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101期』针对2019年出口货物的申报提醒
本栏目由慧税学院独家赞助,每期问答内容由出口退税领域资深专家编辑整理,为广大出口企业工作者解答系统操作和退税实务问题。每周二、周四龙小慧将会准时与大家见面!
4月份的申报期已接近尾声,仍有一些小伙伴感到疑惑:
2019年出口的货物这个月还有一些进货发票没有信息,不能申报退税,怎么办,需要进行无电子信息备案吗?
2019年出口的货物,过了4月份还能申报退税吗?
2019年出口的货物没有收汇的部分怎么办?
本月申报时系统提示“超过次年4月15号未申报,5月可按免税申报”,怎么办呢?
今天,结合最新的政策及部分税务局的通知要求等,给小伙伴们总结了本月申报2019年出口货物的相关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的日常申报有所帮助。具体的申报要求要以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准,大家一定要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以免耽误申报。
1问:2019年出口的货物,需要在2020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完吗?
答:目前根据最新的文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由于公告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废止24号公告中关于退税申报截止期限的要求,再结合部分税务机关的通知公告,建议大家如果退税凭证及信息齐全还是要及时在4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前申报,也利于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如果确实因没有信息、缺少凭证等,无法及时申报,可待符合出口退(免)税申报条件后,继续申报办理退(免)税。
2问:需要申报无电子信息和延期申报吗?
答:目前有的地区仍需要申报,有的地区税务已经通知不需要申报,具体咨询所在地税务机关。
3问:2019年出口的货物需要在2020年4月份的申报期前完成收汇吗?
答:目前根据最新的文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由于公告中并没有取消原30号公告中关于收汇期限的要求,因此2019年出口的货物还是要及时在4月的申报期前完成收汇。
4问:如果不能在4月申报期内完成收汇怎么办?
答:如果2019年出口的货物不能及时在4月申报期完成收汇,比如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收汇,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列的9种情况的,应该及时进行不能收汇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
5问:没有收汇也没有做不能收汇申报怎么办呢?
答:如果2019年出口的货物,在规定期限内既不能收汇也没有做不能收汇申报的,对于已经申报退税的,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或返纳已退税款,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重新申报办理退(免)税。对超过退(免)税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的退(免)税,出口企业须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才能办理退(免)税申报,具体操作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6问:本月申报时系统提示“超过次年4月15号未申报,5月可按免税申报”,“该出口日期已超期”怎么办?
答:本月15号后,系统录入2019年出口的申报数据时,提示超期的情况,可以忽略。因为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默认每个月的申报期是截止到15日,但是由于每个月的申报期会根据具体的节假日等情况顺延,所以在超过15号后有此提示可以忽略,正常申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