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如何确定检验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用了较多篇幅,从620条到623条都在描述检验期限的问题。
 
【举例or解读】
之前在买卖合同条款中提到过“检验标准和方法”这一条。检验期限其实就属于属于这一条款项下的细节问题。一份全面细致的合同可以在整个合同履行甚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为双方带来可操作性。
如果这份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限,那买方就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检验商品,及时将反馈信息通知给卖方。简单来讲:过时不候。
但约定往往也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类情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当然,这也只限于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如果是长于规定,那就认定为双方自愿约束。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这种情况有所规定,但双方约定的期限很明显过短,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期限视为:仅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假设双方未曾约定检验期限,那买方也不能将该检验期限单方面认定为无限期。《民法典》明确约定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商品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
如果买方一直没有发现商品有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这种情况下法律提供了两年的通知期,这两年从收到商品之日起算。
如果有其他质量保证期的,按照质量保证期主张,不再适用两年。
如果卖方明知或应知商品不符合约定的,卖方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不受通知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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