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第八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即指你与它交易金融资产明显你是亏损的,这就是潜在不利条件,但是你还是有合同义务与它进行不对等的交易,这就形成了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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