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男子被床夹死,家属索赔175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纳兰性德有“银床淅沥青梧老,屧粉秋蛩扫”;李清照有“藤床纸帐朝眠起,说不尽无佳思”……总而言之“床”是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寝具,也是古诗词中表达情感的最佳意象,是实用性和审美性统一的极致存在,但有时候这样一件静谧无声的东西,它也“杀人”。
2009年9月19日,张某某在某家具厂花费6400元购买了一系列寝具,寝具包括2个高箱床和3个床头柜,其后还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规定厂家对该床和床头柜有3年保修、终身维修的责任和义务,不过家具一直都挺好,厂家从未上过门,直到2017年4月14日。
那天家里面的年轻人陆陆续续都出去了,只剩下40来岁的张某某和一位老人,于是当40来岁的张某某撑开高箱床的床垫,将头伸进床头夹角部分找东西,而150斤的床垫突然砸下来时,尽管他连忙呼救但老人根本抬不起来床垫,等终于出来时却仍是抢救无效而亡。
面对这样突如其来的意外,张某某家人悲痛欲绝,尤其是其妻子坚持认为是弹簧厂家生产的气垫簧及床厂生产的高箱床,这两者存在严重缺陷——气垫簧失灵,高箱床过重,所以才导致了张某某的意外身亡,于是将二者告上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基于以上法律条文,张家人请求赔偿的行为合理,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75余万元的行为也在规定范围内,但到底能不能拿到175余万元的索赔,就要看两个厂家的产品是否真的存在缺陷,这个缺陷又是否真的是张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当时案件开庭审理后,两个厂家派请了专家进行测试,确定造成张某某死亡的床功能是正常的,质量上也没有缺陷;加上张某某被夹在床头时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视频,无法证明是床的问题,还是张某某操作不当的问题,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某家人对这样的结果自然是不服的,而且事情发生之后厂家没有对他们表示任何歉意,依然在生产销售这样的产品,且依然没有风险说明,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张某某家人十分气愤,表示就算是为了广大的消费者,他们也要继续上诉,就有了二审。
二审时最初焦点还是厂家的床有没有问题,张某某存不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形,而厂家有自己的证据能够说明,张某某这边处于下风,直到张某某这边另辟蹊径指出,厂家的床本身是有设计缺陷的,并且也存在警示标志缺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果没有警示标志,从而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那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很多购买过高箱床的人,虽然没有经历过被突然下降的床垫压倒的情况,但其实每个人心里面都对这件事存在一定的担忧,这也就意味着不管类似产品如何保证自己质量,其隐患都是切切实实存在的,厂家有必要进行安全警示标识,以此来进一步确保消费者谨慎使用。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酌情审理,认为在张某某使用高箱床的过程中,不能排除其存在不当使用的情形,而厂家确实没有做到安全警示,两者都各自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各自承担50%的责任,厂家需要赔偿张某某家人共计841153元。
该案件基于张某某家人没有直接证据,而厂家确实存在一定错误的情况,给出各自承担50%的责任,是完全公平公正的,也给了产家一些警醒——任何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要做到尽善尽美;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一次当头棒喝——日常生活中绝不能小看任何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