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以法院审级改革应对社会关系复杂化

光明网评论员:9月27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在最高法和12个省、直辖市开展的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正式开始。

2019年1月23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重要改革任务。这一改革,同时也是《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设定的目标之一。为此,今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司法系统“员额制”改革以后的一次更重要的改革。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涉及整个司法体系功用能否正常发挥,也涉及整个司法制度的设定目标能否达至。法院审级及其管辖权限的设定,不是简单的案件审理范围的划分和判决效力的区别,而是与司法体系和国家基本制度的设计相联系,既取决于其在国家制度架构中的定位和功能,反过来也制约着其所在制度架构中的各种关系。也正因此,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所负并非只为司法改革探路,也同时是为社会治理体系改革探路。

改革开放40余年,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带来了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结构以及制度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其中,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原来基于改革开放前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设计的司法体系在现时实现公正的成本加大。这样的成本,在不少案件中已经成为实现正义的不堪之负。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审级及其管辖权限,把社会关系、制度架构和治理目标作为法院制度设计和功能设定的基础,就是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而进行的制度性改进。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人员流动限制的解除,国际经济和人员交流的正常化,尤其是信息获取和交流媒介的网络化,都对原有的法院审级及其管辖权限提出了挑战。一些类型的案件,如破产重整、合同、产权以及重大刑事、电信诈骗等案件,其所涉各方动辄牵涉全国甚至国外,按照旧有标的或后果的标准划分的法院审级及其管辖权限,显然已不能适应调整复杂社会关系的需要。

审级及其管辖权限设计设定合理,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消除因审级设定不当和管辖权限不清而造成的“诉讼主客场”现象,建立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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