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菜市场、街边小店用微信/支付宝支付后,为什么都有语音报送收到的金额?

在如今移动支付无比发达的时代,如果留意自己的出行,你会发现自己真的“身无分文”,但你并不因此而担心,因为你有一个随时都在手边的手机;你也不用担心,在某些偏僻的角落无法使用手机支付。只要你的支付账户里有钱,有的是地方让你掏出钱来,把它花出去。
这一切,仅仅因为小小的支付二维码,它已经成了付款的无形窗口,随时准备接过从你手机飘过去的电子数据,通过复杂的过程,变成接收者账户上增加的一个数字。
不知道你是否注意过,在菜市场、在超市、在街边小店,收到钱后,都会语音报出收到了多少金额。为什么会这样?
声音播报的原因,我虽然不知道设计者是否真的把防诈骗防盗当成设计目标,但是,的确有这样的案例发生,而这个声音提示是最好的防止手段。
有钱的地方,就会有嗅觉灵敏的人;嗅觉灵敏的人,能够嗅出“挣钱”的机会,哪怕是非法的。
案例一 福建省石狮邹某某盗窃案 -(2017)闽0581刑初1070号
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世茂摩天城商场可可柠檬奶茶店、石狮市湖东菜市场等处,将被害人郑剑东、王丽锦等人店里的微信二维码调换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骗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微信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983.03元。
判决结果:
  • 被告人邹晓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责令被告人邹晓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09.2元
案例二 广东佛山黄某某盗窃案 -(2020)粤0605刑初3039号
2020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与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密谋以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方式窃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商家的货款。2020年6月10日凌晨,黄某某与该男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被害人**经营的26号猪肉档,乘无人注意之机,将档口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为黄某某登记注册微信号的收款二维码,从而获取顾客通过微信扫描支付给被害人的货款共人民币380元。同日下午,二人又去到大沥镇桂江肉菜市场被害人梅**经营的369370号猪肉档,乘无人注意之机,以上述同样方式窃取顾客支付给被害人的货款共人民币4722元。次日凌晨,黄某某等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的一间便利店,将窃得货款套现。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扣押的VIVO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杜**380元、退赔被害人梅**4722元。
案例三 山东潍坊市高某某盗窃案 - (2018)鲁0702刑初326号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潍坊市潍城区小商品城、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帝景苑、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与东风街路口等地,采取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手段,盗窃李某1、章某、夏某、周某1、周某2、庞某、李某2、侯某、张某1、武某、刘某1、陈某、于某1、胡某、王某1、于某2、辛某、赵某、张某2、董某、王某2、崔某、于某3的经营款,共计7288.6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二维码六个,依法予以没收
三、涉案身份证四张、银行卡四张、人民币276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三个案例的情节、法院定罪都一样,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一般也案盗窃罪提起公诉,只有在邹某某案中,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那么,法院按照盗窃罪判处,有无问题?是不是成立诈骗罪?为何关注这个差别,是因为案涉金额都不大,而盗窃与诈骗的起点金额不同,因而刑期也会存在不同,甚至可能事关罪与非罪的差别,如案例二广东佛山黄某某盗窃案。
以案例二为例,广东省根据两高关于盗窃【1】、诈骗【2】的司法解释,制定的本地数额标准如下:
一、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 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广东省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3】
一、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广东省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4】
从犯罪所涉数额看,如果以盗窃论,则黄某某能够入罪;而以诈骗论,则黄某某无罪(涉案金额不足6000元)。这个差别可以说非常巨大,毕竟,有罪后失去的是人身自由(当然这个自由本不该因为如此行事而失去)。
从盗窃与诈骗的行为模式看,相同的地方在于都有非法占有目的,受害人遭受损失;二者的区别从大的方面看,盗窃时受害人非自愿或者不知道遭受了损失,到知晓时才如梦方醒;而诈骗则是受害者帮骗子数钱。但这不足以区分两者,涉及三角诈骗时尤其如此。
以二维码替换案为例,到底成立盗窃还是诈骗?笔者倾向于诈骗,理由如下:
  1. 受害人显然应该是商家,而不应该是消费者;
  2. 受骗者应该是消费者,因为他本应向商家付款,但因为付款码被替换,付款发生了错误,且必然发生错误,而对所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并无责任;
  3. 消费者因为错付款导致的损失由商家承担,其本应通过消费者支付其款项到其银行卡从而拥有对银行的债权,但骗子的行为将该债权转移为自己对银行的债权;
  4. 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商家自始就没有享有过对银行的债权,无从谈起该债权被盗的事实
因此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新型的三角诈骗,传统的三角诈骗的唯一区别在于受骗人处分了自己的财物,而致别人遭受损失。这可能是在网络时代诈骗的一个变形,也有点像互联网的故事:羊毛出在牛身上,熊来买单.
支付后播放的声音是一个绝佳的设计,无疑让无数可能发生的案件都消灭于无形!这可能是防止犯罪的一个成本低廉的范例,简单又易行,比贴多少宣传标语都管用。
判决上,无论盗窃还是诈骗,想通过这种方式不劳而获,都有一句话在等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唯有本着诚实的品格,通过自己努力,得到的才真正是自己的,拥有财物的同时拥有自由;不如此,二者皆得抛!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4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2013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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