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恒

卦三十二震上巽下

【原文】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

【今注】恒:卦名,长久的意思。

【今译】恒:亨通,无咎,宜于守正,利有所往。

《恒卦》象征常久:亨通顺利,没有灾祸,利于坚守正道,利于前去行事。

【周易正义】

32巽下震上。恒:亨,无咎,利贞。

[注]恒而亨,以济三事也。恒之为道,亨乃“无咎”也。恒通无咎,乃利正也。

[疏]“恒亨”至“利贞”。正义曰:恒,久也。恒久之道,所贵变通。必须变通随时,方可长久。能久能通,乃“无咎”也。恒通无咎,然后利以行正,故曰“恒亨无咎利贞”也。注“三事”。正义曰:褚氏云:“三事,谓无咎、利贞、利有攸往。”庄氏云:“三事者,无咎一也,利二也,贞三也。”周氏云:“三事者,一亨也,二无咎也,三利贞也。”《注》不明数,故先儒各以意说。窃谓《注》云“恒而亨以济三事”者,明用此恒亨,济彼三事,无疑“亨”字在三事之外,而此《注》云“恒字为道,亨乃无咎。恒通无咎,乃利正也”。又注《彖》曰:“道得所久,则常通无咎而利正也”。此解皆以利正相将为一事,分以为二,恐非《注》旨。验此《注》云“恒之为道,亨乃无咎”,此以“恒亨”济“无咎”也。又云:“恒通无咎,乃利正也。”此以“恒亨”济“利贞”也。下注“利有攸往”云:“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终则有始,往而无违,故'利有攸往’。”此以“恒亨”济“利有攸往”也。观文验《注》,褚氏为长。

利有攸往。

[注]各得所恒,修其常道,终则有始,往而无违,故“利有攸往”也。

[疏]正义曰:得其常道,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集解】恒:亨,无咎,利贞。虞翻曰:恒,久也。与益旁通。乾初之坤四,刚柔皆应,故“通,无咎,利贞”矣。郑玄曰:恒,久也。巽为风,震为雷,雷风相须而养物,犹长女承长男,夫妇同心而成家,久长之道也。夫妇以嘉会礼通,故“无咎”。其能和顺干事,所行而善矣。

利有攸往。虞翻曰:初利往之四,终变成益,则初四二五皆得其正,终则有始,故“利有攸往”也。

【朱熹注】巽下,震上。

恒: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恒,常久也。为卦震刚在上,巽柔在下,震雷巽风,二物相与,巽顺震动,为巽而动。二体六爻,阴阳相应。四者皆理之常,故为恒。其占为能久于其道,则亨而无咎。然又必利于守贞,则乃为得所常久之道,而利有所往也。

【原文】《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今注】此释《恒》卦卦名及卦辞之义。刚上而柔下:从内外卦看:《恒》下巽上震,震为刚在上,巽为柔在下。从爻画看,《恒》卦九四之刚自下而上,初六之柔自上而下。故曰“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恒》卦上震为雷,下巽为风,雷风相得。巽而动“《咸》下巽上震,震为动。刚柔皆应:《恒》卦初四、二五、三六刚柔皆相应。久于其道:长久保持恒道。不已,不停止。

【今译】《彖传》说:恒,恒久。阳刚处上而阴柔处下,雷风相交与,巽顺而动,阳刚与阴柔皆相互应,故为恒。恒,“亨通,无咎,利于守正”。因为长久恒守其道呵!天地之道,恒久而不止。“利一有所往”,终结则必有新的开始。日月得天才能长久地照耀,四季交替变化才能长久地运行,圣人能长久地恒守其道,天下之德风美俗才能化育而成。观察其所恒守者,天地万物的情状就可以显现了!

【周易正义】《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

[注]刚尊柔卑,得其序也。

[疏]“《彖》曰”至“柔下”。正义曰:“恒久也”者,释训卦名也。恒之为名,以长久为义。“刚上而柔下”者,既训“恒”为久,因名此卦得其《恒》名,所以释可久之意。此就二体以释恒也。震刚而巽柔,震则刚尊在上,巽则柔卑在下,得其顺序,所以为恒也。注“刚尊柔卑得其序也”。正义曰:咸明感应,故柔上而刚下,取二气相交也。恒明长久,故刚上而柔下,取尊卑得序也。

雷风相与,

[注]长阳长阴,能相成也。

[疏]“雷风相与”。正义曰:此就二象释恒也。雷之与风,阴阳交感,二气相与,更互而相成,故得恒久也。注“长阳长阴能相成也”。正义曰:震为长男,故曰“长阳”。巽为长女,故曰“长阴”。《彖》曰:“雷风相与”,雷之与风,共相助成之义。故褚氏云“雷资风而益远,风假雷而增威”是也。今言“长阳长阴,能相成”者,因震为长男,巽为长女,遂以“长阳长阴”而名之,作文之体也。又此卦明夫妇可久之道,故以二长相成,如雷风之义也。

巽而动。

[注]动无违也。

[疏]正义曰:此就二卦之义,因释恒名。震动而巽顺,无有违逆,所以可恒也。

刚柔皆应,

[注]不孤媲也。

[疏]“刚柔皆应”。正义曰:此就六爻释《恒》。此卦六爻刚柔皆相应和,无孤媲者,故可长久也。注“不孤媲也”。正义曰:媲,配也。

恒。

[注]皆可久之道。

[疏]正义曰:历就四义释恒名讫,故更举卦名以结之也。明上四事“皆可久之道”,故名此卦为“恒”。

恒“亨,无咎,利贞”,久於其道也。

[注]道德所久,则常通无咎而利正也。

[疏]正义曰:此就名释卦之德,言所以得“亨无咎利贞”者,更无别义,正以得其恒久之道,故言“久於其道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巳也。

[注]得其所久,故不巳也。

[疏]正义曰:将释“利有攸往”,先举天地以为证喻,言天地得其恒久之道,故久而不己也。

“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

[注]得其常道,故终则复始,往无穷极。

[疏]正义曰:举《经》以结成也。人用恒久之道,会於变通,故终则复始,往无穷极,同於天地之不已,所以为利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

[注]言各得其“所恒”,故皆能长久。

[疏]“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至“天下化成”。正义曰:“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者,以下广明恒义。上言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巳也,故日月得天,所以亦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者,四时更代,寒暑相变,所以能久主成万物。“圣人久於其道而天下化成”者,圣人应变随时,得其长久之道,所以能“光宅天下”,使万物从化而成也。

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注]天地万物之情,见於“所恒”也。

[疏]正义曰:总结恒义也。

【子夏注】恒而得其久也。刚上而柔下,刚柔交而下承也。雷行风从,増其大逺矣。巽而动,往无不从也。刚柔皆应外内逹也。此可久之道也。能久则通矣。保其无咎矣。利而得正矣。久而得其终始之道也。则何往而不利焉。天地恒久也,而万物生。圣人恒久也,而天下化。以恒久而观之,天地万物之情得其恒者,长也。

【集解】《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王弼曰:刚尊柔卑,得其序也。

雷风相与,巽而动,蜀才曰:此本泰卦。案:六四降初,初九升四,是刚上而柔下也。分乾与坤,雷也。分坤与乾,风也。是雷风相与,巽而动也。

刚柔皆应,恒。《九家易》曰:初四二五虽不正,而刚柔皆应,故“通无咎”矣。

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荀爽曰:恒,震世也,巽来乘之,阴阳合会,故“通无咎”。长男在上,长女在下,夫妇道正,故“利贞,久于其道也”。

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虞翻曰:泰,乾坤为天地。谓终则复始,有亲则可久也。

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荀爽曰:谓乾气下终,始复升上居四也。坤气上终,始复降下居初者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虞翻曰:动初,成乾为天。至二,离为日;至三,坎为月。故“日月得天而能久照”也。

四时变化而久成。虞翻曰:春夏为变,秋冬为化,变至二离夏,至三兑秋,至四震春,至五坎冬。故“四时变化而能久成”。谓乾坤成物也。

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虞翻曰:圣人谓乾。乾为道。初二已正,四五复位,成既济定。乾道变化,各正性命。有两离象,重明丽正,故“化成天下”。

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虞翻曰:以离日照乾,坎月照坤,万物出震,故“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与咸同义也。

【朱熹注】《彖》曰:「恒」,久也。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以卦体、卦象、卦德释卦名义。或以卦变言刚上柔下之义,曰:《恒》自《丰》来,刚上居二,柔下居初也。亦通。

「恒,亨,无咎,利贞」,久于其道也。天地之道,恒久而不已也。恒固能亨,且无咎矣。然必利于正,乃为久于其道,不正则久非其道矣。天地之道,所以长久,亦以正而已矣。

「利有攸往」,终则有始也。久于其道,终也,利有攸往,始也。动静相生,循环之理,然必静为主也。

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极言恒久之道。

【原文】《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今注】此释《恒》卦卦爻之象。雷风:《恒》下巽上震,震为雷,巽为风。方,犹道。

【今译】《象传》说:雷风长相交,《恒》卦之象。君子效此当以确立不变的道理。君子以立不能久中也。

《恒卦》的卦象是,巽风下震雷上,为风雷交加之表象,二者常是相辅相成而不停地活动的形象,因而象征常久;君子效法这一现象,应当树立自身的形象,坚守常久不变的正道。

【周易正义】

《象》曰:雷风,恒。

[注]长阳长阴,合而相与,可久之道也。

[疏]正义曰:雷风相与为“恒”,巳如彖释。

君子以立不易方。

[注]得其所久,故“不易”也。

[疏]正义曰:君子立身得其恒久之道,故不改易其方。方犹道也。

【子夏注】雷之震,风必从之。君子行,必由其道。得其恒而増,其恒而増其大也。故独立其所不以物易。

【集解】《象》曰:雷风,恒。宋衷曰:雷以动之,风以散之。二者常相薄,而为万物用,故君子象之,以立身守节而不易道也。

君子以立不易方。虞翻曰:君子谓乾三也。乾为易,为立;坤为方。乾初之坤四,三正不动。故“立不易方”也。

【朱熹注】《象》曰:雷风,恒,君子以立不易方。

【原文】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今注】浚jun恒,汉帛《易》之“浚恒”与上六爻“振恒”皆作“夐恒”。夐xiong,古人解作“求”。此正与《象传》:“'浚恒’之凶。始求深也”相符,由此而考之,“浚”、“振”、“夐”皆以音近通假,故皆可作“求”解。始求深:初六处卦之下,故有始求深之义。初下为深。

【今译】初六:恒久而求,占问则凶,没有什么利。

刨根挖底地深入追求常久之道,结果必然凶险,没有一点好处。

《象传》说:“始求”之“凶”,在于开始其求太深。

“刨根挖底地深入追求常久之道所产生的凶险”,是因为事情刚开始,追求的目标就过于深远的缘故。

【周易正义】

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

[注]处恒之初,最处卦底,始求深者也。求深穷底,令物无馀缊,渐以至此,物犹不堪,而况始求深者乎?以此为恒,凶正害德,无施而利也。

[疏]“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正义曰:浚,深也。最处卦底,故曰“深”也。深恒者,以深为恒是也。施之於仁义,即不厌深,施之於正,即求物之情过深,是凶正害德,无施而利,故曰“浚恒贞凶,无攸利”也。注“此恒之初”至“害德无施而利也”。正义曰:处卦之初,故言始也。最在於下,故言深也。所以致凶,谓在於始而求深者也。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子夏注】恒者,久于其道,不烦而物自归也。处于极下,深底者也。不修其恒,不度其分,遂求其应,初以深极而求于人。人斯竭之矣,何以终乎。正之凶而无所利也。

【集解】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侯果曰:浚,深。恒,久也。初本六四,自四居初,始求深厚之位者也。位既非正,求乃涉邪。以此为正,凶之道也。故曰“浚恒,贞凶,无攸利”矣。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虞翻曰:浚,深也。初下称浚,故曰“浚恒”。乾初为渊,故“深”矣。失位变之正,乾为始。故曰“始求深也”。

【朱熹注】初六,浚恒,贞凶,无攸利。初与四为正应,理之常也,然初居下而在初,未可以深有所求。四震体而阳性,上而不下,又为二三所隔,应初之意,异乎常矣。初之柔暗,不能度势,又以阴居巽下,为巽之主,其性务入,故深以常理求之,浚恒之象也。占者如此,则虽贞亦凶,而无所利矣。

《象》曰:浚恒之凶,始求深也。

【原文】九二,悔亡。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今注】亡,无。能久中:九二居中,故于《恒》卦之时能恒久行中道。

【今译】九二:无悔事没有什么可悔恨

悔恨自行消除。

《象传》说:“九二悔事消亡”,能久行中道。

《恒卦》的第二爻位九二能够使“悔恨自行消除”,是由于它能够常久地守中不偏的缘故。

【周易正义】九二:悔亡。

[注]虽失其位,恒位於中,可以消悔也。

[疏]正义曰:失位故称“悔”,居中故“悔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疏]正义曰:“能久中”者,处恒故能久,位在於中,所以消侮也。

【子夏注】非其位久失道也,刚而自正,退而久中,可以悔亡。

【集解】九二:悔亡。虞翻曰:失位悔也,动而得正,处中多誉,故“悔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荀爽曰:乾为久也。能久行中和,以阳据阴,故曰“能久中也”。

【朱熹注】九二,悔亡。以阳居阴,本当有悔,以其久中,故得亡也。

《象》曰:九二「悔亡」,能久中也。

【原文】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今注】承,蒙受。无所容:九三居内外卦之间,处不中之位,上下皆阳,进退无所容身。

【今译】九三:不能恒守其德,因而蒙受羞辱,占问有吝。

不能常久地保持美好的品德,总会不时蒙受他人的羞辱,结果难免产生惋惜。

不能经常有所获,有人送来美味的食物。占得艰难的征兆。

《象传》说:“不能恒守其德”,无所容身。

“不恒其德”,是说由于急躁妄动,不安分守己,没有恒心,因此落了个无处容身的下场。

【周易正义】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

[注]处三阳之中,居下体之上,处上体之下,上不至尊,下不至卑,中不在体,体在乎恒,而分无所定,无恒者也。德行无恒,自相违错,不可致诘,故“或承之羞”也。施德於斯,物莫之纳,鄙贱甚矣,故曰“贞吝”也。

[疏]“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正义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者,九三居下体之上,处上体之下,虽处三阳之中,又在不中之位,上不全尊,下不全卑,执心不定,德行无恒,故曰“不恒其德”。德既无恒,自相违错,则为羞辱承之,所羞非一,故曰“或承之羞”也。处久如斯,正之所贱,故曰“贞吝”也。注“处三阳之中”至“故曰贞吝也”。正义曰:虽在三阳之中,非一体之中也。“不可致诘”者,诘,问也。违错处多,不足问其事理,所以明其羞辱之深,如《论语》云“於予与何诛”。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疏]正义曰:“无所容”者,谓不恒之人,所往之处,皆不纳之,故“无所容”也。

【子夏注】三者,终下至上之地,进退之所也。不能修徳守位,而复上以求应,无其恒也,何以容哉。以是为政可惜者也。

【集解】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荀爽曰:与初同象,欲据初,隔二。与五为兑,欲悦之,隔四。意无所定,故“不恒其德”。与上相应,欲往承之,为阴所乘,故“或承之羞”也。贞吝者,谓正居其所,不与阴通也。无居自容,故“贞吝”矣。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九家易》曰:言三取初隔二,应上见乘,是“无所容”。无居自容,故“贞吝”。

【朱熹注】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位虽得正,然过刚不中,志从于上,不能久于其所,故为不恒其德,或承之羞之象。或者,不知其何人之辞。承,奉也,言人皆得奉而进之,不知其所自来也。贞吝者,正而不恒,为可羞吝。申戒占者之辞。

《象》曰:「不恒其德」,无所容也。

【原文】九四,田无禽。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今注】久非其位:九四以阳居阴,处《恒》时而失位。故曰“久非其位”。

【今译】九四:田中无禽兽田猎打不到禽兽

田间狩猎,结果却没有捕获到任何禽兽。

《象传》说:九四久居不当之位,怎么能猎取“禽兽”。

长久地处在不属于自己应该处的位置上,又怎么能够捕获到禽兽呢?

【周易正义】九四:田,无禽。

[注]恒於非位,虽劳无获也。

[疏]正义曰:田者,田猎也,以譬有事也。“无禽”者,田猎不获,以喻有事无功也。“恒於非位”,故劳而无功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疏]正义曰:有恒而失位,是“久非其位”。田猎而无所获,是“安得禽也”。

【子夏注】承上之地,柔以奉上而刚居之。求应于下位已失矣,安所获乎。

【集解】虞翻曰:田为二也。地上称田,无禽,谓五也。九四失位,利二上之五,已变承之。故曰“田无禽”。言二五皆非其位,故《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朱熹注】九四,田无禽。以阳居阴,久非其位,故为此象。占者田无所获,而凡事亦不得其所求也。

《象》曰:久非其位,安得禽也?

【原文】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今注】夫子,指男人。从一而终:六五应九二,五在外,二在内,以六五阴从九二阳,故六五从一夫九二终其身而不孜。此可证战国时代已有了妇女从一而终的思想。一夫,指九二。夫子制义:夫子制事适宜,制,裁制,“制义”之义,先儒多解,笔者以为此“义”即《文言》所谓“义以方外”之“义”,指夫子在外处世的原则。

【今译】六五:恒守其德,占妇夫人吉,而男人则凶。

常久地保持柔顺服从的美好品德,永远坚守正道;这样的话,女人可以获得吉祥,男人则遭遇凶险。

经常有所获。占问结果,女人吉利,男人凶险。

《象传》说:“妇人占问有吉”,妇终身跟从一夫。若“夫子”处理适宜,一味盲目从妇人则有凶险。

女人坚守正道可以获得吉祥,是说女人一生应该只嫁一个丈夫,终身都不能改嫁他人;男人遇事应当果断处理,如果像女人那样只知顺从、优柔寡断的话,就会遭遇凶险。

【周易正义】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

[注]居得尊位,为恒之主,不能“制义”,而系应在二,用心专贞,从唱而已。妇人之吉,夫子之凶也。

[疏]正义曰:“恒其德贞”者,六五系应在二,不能傍及他人,是恒常贞一其德,故曰“恒其德贞”也。“妇人吉”者,用心专贞,从唱而巳,是妇人之吉也。“夫子凶”者,夫子须制断事宜,不可专贞从唱,故曰“夫子凶”也。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疏]正义曰:“从一而终”者,谓用心贞一,从其贞一而自终也。“从妇凶”者,五与二相应,五居尊位,在震为夫,二处下体,在《巽》为妇。五系於二,故曰“从妇凶”也。

【子夏注】从系以为正,守中而为恒,妇人以之吉也,夫子可以制义矣。而从人之政,狭之至矣,固其凶也。

【集解】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虞翻曰:动正成乾,故“恒其德”。妇人谓初。巽为妇。终变成益,震四复初,妇得归阳,从一而终,故“贞妇人吉也”。震,乾之子,而为巽夫,故曰“夫子”。终变成益,震四从巽,死于坤中,故“夫子凶”也。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虞翻曰:一谓初,终变成益,以巽应初震,故“从一而终也”。

夫子制义,从妇凶也。虞翻曰:震没从巽入坤,故“从妇凶”矣。

【朱熹注】六五,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以柔中而应刚中,常久不易,正而固矣。然乃妇人之道,非夫子之宜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

【原文】上六,振恒,凶。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今注】振恒在上:“振恒”之辞在卦之上爻。大无功:上六处《恒》上体震动之极,不能守恒,故“大无功”。

【今译】上六:恒久而求。凶。

摇摆不定,不能坚守常久之道,结果必然凶险。

《象传》说:“恒久而求”发生上位,会大无功效。

摇摆不定,不能坚守常久之道,但是又高高在上,终将一无所成,不会有所建树。

【周易正义】上六:振恒,凶。

[注]夫静为躁君,安为动主。故安者上之所处也,静者可久之道也。处卦之上,居动之极,以此为恒,无施而得也。

[疏]正义曰:“振恒凶”者,振,动也。凡处於上者,当守静以制动。今上六居恒之上,处动之极,以振为恒,所以“凶”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疏]正义曰:“大无功”者,居上而以振动为恒,无施而得,故曰“大无功也”。

【子夏注】极上,终尽之地,柔振而将久之道穷也,久何之乎。虽有其应,不足振也。失时之极,无功已矣,凶之道也。

【集解】虞翻曰:在震上,故“震恒”。五动乘阳,故“凶”。终在益上,五远应,故“无功也”。

【朱熹注】上六,振恒,凶。振者,动之速也。上六,居恒之极,处震之终,恒极则不常,震终则过动,又阴柔不能固守,居上非其所安,故有振恒之象,而其占则凶也。

《象》曰:振恒在上,大无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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