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伤害的案件,特别要向受害人说清楚关于赔偿的这个问题
今天说的这个话题是办理伤害案件的时候,特别要向受害人说清楚关于伤害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侦查和预审机关,工作重点都在案件能够侦查终结、顺利移送审查起诉,至于法院最终怎么判,跟公安机关的关系不大。
但是,伤害案件有个特殊性。平常在办理伤害案件的时候,因为赔偿问题,受害人最终没有得到他自己认为“应得”的赔偿而不断纠缠办案机关,违规上访的很多。有些因为不理解而迁怒于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对办案民警无理诬告甚至诬陷的也不在少数。一旦受害人因为对赔偿问题想不开,造成一定后果的,擦屁股的事情还是公安机关去做,如果因此而发生新的案、事件,还得公安机关去办理。
公安机关的执法的法律效果不能很好的转化为良好的社会效果,虽然我们没有办案责任,但不能很好的实现我们的办案目的。
伤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都涉及到伤害赔偿的问题,一般会出现两类结果:
第一类就是嫌疑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刑事谅解。
犯罪嫌疑人方对于一些轻伤害案件,通过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刑事谅解,可以争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争取缓刑判决。重伤案件也可以通过赔偿和谅解,争取少判、轻判。
受害方也能够正确的认识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通过刑事追究取得对自身伤害的抚慰,同时也在经济上得到适当的赔偿。
第二类是双方不能达成赔偿协议,检察机关以刑事附带民事提起诉讼。
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嫌疑人方的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第二个原因就是受害方对于伤害赔偿提出了过高要求,对伤害赔偿没有正确的认识。
所以,有必要跟受害人讲清楚一个解释、一个条款:
一个解释,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个条款,是《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办案过程中要注重伤害赔偿的调解,特别是要对受害人讲清楚以下几点:
一、分清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诉诉讼,在赔偿方面,标准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侵权行为,还可判令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单纯民事案件,责令被告人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故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更重的赔偿责任;由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往往也有意愿、有能力作出相应赔偿。
而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对赔偿要求的过高标准,反而不利于受害人得到真正的实际赔偿。
一旦伤害案件发生,受害人从心理上都会有一个对赔偿标准要价高、期望高的一个过程。很多受害人从自身认识或者听人劝说,会按照民事赔偿的标准去追求赔偿额度。
而嫌疑人因为自身经济状况,对自身所犯案件的分析,以及家属的代赔意愿各方面综合考虑,可能因为受害人的过高赔偿要求而拒绝赔偿。
使得我们在办案当中,受害人人财两空,经济方面得不到补偿。嫌疑人方面因为赔偿而不能认罪认罚,增加加侦查取证难度。两个方面的矛盾不能够得到化解,甚至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家属之间形成积怨,留下治安隐患。
三、办案过程也是一个普法、释法的过程。
伤害案件,除了一些恶性的伤害案件外(比如故意杀人)。对于一般的轻伤害案件以及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办案民警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赔偿的调解工作。使得受害人在经济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消除社会矛盾,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较好的统一。
在实际办案当中,对于办理伤害类案件的调解的几点建议:
一、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面,伤害案件的赔偿,办案民警应该尽可能去调解。
二、调解过程中,特别要和受害方说清楚法院对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标准以及执行情况(即使判了,也很难执行)。
三、应当明确!这里所说的伤害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不包含涉驾驶机动车辆的刑事犯罪。
对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