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后补缴的增值税与滞纳金如何做账?4案例为您解析

原创 Dufetax 视野财享荟 2020-02-25

实务中,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较为常见。那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涉及的补缴增值税与滞纳金该如何做账务处理呢?接下来,笔者结合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为您详细解析~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补税的账务处理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情形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情形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情形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情形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了解了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补税的账务处理原则之后,我们在分别从补缴当年增值税账务处理与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账务处理两个方面做分析:

二、补缴当年增值税账务处理与案例解析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情形1:未收到货款导致少计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针对补缴罚款、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例1.甲公司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生产销售业务,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含税金额113万元,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2020年1月20日,甲公司将该批货物送达乙公司指定交付地点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乙公司虽然已签字确认收货,但因资金周转紧张迟迟未支付货款,因此甲公司未向对方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也未结转成本。假设2020年3月,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其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了该问题,针对增值税方面,补征2020年1月增值税税款13万元,补征增值税滞纳金1万元。甲公司已在规定时限缴纳了全部税款与滞纳金。

该问题适用的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那么,不考虑其他因素,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该如何对补征的税款与滞纳金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针对增值税税款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乙公司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3万元

针对补缴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情形2: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针对补缴罚款、滞纳金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例2.甲公司是一家工业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19年7月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19年上半年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已知甲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无余额。经检查发现,甲公司在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存在的以下问题:

事项1.2019年5月,甲公司食堂购进冰柜、消毒柜等一批小型家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2000元;甲公司已在当期做了认证抵扣处理。

查补补税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甲公司为食堂购进冰柜、消毒柜等一批小型家电属于用于集体福利项目,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针对该事项的调整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000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00元

事项2.甲公司生产部邀请技术专家张教授前来公司生产现场做技术指导,甲公司将为张教授报销的往返路费涉及的进项税额680元做了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处理。

查补补税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由于张教授非甲公司员工,因此,为张教授报销的往返路费涉及的进项税额680元不能做认证抵扣处理。

针对该事项的调整分录:

借:制造费用680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680元

特别注意: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2.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事项3.经检查发现,2019年5月甲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一批购进材料丢失,该批材料于2019年4月采购,采购成本10万元,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甲公司已在当期认证抵扣。

查补补税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税务查补后相应的调账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万元

增值税检查调整合计数=2000+680+13000=15680元

若汇总上述事项所做的综合调整分录则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000元

制造费用6800元

原材料 13000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5680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5680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680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680元 

贷:银行存款       15680元

针对补缴的滞纳金,还应做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补缴以前年度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与案例解析

补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的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涉及滞纳金、罚款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情形1.以前年度存在偷税情形的账务处理

例3.甲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20年3月,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19年度纳税情况实施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甲公司于2019年11月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根据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收到乙公司预付的22.6万元货款(含税价)后,在20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2019年12月3日,甲公司将该笔货物送达乙公司指定交付地点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乙公司已签字确认收货,由于甲乙公司为关联企业,经甲公司协商,乙公司同意其延缓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截至税务机关检查时,甲公司未收入也未结转成本。对于税务检查中发现的该问题,针对增值税方面,税务机关作出补征2019年12月增值税2.6万元,按偷税处以1倍罚款并按日加收增值税滞纳金的处理。

查补补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考虑其他税种,甲公司对补缴的税款做的账务处理如下:

补提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6万元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时的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万元

补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6万元

涉及的罚款与滞纳金还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情形2.以前年度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

例4.甲企业是一家位于市区的工业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甲企业采购人员张某在A省一机电市场采购一批材料,经市场询价后,采购人员张某发现B公司销售代表何某的报价低于市场平均报价水平,遂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该批货物金额100万元,税额13万元;由B公司将该批货物运输到甲企业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B公司负责承担;货物验收合格后,甲企业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2019年12月15日,B公司将该批货物送达甲企业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开具给了甲企业,当日,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电汇货款价税合计113万元。在本月,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处理,并在当月使用了该批材料。

2020年1月,B公司对上述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即走逃失联。经B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后发现,B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其通过“票货分离”的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2020年1月,甲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B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来的确定虚开函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经调查后,要求甲企业将取得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补征2019年12月的增值税滞纳金,甲企业没有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业未能抵扣的增值税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不考虑其他税种,则甲企业调账处理如下:

补提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万元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时的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万元

补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3万元

涉及的滞纳金还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特别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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