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次 关于思想三律
三大思想律:1.同一律(law of identity)——A是A。
2.矛盾律(law of contradiction)——A是B与A不是B,二者不能同真。
3.排中律(law of excluded middle)——A是B或A不是B。
1.重要的理由:从知识论或形而上学来讲,或许很重要。
(1)技术观点:具有相对性,在某一系统构造中它很重要,但在另一系统构造中,可能就不重要。所以并没有始基语句的地位,只是三个被推论出来的语句。在记号结构上不够丰富,缺乏衍生力量。(2)歧义问题:是关于事物的规律还是关于语言层面的规律?如果是关于事物的规律,我们难以从中获得什么知识,而且还容易给人误解,“是”被误解作“肯定”。比如:丑小鸭是丑小鸭。在童话中我们就见识到了这种误解:丑小鸭就是丑小鸭,变不成白天鹅。再往前延伸,就要认为传统逻辑不足以解释事物的发展,要用“动的逻辑”来取代传统逻辑,典型的就是唯物辩证法。但须知,逻辑是来判别真假是非的,它与现实世界的经验毫无关联,用它来解释事物的发展,就是违背了学习逻辑的初衷。(1)同一律:在逻辑范围里从语意方面解析起来,有一定的意义,它表示一个简单的概念:每一事物与其自己同一,而不与其他同一。问题:如果任何事物与其自身同一,那么同一概念琐细不足道;如果我们说同一个事物与别的东西同一,那么便是假的。——同一律有何用?第一种可能说“张江陵就是张江陵”,固然是真的,但索然无味。第二种可能说“张江陵等于张巡”,这是一个错误的信息。因为张巡没有用过“江陵”这个名字,也没有“江陵”这个称号。第三种可能说“张江陵等于张居正”,这是正确的信息。这两个名词是同一对象之不同的名称。包含同一概念的语句,包含着两个指称同一事物的名词。这两个名词必须不同。因为不同,该语句才有用,旨在告诉人们这两个名词指向同一个人。注意:我们说到不同的名词是同一时,并非名词自身同一,而是所指为同一事物时,才是同一的。但是,形容一名的形容词,不能用来形容该名所指对象,反之亦然:我们可以说张居正这个人严苛,不能说“张居正”这个名字严苛;同理,我们可以说“张居正”这个名字由三个字组成,却不能说张居正这个人由三个字组成。同一律是一个语意原则:在一所设语境(context)中,同一个文字或符号在某场合以内的各个不同点出现,必须有一固定的指示物(referent)。这是语言的意谓条件,以让人充分的理解与沟通。否则,就会发生歧义。(2)矛盾律:事物之间只有相反,没有逻辑上的矛盾,逻辑对现实世界的事物不做评价。之前在学习选取推论的时候,提到过“不相容且穷尽”的问题:
乙与丙既不相容,于是:
甲是乙或甲是丙。
甲不是乙。
现实世界中可以说无法找到完全划清界限的实例,如果要人为制造逻辑矛盾,那将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比如有一句俗话:“一山不容二虎”,社会中的人们在面对竞争对手时常常会抱有此心态,而且是一种理想心态,利益由我独占,那岂不美哉?但事实是,一山不仅会有二虎,还会有很多虎,路人甲固然能做到要把乙彻底打倒,但乙的下场也很可能会临到甲或者甲后代的头上,因为丙也会盯上甲独占的利益,甲能通过斗争夺取乙的利益,丙凭什么不能?这当然不符合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合作共赢精神。(3)排中律:排中律不是事物律,因而不排斥事物有中间的情形。排中律也是一个语意原则:一个文字或符号,要么指称A,要么不指称,不可以既指称也不指称。它是语句固定指称的另一种方式。
4.结果:所谓三大思想律并非思想律,它们是语意或语法最低限度的条件。违反了这些条件,就无意义可言,或得出自相矛盾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