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改革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社会改革的普遍性是指社会改革不仅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而且存在于有史以来的各种社会制度中。在世界古代史上,公元前8世纪亚述国王提格拉特帕拉尔三世以铁的出现和生产为基础对军事建制、组织体制和武器装备等方面的改革;公元前6世纪波斯国王大流士一世适应帝国扩张和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需要,对政治机构、军事组织和税收等制度进行的改革;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最高统治者伯里克利以当时的经济发展为背景,对雅典的民主政治体制、移民以及平民就业制度等方面所做的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近代和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在不断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在中国古代史上,战国时代秦国的商鞅变法,导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主义国家的建立;汉朝初年的改革带来封建社会前期的“文景之治”和汉武帝强盛时期;唐朝前期的改革带来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使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达到了极盛时期。后来,宋朝王安石的改革,以及元、明、清时期的各次改革,都对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社会改革的特殊性,是指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改革具有自己的特点,特别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与阶级社会的改革相比较,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是主动的、自觉的,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改革是被动的、自发的,统治阶级往往是在被统治阶级强烈反抗的条件下,不得已而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进行某些调整的。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而进行的,因而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有广阔而深厚的群众基础;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改革,虽然也能满足群众的某些利益和要求,但从根本上说是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而进行的,因而不能广泛地唤起民众,缺乏深厚的群众基础。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改革,可以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范围内,使各种矛盾不断地得到解决;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改革,只能暂时缓和一下社会的矛盾,但不能在旧社会制度本身的范围内最后解决它的固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