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印发,10月1日起施行 2024-04-26 16:47:10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等: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1年8月19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第三条 (停车位的使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第四条 (停车位的分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第五条 (停车位的转让)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第六条 (停车管理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第七条 (停车位的出租)停车位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人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出租车位产权人应当将车位承租人的车牌号、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 (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四)制定停车管理人员的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的迁移车辆处置预案、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等;(五)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划设非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划设车位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六)做好固定车位、地下车库使用情况登记,供业主查询;(七)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八)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必须配备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车辆管理人员;(九)与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第九条 (车辆停放收费)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确定的价格应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二)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四)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票据。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第十条 (车辆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不得占用绿地、毁绿停车;(三)按照小区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向停车管理单位提供联系方式,在小区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配合停车管理单位及时调整停车场地;(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第十一条 (违规停车的处理)车辆停放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或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进行处理;妨碍通行或者其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情形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制度、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于长期停放的无主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关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文件解读(2021年09月02日)一是关于停车位的使用、分配、转让。根据新修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内容予以修改。二是关于固定停车位设置。明确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三是关于停车管理服务约定。明确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不得与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小区停车管理制度冲突。四是关于停车位的出租。明确停车位出租时,出租车位产权人应当将车位承租人的车牌号、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五是关于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增加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小区停车管理制度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停车管理人员的职责、发生紧急情况的迁移车辆处置预案、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等;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划设非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划设车位应当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必须配备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的车辆管理人员等相关职责。六是关于车辆停放收费。结合停车收费由政府定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制度变化,明确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全体共用部分的停车位及经营性停车场(库)停车位收费标准的确定程序和调整原则,以及建设单位所有停车位租赁价格备案制度。七是关于违规停车的处理。明确车辆停放人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比如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或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的,以及对于长期停放的无主机动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此文来源: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赞 (0) 相关推荐 小区停车位不够怎么办?收费应该多少?上海新规10月1日起施行 小区停车难是许多上海市民每天都要面临的困境,为了抢占车位而使出的招数更是层出不穷.近日,有市民反映安顺路一小区的停车难格外突出,小区有110个车位,却有147辆左右机动车.更加雪上加霜的是,报废电瓶车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还要按证排污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 ... 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释放企业名称资源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权威发布) 本报记者 林丽鹂 2021年01月22日05:2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小字号 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 ... 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11月9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北京市公园管理2021年10月07日中心统计,2021年10月国庆假日期间,市属11家公园和中国园林博物馆共吸引211.5万游客游园参观,颐和园、天坛、北京动物园分列游客接待量前三位 2021年国庆07天长假已接近尾声,根据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统计,假日期间,市属11家公园和中国园林博物馆共吸引211.5万游客游园参观,颐和园.天坛.北京动物园分列游客接待量前三位.长假过后,市属各公 ... 办事更便利~新《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4月1日起施行!要点都在这里↓↓↓ 新<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 和管理若干规定>即将施行 上海公安机关多措并举贯彻落实 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 ... 德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出台 明年1月1日起50种大型犬禁养 11月9日,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德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藏獒犬.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德国牧羊犬等50种大型犬种,及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 ... 苏州住宅车位配比上调至1.2!7月7日起实施! 苏州最新车位配比规定2020版公布,二类三类区域住宅类商品房,车位配比由1.0调整至1.2! 2020年7月7日起实施! 1.商品房二类.三类机动车车位下限上调至1.2 /2020版本车位指标要求 2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月1日施行!企业必须了解的10个要点|0302 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开始全面施行,以法规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进步与完善.那么<条例> ... 【重要提醒】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道路限行最新通告:“5月6日起,外牌小客车……”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缓解道路拥堵改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