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终止雇佣关系的六大常见法律误解

德国的劳动法非常复杂,特别是涉及终止劳动合同,不管是员工还是雇主,很可能面临法律的陷阱。下面有很多常见的误解,你可能也需要被澄清一下。

误解1

雇佣合同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终止。

错。不管是雇主还是雇员先提出结束合同的要求,雇佣合同只能以书面形式终止。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就是:不能口头解雇,也不能通过通过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终止雇佣关系。

即使劳资双方都同意终止工作合同,也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通常就是要签订终止协议(Aufhebungsvertrag )。

误解2

雇主提出立即终止雇佣关系(fristlos kündigt)之前,必须警告员工。

错。在特别严重违反雇佣合同的情况下,老板不需要发出警告,可以立即终止雇佣关系。

如果员工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的行为不会被雇主接受,则雇主无需提前发出警告。这些情况示例如下:

  • 盗窃,不忠或欺诈等犯罪行为

  • 滥用控制设备(如更改时间记录设备)

  • 假装无法工作

  • 违反相关的竞争条款

误解3

员工如果自己提出辞职,在一段时间内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

如果雇员自己辞职,劳动局可以对失业救济实行长达十二周的冻结是正确的。但是劳动局不一定非要这么做:如果员工能证明自己提出辞职是必须的,那么劳动局可能就不会冻结。

示例:

  • 如果员工找到了新工作,但工作变更的时间没有完全衔接上

  • 如果员工的工作量明显超过自己能完成的数量

  • 如果他想和他的配偶住到一起而提出辞职

误解4

雇主总要支付遣散费

错。老板没有支付遣散费的法律义务。即使他在解雇别人后曾经支付过,他也没有义务要一直支付。

例外:

  • 如果涉及相关的社会计划(Sozialplan ),员工有权从中获得遣散费。

  • 如果是集体工资协议或者企业协议中有相关遣散协议,那么通常包括遣散费的规定。

误解5

在试用期内,老板有权即时终止雇佣关系

没错:雇主可以在试用期内终止雇佣关系,而且无需给出理由。但是,他必须遵守提前两个星期通知的义务。

注意,试用期内的通知期限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延长,但不能缩短。

例外:集体协议中规定了较短的通知期限。

误解6

可以撤消终止雇佣关系的通知

错:收件人收到终止雇佣关系的通知后,该通知就生效了。雇佣关系立即终止或在一定时期内终止。这是无法撤消的。

如果要撤消,那么只能重新签订劳动合约,双方都可以接受或拒绝此提议。如果双方接受,则雇佣关系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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