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一罪(2020年罗翔教授法考知识点小摘录)

第一是集合犯

集合犯就是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行为的犯罪。就是要反复、经常、多次实施,而不能仅仅是一次实施。

集合犯的典型包括常习犯(这个犯罪作为你的习惯)、职业犯(这个犯作为你的职业)和营业犯(把犯罪作为营生)。职业犯和营业犯的区别在于,职业犯职业是正当的,而营业罪职业是不正当的。

之前不久的贺建奎案,修改基因的,这个人最后给判了一个非法行医罪。当然他不是医生,他没有医生的执照。从形式上来看的确是非法行医,但有一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中还是认为非法行医罪是一个职业犯。感觉定他非法行医确实会有一点小问题。

一定要多次,只实施一次是不构成的。

我酷爱医学,15岁开始读本草纲目、伤寒杂病论、黄帝内经,一直到70岁从来没有给别人治过病。结果邻居家的小姑娘生病了,她爹知道我懂医,于是让我帮把把脉,我说这个男女授受不亲,咱不能把脉,要悬丝诊断。结果我隔了30米来拿了根线给她一把,说哎呀有问题,给她开了一剂药。她爹一看,哎呀这药开的好,给了我3000块钱,我也笑纳了。结果第二天小姑娘吃了药就死了。

例子中我只出手了一次,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是结合犯

结合犯在我国刑法没有。

最典型的例子是日本的强盗杀人罪。它就是强盗加杀人罪最后等于强盗杀人罪,用公式表达就是A+B=C。

但其实在很多概念上还是符合结合犯这个意思的。比如说抢劫致人死亡罪,实质上就相当于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最后构成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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