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后,一体化办案如何做到“长效贯通”
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办案范围、办案机制、办案程序等内容予以具体明确,并专条规定“一体化办案”和“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在一般管辖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交办、提办等方式,实现管辖权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转移,突出体现了检察一体化办案的制度优势,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合理调配案源提供了必要的制度通道。在司法实务中,管辖权转移还需进一步深化落实。
一、管辖权转移与一体化办案相得益彰
一是上级检察院通过管辖权转移办理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可以集中力量办大案。上级检察院根据办案需要提办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首先应当将下级检察院的案件管辖权转移到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具有管辖权后,就可以按照《办案规则》的规定,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从宪法属性上讲,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同时,上级检察院也是公益诉讼法律、司法解释、办案规定、指导意见的制定者或参与者。一般情况下,上级检察院比下级检察院拥有更多的人财物资源和办理大案要案的能力与经验,下级检察院将案件管辖权转移到上级检察院后,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的组织领导、指导和协调等作用,集中力量办大案。
二是上级检察院通过管辖权转移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检察院办理,可以提升下级检察院的办案能力。根据办案需要,上级检察院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检察院,不单单是把管辖权进行“下放”,还要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上级检察院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的优势,解决下级检察院在技术手段、统筹协调、专业壁垒等方面的困难,以案代训、以训促案,夯实下级检察院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提升下级检察院办案能力。通过上级检察院的同步跟进与同步指导,明确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思路,同时下级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做好沟通、汇报、反馈工作,可以有效激活下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效能。
三是上级检察院决定通过管辖权转移办理下级检察院报请的案件,可以破解办案阻力。下级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检察院决定。下级检察院通过上移案件管辖权,也把办案中遇到的公益损害范围涉及多个行政区划、地方保护等办案阻力进行报告。上级检察院办理下级检察院的案件,充分发挥对下级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优势,协调当地党政领导,取得其理解和支持,破解办案阻力。
二、进一步深化管辖权转移,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
一是上级检察院要进一步明确管辖权转移中“确有必要”的具体涵义和条件,让下级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可具体明确规定,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公益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案情较为复杂和办案阻力较大等公益诉讼案件,下级检察院可以将管辖权转移到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应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对本应当由下级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提由自己办理。对于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按照管辖制度应当由下级检察院办理,为了减少和排除地方干扰,上级检察院也可以提由自己办理。
二是以管辖权转移为前提,树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协作意识。管辖权转移后,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地域发展不平衡、社会治理不同步、司法执法标准和理念不统一的问题。这就需要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突破路径依赖,打破思维惯性,在思维认知上达成统一,跳出地方主义与本位主义的逻辑困境,顺应新形势下办案一体化发展的实践需求。比如,最高检2021年立案办理的南四湖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就是发挥了公益诉讼的独特制度优势,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推动建立跨区域协同综合治理和生态协同开发长效机制。同时,要从顶层设计以及政策引导上,帮助检察官形成公益诉讼办案一体化意识,形成内心确信,实现“心理一体”。这种“心理一体”的形成能够帮助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实现有效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资源整合与共享,有利于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一体化的真正实现。
三是进一步强化各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就近设立检察协作办公室,增强办公办案仪式感。管辖权转移的公益诉讼案件以跨区域案件居多,上级检察院应强化上下级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形成“上下统一”的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设立常设机构来保证检察协作的强制性和长效性,比如就近设立检察协作办公室,区域内各级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工作,开展日常工作的联系与沟通,整合办案资源,实行专案专查,达到区域内资源及时调配、共享的目的;通过互派、互邀人员参加有关案情通报会、经验交流会或者工作论坛等方式,形成公益诉讼案件联合调查机制等。
(作者单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