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的网签合同与真实交易合同不一致时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9日,经链家公司居间介绍,张某(出卖人)与陈某(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陈某将其所有的XXX号房屋(即涉诉房屋)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200万元,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陈某支付定金5万元。2012年12月10日,陈某与张某及链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易房屋价款及其他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人民币200万元,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且乙方将首付款支付甲方且甲方办理完解抵押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后,链家公司将涉诉房屋交易信息办理网上签约手续,生成了网签合同,网签价格为1336500元。2013年1月21日,涉诉房屋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陈某以身份证件丢失为由,拒绝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张某遂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以陈某违约不配合办理银行贷款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涉诉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辩称涉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因为网签合同的价格未经其认可,是虚假的,进而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网签合同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双方此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最终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陈某按合同约定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法律分析
存量房网上签约主要目的是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提高交易透明度。在双方前期已经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网签只是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必须手续,既不能视为双方就同一交易标的物重新签订的买卖合同,也不能因网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而否定之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张某与陈某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真实有效的合同。在此之后的网签合同仅具有登记备案的作用,并不具有独立性,也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网签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不能视为对真实交易合同的变更,网签合同的效力瑕疵也不影响此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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