也是职工的义务,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协议双方放弃了法律明确要求应当做的事由,显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从这一点看,谢逊放弃购买社会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要求给他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方弘:公司是否要为谢逊的死亡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为什么?

沈睿律师:实践中其实有不同的看法和做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职工放弃公司买保险的情况,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应当购买社会保险的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以后相应的一次性工亡补助以及其他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本身是吻合的。

有些单位出现这种情况,劳动者起诉到法院后,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相关条例,让公司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当时劳动者提出这个要求的具体想法是什么?如果劳动者认为15年之后自己也有可能拿不到这部分保险,以此反复要求用人单位放弃购买社保,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把需要缴纳的部分以工资或公债形式发放给劳动者,这种情况下发生工伤,劳动者仍然以单位作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就要考虑诚实信用的原则问题。

既然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来承担赔偿,以后也可以考虑对劳动者提出的这种要求予以合理的限制。

这个限制可能就是衡量标准,要么依法驳回劳动者的仲裁申请,要么就按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的大小,适当的发放,但是不能够全额按照劳动者的要求予以发放。

2016年9月8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谢逊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谢逊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

方弘:2016年9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谢逊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近58万元,丧葬补助金近33000元,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谢逊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谢逊放弃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公司得赔。公司要为此付出60多万的金钱代价,您怎么看这样一份判决?

沈睿律师:在实践中,如果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看,法院的判决没问题。

方弘:您个人刚才也提到,作为员工主动放弃公司给他购买保险,而且放弃以后还得到了相应的工资,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做一个平衡,公司在利益方面是受损的一方,是这个意思吗?

沈睿律师:对,但这仅限于律师个人的观点。其实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以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获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职工本人是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获得了不当利益,建议人民法院也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方弘:事实上这样的一份声明虽然两方都违法了,但是最后承担违法代价的主要还是公司这一方,这样就可能会变相鼓励一些不诚信的劳动者。

实践当中也确实有这样一些劳动者,让公司放弃买保险,也承诺了相关的任何权利不主张,但是之后转眼就把公司告到了法庭,由此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确实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

通过这个案件有两个提醒:

一、公司要守法经营,该买的保险,无论劳动者作出任何承诺,都是要买的。

二、提醒劳动者一定要守诚信,保险待遇不是给公司买的,而是给自己买的,一旦出现问题确确实实是一种保障,不能单看眼前的利益。

嘉宾:沈睿律师

云南奥洋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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