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500万被驳回,窗帘是商品是服务?
美克美家在2010年左右推出了“映享家”,主做“装饰设计”;
映享装饰2014年10月在“窗帘、挂毯”等商品核准注册“映享家”商标;
映享装饰发现美克美家经营场所的窗帘等商品标注有“映享家”,于是起诉商标侵权索赔500万等。
杨浦法院认为:
“基于社会经济生活所呈现的复杂性、多样性、发展性,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究竟是提供服务还是提供商品,在许多情况下并非清晰无疑。本院认为,在商标持有人诚信经营的情况下,若服务商标持有人并非明显使用其服务商标提供商品经营,则只要服务商标持有人的整体经营行为仍为提供服务,即便相关经营活动涉及到对商品的提供,但只要对商品的提供行为属于整体提供服务活动下的自然延伸或非恶意越界的合理延伸,则不应认定属于超出服务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本案中,被告的经营行为结果虽最终表现为提供具有“商品形态”的窗帘成品,但基于选择、搭配等服务性内容贯穿整个消费过程,其中向消费者提供布料的行为,系为获取“窗帘成品”消费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故系被告所提供相关服务的合理延伸,而“窗帘成品”则作为提供相关服务后的自然结果,因此,被告在其涉案经营场所内提供纺织布料、窗帘成品,并未超出被告服务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并不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所以,美克美家“映享家”窗帘,是商品还是服务?
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关联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原被告商标各自在什么类别界限?
来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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