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一审判决“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垫资...

最高院:一审判决“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垫资款、延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金200万元”;当事人抗辩“仅应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垫资款违约金1598.68元”;最高院二审认为“不应支付前述违约金”

最高院二审认为:

发包人认可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垫资款,但根据案件事实主张其仅应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垫资款违约金1598.68元。

法院认为,根据前述对第一个焦点问题的分析,承包人应对工程逾期竣工验收承担部分责任,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垫资款、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金 ,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发包人存在逾期支付进度款垫资款的事实,鉴于发包人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低,一审法院酌情调减逾期支付进度款垫资款、延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为200万元。

(2016)最高法民终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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