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北美历程:一生中最痛

作者:丁云红

2004年,我申请加拿大公民时,移民部对少部分申请人搞居住背景调查(是否住满3年),并且声称调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搞得被调查的人很痛苦和失望,没有一丝尊严。大家都忍气吞声,唯独我不买账,把移民局告到法院。一位台湾朋友说你吃了豹子胆了,欧洲来的移民都怕他们。

我指控移民部“居住背景调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政策违反加拿大宪章第15条平等权,该政策歧视受居住背景调查的人。理由是:相比较不需要接受居住背景调查的大多数公民申请人,居住背景调查强加了对受调查的申请人的差别对待,这不构成在宪章15条下定义的歧视。然而,居住背景调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却是有这样或促进这样的作用,即让一个现实生活中的申请人,其个人的能力受损、或财富受损、或价值观受损、或认同感受损,让其作为加拿大社会的一个成员,得不到平等的关怀、尊重和考虑。我不说背景调查的政策歧视我,而说该政策歧视受背景调查的人,我作为受害人之一来诉求宪章权力,促使法院在大多数不需要背景调查的公民申请人与受背景调查的申请人之间寻求平等对待。我也指控该政策违反宪章12条:任何人有权利不被置于任何引起痛苦和不寻常的处理或处罚中。我声明该政策使被调查的人备受痛苦和失望,在受辱情形下成为公民等等。

加拿大法院是这样判决的:原告不喜欢处理他的方式,是他的感受、观点,根本不构成宪章12条所说的侵权。原告称,对他进行居住调查,而不调查别人就是歧视,他根本没有提出任何差别对待来申诉歧视。诉状不堪一击,到处是缺陷,根本不会在法庭成功。判决如下:撤销诉讼、不予修改、撤销立案、原告承担费用。

法院如此坦然无惧、行事不公叫我吃惊,我当即给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写了投诉,另又拟上诉通知书。但法院示意,这是书记官的判决,只能在法院内上诉法官来审理。首席法官办公室回复:我的行为属于挑战书记官的个人行为,不做平行调查。因此,我的上诉动议除了陈述修改诉状已揭示足够的合理理由控告政府外,还强调书记官的判决是一种滥用行使权,明显地违背了事实、逻辑和法规,展示一种邪恶、蔑视和偏见(The order of Prothonotary Martha Milczynski was so palpably and grossly violative of fact, logic, and law that it evidences a  perversity of will, a defiance of order, and an exercise of bias.)。结果,审理动议的法官仍然维持判决。因此,我就到了联邦上诉法院,提交上诉通知,上诉联邦法院的判决,上诉由三个法官来审。我想,何不动用华人的支持力量?在上诉法院开庭时,我就请多伦多华人报纸进行关注。

上诉法院主审法官问我,你填表时没有报告外出到美国,是不是违法?我说,当初我填表时是没有报告,但我用另外的方式表达了,我把居住天数减去了10天(外出大概8天),因为我记不清是哪天外出的。重要的是,再填表时我告知了这件事,并解释了理由,这是我在信息法下的权利,结果被政府官员恐吓,权利被剥夺了。我表述完之后,主审法官说今天不作判决,回去等候。

前来旁听的华人记者认为我是个违法乱纪的人,他们关注的不是司法是否公正,也不是我控诉的是否合理,而是认为我自身有问题。我原以为自己会成为抗拒不公平的英雄,结果第二天就成为华人世界的过街老鼠。

《星岛日报》这家华语大报表态“律师对胜诉不抱希望”,在多伦多执业的王海云律师针对此案接受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丁云红败诉,我一点不惊讶”。首先,她认为我事先没有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至少是不值得提倡的。在加拿大上诉必须要用标准化的形式,非专业操作使我丧失了许多机会。其次,她认为我的确有过行为不当的地方。尽管等了三年,我的公民身份还是通过了,我应该庆幸自己的行为不当实际上是被原谅了。对于移民局官员的做法,王海云表示“自己不是移民律师不便评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丁云红告政府违反人权和宪法是非同小可的上诉,一定要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另外一家大报的报道标题则为“入籍资料不齐审核逾3年,华汉控移民部失职”。80%的网民指责我,把我骂得狗血喷头,认为我丢了中国人的脸,有人要写信建议联邦政府以刁法制刁民,认为司法不公在中国可能,在加拿大不可能。我打电话给一家爱写法律评论的报纸编辑,我说这个故事说明法院手段非常不公平,编辑却说对付你这种不遵纪守法的人就得用这种手段。

加拿大法院记录显示,近50%的人曾代表自己控告政府,法院会告诉你怎么做。我第一次出庭时,在我之前审理的是一个衣服很破的哥们,他面对的是8个律师,比我多1倍,原来他控告省和联邦两级政府,审理时大家不知道该往哪里寄文件。其实我并没有什么不当行为,否则政府就不会把我所控告的几个方面给改掉。比如,我填的表中提到“有权力纠正相关信息”,我控告后,移民部就把表中“纠正相关信息的权力”的内容删除掉了。曾经有人成功地申诉宪章12条保护权利的案例:在患病期间进行审判,扒光搜身,抓人时仰翻在地时间过长,未经同意对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监狱禁烟。难道居住背景调查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政策不是一个可以审议的议题吗?

华人社区的现象实在叫人费解。一般的华人不了解实情当看客围观,可以理解。但华人律师任意发表极其不负责的谈话,如同柏杨老先生写的“《春秋》责备贤者”。同胞争权利和抗争不公平,是对自己和对社会负责的表现。我是站出来表示我们是尊重这个社会价值观的,也在检验华人在这个社会的空间。同胞倒过来讥讽、贬低同胞,别人看我们不顺眼就罢了,自己比别人更看同胞不顺眼,为什么?我们有必要这样自我否定吗?难道把华人描绘得越丑陋,自己在北美就能越踏实吗?

在“未名空间”网上有一篇文章:“关于歧视,某些人是不是有误区,混淆了个体和族裔这两个层次”。作者说,黑人、墨西哥人、中国人、印度人,任何一个族裔内都有牛人和挫人。“你受歧视(觉得受歧视)是因为你自己挫”这样的想法在中国人里比较普遍。为什么不向黑人和印度人学:只要是我族裔的,就是锉点,我也要护着。护着护着,我族裔占的机会和资源多了,牛人就多了。牛人又回馈本族裔,良性循环。

这时的我已经是:既然选择了远方,就应风雨兼程;既然心中有了目标,就勇敢地努力,我不去想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冷雨;既然目标是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我不去想未来是平坦还是泥泞,只想走好脚下的路。

第一次开庭时,法官首先问政府律师:“公民给他没有?”政府律师说:“早给他了,这小子还胡搅蛮缠。”我说:“今天来不是讨论我是否是公民的事,而是政府的违宪违法和我的权利。”政府律师说:“他申请公民,跟移民部部长一点关系都没有,凭什么把部长也告了,这不是胡来吗?”我说:“我向部长投诉她手下的人伤害我,她的回信答非所问,这表明她容忍手下的人伤害我。”

上诉法院判我败诉,联邦最高法院我走了一遍,所控告的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而是层层判罚。我也曾吵到管法官的委员会,结果都一样。因此,我决定把家搬到美国来。离开前,在和司法部长进行信件交涉时,他说你还有完没完。我告诉部长,我只要活一天,就没完。

一天,我妻子找我谈话。她问,干吗老去法院溜达?我说,他们伤害我呀。她说我看你是在享受这件事,你能不能给咱们家做点看得见摸得着的事。我说我不天天做饭吗。她说,就你这六神无主的样子,能把饭做的好吗。我问什么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她说你没有脑子吗,把想法院的事分一点,你就想出来了。

受了一肚子气后,我就上网看新闻分散痛苦,也想想“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突然看到新闻说加拿大外交部长在新闻专访中指控在加拿大的中国人窃取加拿大商业机密。于是,我决定不管法院的门缝有多狭窄,也一定要把他告进去。(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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