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实践总结——九步法

   案件审理工作实践总结——九步法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纪委   邹益民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等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等要求,促进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推动构建案件质量责任共同体,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中铝集团纪检监察组首批案件审理人才库骨干成员、云南铜业纪委工作部邹益民同志结合其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与总结思考,整理形成了本期专题内容,供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交流学习参考。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定位

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关口”“出口”和“窗口”,必须准确把握职责定位,切实履行政治责任。既要自觉把“四个意识”“两个维护”落实到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又要自觉将个案审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大局中考量和把握,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构成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审理。”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职责

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终审法院”,必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基本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核把关职责,强化监督制约作用。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范围为:(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审核把关。”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这“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衡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标准,是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党纪国法的重要保证。

四、移送审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中铝集团纪检监察组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即:

1、该案件经过立案并已审查调查终结。

2、被审查调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3、案件材料齐全并已装订成卷。

4、经批准同意移送审理的书面请示(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

五、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步骤及要点(九步法)

(一)形式要件审核

1、移送审理请示及批件,即经所在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移送审理的书面请示,并附审查调查报告及必要附件。

2、立案依据材料,主要包括:

(1)问题线索处置拟办单及信访举报等问题线索材料(原件)。

(2)同意初步核实的批示(呈批表及专题会纪要等),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等。

(3)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同意立案审查调查的批示(呈批表及专题会议纪要等), 立案决定书及宣布、通报材料等。

3、审查调查材料,主要包括:

(1)经所在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审查调查方案。若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纪委主要负责人应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2)经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或成员变更材料。

(3)经专题会集体讨论通过的审查调查报告。

(4)有关必要附件材料,即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检讨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法规制度依据、涉案财物报告等。

(5)其他有关材料,如初核、立案程序手续等情况说明。

4、被审查调查人及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

(2)对应涉案期间任免职文件。

(3)有关职责分工制度文件或岗位职责说明。

(4)其他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政治面貌、代表或委员资格等。

5、装订成卷的全部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已证、他证或旁证、书证、物证等,需重点列出与审查调查直接相关的证据材料清单及目录,并在每页右上角书写页码编号。

6、其他方面,主要包括:

(1)若被审查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2)若涉及与涉案财物有关的暂予扣留、封存、责令不得变更转移等手续、文书、鉴定材料等,审查调查组应列出清单,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报告。

(3)若涉嫌职务犯罪的,审查调查组按刑事诉讼要求将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案卷单独立卷,形成起诉意见书,并在审查调查报告中单独表述已查明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

(4)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二)正式受理并成立审理组

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即形式要件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起草正式受理并成立审理组的请示,报分管审理工作领导批准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三)全面审阅案卷

1、被审查调查人及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情况

(1)干部任免审批表,违纪违规期间职务变动及最新的审批表,重点关注出生年月、年龄和拟任职及简历中现任职务。

(2)任免职文件及职责分工制度,特别是涉及违纪期间的。

(3)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党员、代表、委员等)。

2、案件来源、领导批示及办案程序

(1)案件来源:

问题线索处置拟办单及问题线索附件(转办函、呈批表、信访举报件原件或加盖印章)。

(2)初步核实:

①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②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并报所在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及线索处置专题会议纪要,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③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中明确提出拟立案审查调查的处置建议。

(3)立案审查调查:

①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所在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附相关专题会议纪要),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在立案审批表中签批)。

②规范制作立案决定书,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签收,并向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③制定审查调查方案,并经所在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需经纪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④成立审查调查组,经所在单位纪委相关负责人批准,确定谈话方案、外查方案等。

(4)移送审理:

审查调查组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和移送审理的书面请示,报所在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重点是与立案审查调查密切相关的证据并整理成目录清单)和程序材料等,经形式要件审核通过后,办理移送审理登记手续(移送审理登记表)。

3、事实、证据及定性情况

(1)审查调查谈话笔录及有关自书材料等,谈话人、记录人符合规定要求并签字,被谈话人阅看后按规范要求签署意见(“以上笔录共X页,我已看过,与我所述一致”),并签字捺印等。

(2)审查调查全部证据材料,重点审阅与审查调查认定的违纪事实密切相关,且规范调取的已证、他证、书证、物证等证据;并能够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闭合证据链。

(3)被审查调查人及涉案人员个人检讨材料或忏悔反思材料。实践中,将其态度和认识作为从轻或减轻情节及量纪转化的重要参考。

(4)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以上事实属实,同意”),并签名捺印;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就好作出说明或注明情况。

(5)审查调查报告,应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长及有关组员签名。

4、涉案财物情况

(1)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2)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3)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并办理签收手续。

注意严格区分违纪款项与涉案财物的界定,规范描述其处置情况,并形成涉案财物专题报告。

5、对被审查调查人及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1)若涉及多人或多项违纪事实,处理意见应先分人或分项进行恰当量纪,再合并处理而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2)未经审批立案事项或与立案事项无关的其他重要问题,不应笼统地纳入该项立案的审查调查报告中;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四)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并反馈

应根据全面审阅案卷情况,对违纪事实逐项进行审核并分别提出明确意见,主要包括审核意见、补证建议或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意见建议。经集体审议并按程序报批后,向审查调查组书面送达、及时交流沟通,督促审查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补证工作,并向审理组提交按程序报批的补证报告及清单等。

通常表述为:经审核,该项事实“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到位,倾向予以认定”,或者“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尚不完全到位,建议补充完善证据后予以认定”,或者“事实尚不完全清楚,证据缺口较大,建议补充完善证据后再予研究认定”,或者“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到位,建议在性质认定方面进一步予以研究”,或者“事实基本不清楚,尚未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倾向于不予认定”。

(五)形成报告初稿并开展审理谈话

集体审议是审理违纪案件的必经程序,规范做好相应记录,尤其是对审查调查提出的定性量纪做了变更、调整的,须记录原始讨论情况。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审理谈话必须在集体审议形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审理报告初稿之后,但在拟报纪委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提交所在单位纪委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前完成。

(六)形成审理报告

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

重点是主体身份信息叙写,违纪事实定性与行为描述,涉案财物处置情况,态度和认识的表述,处理意见中分项量纪后再合并处理的规范表述等。

(七)集体审议与报批

1、集体审议

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集体讨论并报经所在单位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所在单位纪委委员会议(并非线索处置专题会等)审议。

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党委意见(若拟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应在报批前征求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工会意见),随后再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2、报批

企业纪委呈报上级批准案件,须在其所在单位纪委会审议后、提请所在单位党委会审批前,必要时(如涉及企业党委管理干部或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需征得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再按程序报上级纪委审核批准同意,方可办理后续事宜。

(八)作出决定及宣布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议事规则,由对应党委会议(或纪委会议)作出相应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督促落实依规定办理处分决定宣布与执行有关事宜。

(九)单独形成审理案卷

1、主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中铝集团纪检监察(巡视)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等。

2、主要目录(包括但不限于):

(1)移送审理的书面请示(含审查调查报告及附件)。

(2)受理并成立审理组的请示及移送审理登记表。

(3)初步审核意见及审查调查组提交的补证情况报告等。

(4)案件审理集体讨论相关材料。

(5)开展审理谈话的书面请示及谈话笔录、陪送交接单等。

(6)审理报告及提交纪委会、党委会等集体审议与讨论决定相关材料(含会议纪要)等。

(7)处分决定文书及“两表(宣布、执行情况回执表)一报告”执行情况报告等。

主要法规制度参考

一、《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三、《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四、《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五、《中铝集团纪检监察组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六、《中铝集团纪检监察(巡视)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七、《中铝集团纪检监察组案件审理工作文书规范(试行)》

八、《中铝集团纪检监察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

九、《中铝集团纪检监察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及评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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