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回顾丨扬帆再起航!北京QFLP试点新政出台
基小律说:
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新《北京QFLP试点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北京QFLP试点办法》系在原2011年2月28日出台的《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原《北京QFLP试点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展现了更开放、更便利、更市场化等特点,也标志着北京QFLP试点的再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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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杨奕琳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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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QFLP新政下的试点企业监管架构
2021年4月2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新《北京QFLP试点办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北京QFLP试点办法》系在原2011年2月28日出台的《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原《北京QFLP试点办法》”)基础上修订形成,展现了更开放、更便利、更市场化等特点,也标志着北京QFLP试点的再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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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京QFLP试点办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在北京设立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QFLP基金管理人”)和试点基金(“QFLP基金”,与QFLP基金管理人合称“QFLP试点企业”)。新《北京QFLP试点办法》承续了原《北京QFLP试点办法》规定的管理模式,支持 “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如下图所示:

北京QFLP试点工作建立试点联审工作机制,由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联合开展。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作为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试点联审工作的日常事务,牵头组织试点工作的推进、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试点申请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受理,组织试点联审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审核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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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北京QFLP试点办法》的规定,QFLP基金管理人是指在北京市发起成立试点基金,受托管理其投资业务的企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分为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一)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
新《北京QFLP试点办法》对申请QFLP基金管理人设置了准入门槛,具体如下:

相比于原《北京QFLP试点办法》,新《北京QFLP试点办法》关于QFLP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化:
1. 进一步明确了QFLP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
2. 取消了对QFLP基金管理人章程中的业务范围限制;
3. 进一步明确了QFLP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以及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要求。
相比于其他试点地区,北京QFLP管理人具有以下的特点:
1. 明确规定QFLP基金管理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以申请QFLP基金管理人资质;
2. 未设置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二)QFLP基金的设立条件
QFLP基金,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本市依法发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一只或多只私募投资基金。QFLP基金须满足的条件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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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应按以下设立程序办理:
首先,递交申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企业的申请人,向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其次,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征求试点联审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试点联审工作会议,联合审核试点申请材料,试点联审成员单位委派相关负责人携带书面意见参会。
随后,经审核符合试点要求的,由试点工作联审办公室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定期向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提交业务报告(包括资金汇兑、投资收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报告,同时抄送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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