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四)——从上海锦江北楼下沉至-2.6米看水准点取定证据形成的专业性

编者按

今天的“树英说”,我们要从一幢使用了90年的上海历史建筑说起——

建成于1929年的华懋公寓是一幢仿英国城堡、融传统哥特式建筑和近代维多利亚风格于一体的高层建筑,1929年竣工时是上海第一栋超过10层的(最高)公寓大楼,其外号“十三层楼”一度风靡老上海。而关于这个外号,有一段颇有意思的逸闻——

建造时,华懋公寓设计楼层很高,达14层,这在当时的上海可谓首屈一指。但建造过程中因承包商偷工减料,建成后整体下沉2.6米,底层几乎成了地下室,这才由14层变为老上海人所津津乐道的“十三层楼”。

那么,这个下沉2.6米的沉降量,是如何测算得出的呢?这就涉及到一个建筑行业的一个专业术语“水准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这样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书面材料数不胜数,许多证据本身又是有固定形式的技术性程式文件,这对施工企业的证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或工期争议时,这些一手的专业性文件材料往往能够起到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过错或无过错的证明作用。因此,今天“树英说”,朱律师要强调的就是——加强对专业性、技术性程式文件的管理,是施工企业履行合同证据的形成和搜集的一大管理重点。更多精彩专业的法律评点,且看今日“树英说”~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四)——从上海锦江北楼下沉至-2.6米看水准点取定证据形成的专业性

朱树英

本系列文章正在讨论施工合同履约过程的证据及其管理,从上一篇开始讨论的是证据的形成和搜集。除了签证单等通常的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书面证据的形成带有明显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许多证据本身又是有固定形式的技术性程式文件,例如水准点取定单、打桩的成桩记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各种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单等等,尤其是一般工程每周都有例会制度,每周例会一般都会形成书面的纪要文件。这些固定格式的书面文件形式上都要求承、发包双方和设计、监理单位互相签字盖章确认,事实上都形成了重要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需要和建筑物一起永久保存。问题在于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对此类程式文件往往不认为、也并未意识到是重要的证据,其形成、搜集往往归口在技术部门,实施的是粗放的传统管理,也未纳入证据的统一管理;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一般都比较长,此类证据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查寻、核对,而且有关管理部门之间需要互相借阅,时间一长,往往会有缺失,有的就找不到原件了。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这些程式书面证据,在当事人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等主要权利义务出现矛盾时,往往能够起到当事人是否合法、合规和依法、守约履行合同的证明作用;在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或工期争议时,也往往能够起到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过错或无过错的证明作用。因此,加强对专业性、技术性程式文件的管理,是施工企业履行合同证据的形成和搜集的一大管理重点。

一、从上海锦江北楼下沉至-2.6米看水准点取定单的证明作用。

在上海近代建筑发展史上,建成于1929年的锦江饭店北楼(又名华懋公寓),是当年房地产大王英国爵士沙逊以地产占领租界的产物。他在吞并了犹太人安诺家族的财产以后,不惜工本选择上海当时黄金地段的法租界即今日的茂名南路59号,建造了当年上海最豪华的酒店式公寓。该酒店是近代上海的第一高楼,地面共14层,高57米,层高3.8米。新中国成立以后,锦江饭店转换角色,成为新上海第一座国宾馆,1959年还在此举办过中共中央八届七中全会。这座已使用了90年的以上个世纪欧洲风格为主并融合沪派气息的酒店,是上海近代的优秀历史建筑之一,也是老上海的名片。

我1972年参加《上海建筑史》的编写工作时,曾对这张老上海名片的建造过程以及过速沉降做过专门调研。不少老上海人都知道这栋楼下沉整整一层的故事,现在可以看见这幢大楼地面是13层,而原设计地面应有14层,那么,消失的一层去哪了呢?答案是——在地下。大楼建成后,按标高总体沉降量达到了惊人的2.6米,直接导致了原先的地面一楼变成了现在的半地下室,原来朝北的大门,因严重沉降而关闭,在饭店西侧院墙新开一扇大门。这张老上海名片为什么会沉降了2.6米呢?其原因竟然是:按设计要求,建筑物基础桩原本应该使用美国进口的洋松木桩,但当时的承包商黄荪记营造厂行贿监工后在打桩时偷工减料,将一根桩一截为二,打入地下的桩仅是原桩的一半长度。幸运的是,当时设计的桩长保险系数非常大,虽然该建筑沉降严重,但沉降相对均匀,沉降稳定后建筑结构并没有产生结构性裂缝,不影响其使用安全性,才使得该楼一直正常使用至今,已近90年。

锦江饭店北楼几经改建后依然低于地面的大门

该楼如此惊人的沉降却尚能正常使用,这在中国建筑史上也是极少见的,很多建筑类学校的《土力学》、《桩基工程》等教材均收录了该事件作为典型案例。那么,从学术角度看,这下沉至-2.6米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依据的是什么标准呢?

沉降是指在建筑物荷载作用下,地基土层因受到压缩引起的竖向变形或下沉。当建筑物产生不均匀沉降时,由于建筑物各个方向高度不均,会产生巨大的剪切应力,导致建筑物开裂;即使产生的沉降是均匀沉降,如果沉降量过大,也会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例如这幢上海锦江北楼,其原设计的第一层而今就只能作为地下室使用,失去了原设计的使用功能。现代建筑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层高越来越高,造型越来越复杂,一旦发生较大的沉降,基本上均属于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不均匀沉降。故建筑设计文件均会对允许沉降量作出相应要求,国家相应质量规范对建筑物的沉降量也作出了严格规定。按国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表5.3.4所列,Hg(建筑高度)≤100m,沉降量不得大于400mm;100< Hg≤200m,沉降量不得大于300mm;200< Hg≤250m,沉降量不得大于300mm。一旦沉降量超过设计文件的要求或是上述规定,则会导致建设工程因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质量要求而造成主体结构的质量缺陷无法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责任方需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建筑物存在过度沉降的事实?以及如何计算沉降的具体数值用以厘清质量责任?这需要运用水准点作为证据对建筑实际高程进行测量,经与设计标高进行比对,如果实际高程低于设计高程,则建筑产生沉降,两者的绝对值的差值,即建筑的沉降量。

1、什么是水准点?以及如何确定水准点?

水准点是为了对建筑各个部位的高程进行确定和校对而设立的标高参考系基点。高程针对水准点测量角度而言,在施工实践中一般称为标高,指建筑物某一点沿铅垂线方向到基准水准面的垂直距离,分为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两种。我国的绝对标高是以黄海(青岛)多年海平面平均值±0.0点确定的标高作为基准参考系(即通常所说的海拔米数),各地建筑物标高均以此为基准,高于该点的,海拔为正,反之为负,目前国内常用的绝对标高基准系为1956年黄海高程和1985年的平均值为国家标高基准。相对标高则是以建筑物所在地位按设计说明要求所确定的标高基准参考系为±0.0点,高于该点的,标高为正,低于该点的,标高为负,上述锦江北楼地面一层已沉降至-2.6米,正是按相对标高而言。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实践中,为了测设标高方便及便于直观计算,通常采用的是相对标高水准点,且习惯上采用底层室内陆坪设计高度作为相对标高的±0.0水准基点。水准点通常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如特制的不锈钢水准钉制作,水准标志固定于临近建筑的稳定处(一般固定于岩石上或用小型桩基固定于未扰动的硬土上),用来作为建设工程确定各部位标高的测量基准点。

水准点的基本样式

2、水准点取定的责职及其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水准点应由发包人在施工前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作为工程施工的基础资料。水准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通常由发包人负责,但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对此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因水准点数据有误导致建筑质量缺陷并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当作为主要责任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水准点,跨国承包工程通常使用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第4.7款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

雇主应对规定的或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但承包商应在使用前做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核实。

如果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而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的发现此类错误,并避免因此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赔偿。”

我国各版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水准点的取定都有明确规定。例如,由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推出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8.3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和住建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版)通用条款等7.4.1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7.5.1项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水准点的移交和水准点取定单的制作。

工程施工开始前,发包人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水准点资料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接收相关资料后,亦需在开工前组织相应的测量人员对水准点资料进行复核、复测并确认;监理单位对复核、复测过程应当进行跟踪旁站;复核、复测无误后,由发包人制作的《工程水准控制点取定单》简称为水准取定单,需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共同签字、确认。水准点取定单常用样式如下:

点击图片可放大

二、水准点由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形成原始、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

水准点取定单本身是一份典型的技术性程式文件,该份文件看似简单,但其证明力及证明作用不可小看。首先,这份文件直接证明了发包人提供的水准资料是否准确。水准点是建筑物高程确定的基准,如果水准点发生错误,那么建筑物高程一定发生错误。对建设工程来说,高程发生错误基本上是难以修复的,对于某些项目来说,甚至意味着整个已建项目的报废,必然带来巨大损失,此时,这份水准点取定单就是划分发、承包双方对建筑标准责任的核心关键。

其次,水准点上的落款时间直接证明发包人对水准点资料的移交时间,如果该移交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时间,则直接证明发包人移交建筑标准的逾期,承包人则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该证据证明的时间,向发包人主张相应的工期顺延及损失的费用赔偿。

最后,该份文件是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确认的,是一份合同履行相关当事人共同确认的证明力很强的书证,如无相反证据,其证明力很难被推翻。

如前所述,有关建筑工程经常提到一个词——±0.00。工程上的±0.00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从理论上指本工程项目的相对高程系的基准面,此概念用于描述建筑各部分的高程,高于此基准面的建筑部分高程为正值,低于此基准面的建筑部分高程为负值;二是从施工实践指底层室内陆坪形成的基准面,是地上工程与地下工程的分界线,高于此基准面的为地上工程,低于此基准面的为地下工程,此概念常用于描述建筑施工的形象进度,施工达到±0.00,则意味着地下工程完工,即所谓的工程出土,开始建筑地上工程。

我国工程实践中,习惯性将两者统一,底层室内陆坪形成的基准面,即水准点所确定的高程±0.00基点的基准面,两者是统一的。但这仅是理论或者说是图纸上的统一,事实上,由于基础沉降的不确定性,两者在实际工程施工中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而两者高度的差别就是确定建筑沉降量的依据。底层室内陆坪基准面与水准点确定的±0.00基点基准面的高差即建筑总体沉降量。上述锦江北楼沉降事件中,北楼沉降稳定后,经测量,其原设计底层室内陆坪,低于水准基点±0.00点足有2.6米之多,即锦江北楼底层室内陆坪实际高程仅为-2.6米,沉降量为2.6米。因此,仅依据水准点取定单即可确认沉降的事实及具体数值。

之前已论述过的证据按照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抄的证据即是原始证据,也是案件的第一手材料。由于水准点取定单是当事人各方签字、盖章所确认的文件,水准点取定单的原件即原始证据,由于这种证据直接从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中所产生,即来源原始出处的证据。因此,一般来说,这种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较大,对案件的证明作用也比较强。

证据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还是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式起证明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通过取定单所确定的水准点进行测量,可以直接确定建筑沉降量是否存在超规范、超设计的事实,这是一份直接证据。因此,水准点取定单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也就成为证明力极强的关键证据。

由于原始、直接的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最有力的证据。一旦遗失或未能形成,将很难证明待证事实。例如,如果施工单位希望主张由于发包人逾期提供水准点资料,导致工期延误,要求补偿相应工期及损失,如果其能举证这份水准点核定单,那么就可以直接判定发包人逾期,法院将支持其诉请;但如果其不能提供,那么其主张就很难证明。

三、加强水准点等施工程式文件管理的建议。

一份看似不起眼的程式文件居然有如此高的效力及如此重要的证明力,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可以说是一证定成败。实践中,一个工程施工全过程,形成的各类程式文件可能数以百计,甚至数以千计。加强程式文件的形成、搜集、分类、保管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建设工程证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证据管理既有工程专业的属性,更有法律证据实务的专业属性。工程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往往注重单纯的事实,即发生了什么,是对事件的单纯描述。但证据实务要求更高,对于每一份证据文件,除了单纯地描述事实,更需要从法律上定性、定责、定量。

定性,是对某份材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基本评价。也就是俗称的证据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例如一份签证上,签名是伪造的,则其不具有合法性;一份会议纪要,仅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则难以认定真实性;一份单方制作的竣工结算,另外一方未予认可,则其与工程价值难以直接关联,不具有关联性。

定责,即该文件必须能直接体现某事件的责任方。如果无法体现责任方,那么该文件所证明的事实无法归责,则该文件证明力就大打折扣。例如,某签证仅作如下描述:“钢结构牛腿宽度过大,需现场切割改制,请业主确认。”如此描述,这份文件就无法证明是因哪一方的原因导致钢结构的重制,需要其他证据再次进行印证补强。而换种描述:“由于业主供应的钢结构牛腿与设计尺寸不符,宽度过大,需现场切割改制,请业主确认。”则仅需此一份证据即可证明责任承担方。

定量,即确定文件所描述事实的影响。例如某签证:“因业主方未依约于2015年1月1日提供图纸,工程于2015年1月3日停工;后业主于2015年1月10日提供图纸,工程于2015年1月13日复工,停工时间10日。现场钢筋工30人,工资200元/人*天;木工20人,工资200元/人*天……塔吊2座,租赁费4000/日*座,停工期间共计支出50万元。”这样的签证,一旦发生纠纷,仅需此一张,即可证明该期间的承包人损失。而工程实践中,很多单位写的工程签证往往是“因业主方未依约于2015年1月1日提供图纸,工程于2015年1月3日停工,停工时间为10日。”更有甚者:“因业主方未依约于2015年1月1日提供图纸,工程于2015年1月3日停工。”这样的签证并无事实的描述,其证明效果也可想而知。

因此,施工企业全员、全过程加强证据管理,尤其是程式文件的形成、搜集、分类、保管的管理,需要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施工全过程中程式证据管理工作。为了加强程式证据的有效管理,建议:

第一,要加强施工企业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定人专管”制度,由专职的资料员、档案管理员负责工程档案的管理,负责技术人员与法务人员或律师配合进行工程证据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施工企业应制定完善科学合理的工程资料档案管理规章和档案管理流程,把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把档案资料管理的好坏与档案管理责任人的经济收入挂钩,奖惩分明。

第三,培养项目专职的公司律师或法务人员,做到工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只有这样,才能在工程资料与档案的管理中结合证据的基本要求,做到技术上是资料,法律上是证据。且法务跟着项目走,对项目全程跟踪,避免因为对项目本身不熟悉致使文件出现疏漏。

第四,由法律顾问或聘请专业法律专家对工程管理人员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与工程有关的证据实务的讲座培训,以切实增强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功底。

第五,推进法律全过程服务的开展,对各种项目,尤其是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议施工企业最好聘请建筑房产专业专职律师对工程进行全程法律服务,让律师从工程的招标、投标阶段就参与工程的法律事务,随时动态跟踪工程进展,防范施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尤其是要指导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开展施工合同管理中的证据管理、现场取证等事项。对于重大法律问题一定要律师参与决策。

第六,像施工交底一样进行合同及证据交底。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应当邀请律师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合同及证据的法律交底,合同的证据交底要有意识地针对本合同容易出现法律纠纷的地方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或意见,如在合同履行中又出现了具体的应当及时取证的事件再指导项目管理人员取证,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精彩回顾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三)——从6068万元反诉被驳回看有关工期证据的形成和搜集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二)千万不能自认没有证据——上海“比萨斜楼”案败诉的教训

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一)——施工企业何以做到律师需要什么证据,能够提供相应证据?

九、通顺文句语法 十、善用标点符号

七、严谨文章结构,八、得体过渡照应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