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不良资产转让的涉税规定

做不良时间长且研究了税收会发现,土地增值税、契税是非常重要的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的67号公告,如果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则不需要取得发票,可凭借裁定书办理契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二手新建商品房也列入非账户,不需要发票,税务机关也应予以受理。这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给了我们很大的便利,即不需要在完税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契税的申报,下一步办理过户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文件的相关解释为,在两种情况下缴纳契税不需要发票,需要交土地增值税,需要卖方交增值税,需要买方等等。文件的公告仅仅说不需要发票,凭借法院仲裁委的裁定书等可办理契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没有再做更深的解释。但给我们在后面做业务的时候留了一个空间,如果是我们在做相关业务的时候,没有交土增税,没有交增值税,是否可以进行了一个契税申报办理过户,文件给我们留下了一个口子。

再看土增税暂行条例,这个规定是现在不良处置中最大障碍之一。此条例为暂行条例,法律位阶并不很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阶段。其中第2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这一点对不良资产处置来说有一定障碍,比如我们卖方是企业,处理了一个商品房、土地,或者卖方是个人,出卖了一个写字楼,在土地增值税没有完税的情况下,卖方都不能光缴纳契税来进行过户的,无论对方欠没欠税,只要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了土地增值税的欠税,就不能进行所有权的变更手续。

很多人会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否与契税的规定有矛盾?67号公告表明,不需要发票,凭借裁定等等,就可以办理契税申报和过户手续。因此这两个文件有一定的冲突,但实际上,深究的话也并不冲突。狭义理解,67号公告只说不需要发票,没说土地税不需要交,因此两个地方有一定的争议和争取的空间。但是土地增值税的条例里边规定的非常明确,只要没缴纳土地增值税,就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要求更严格。

既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这么明确了,为什么还要写这篇文章呢?因为有空间,有冲突,才给不良资产的处置留下一定的空间和希望,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还要看这篇文章。

如果房产部门坚持不交土地增值税就不给办过户,我们告房管局,是否行得通。拿南京地区一个案例给大家抛砖引玉。住建部门是我们根据房产登记办法受理原告的单方转让申请,办理工作后法院给了我们住建委的来函,对上述要协助执行。

通知书,将原告的权利进一步明确:变更为依法交清全部房产过户税费后,将户籍和名下房产过户给买受人,由于原告未缴纳相关营业税土增税,因此无法回避所有权证。

第一次法院给住建部门出的相关协执,只说让住建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没说是交清全部税费后,后来法院又重新出了一份协执,说的是缴清全部税费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协执专业部门表示,交清全部税费,才能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即没过户,是因为营业税土增税等卖方税未交清。法院观点则认为,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提起诉讼不属于受理范围,因此这种案子法院的无法受理,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其履行。

这类案子,法院出协执后各个政府部门不执行,或者认为政府部门执行有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诉讼范围。

如何参与以物抵债

再了解一下以物抵债性质,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双方约定以本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这种替代履行债务的方式成为以物抵债。一般情况下设定以物抵债的目的是为了还清债务,但有时以物抵债也有其它的目的,如投币债务,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

所以,以物抵债说白了——“我本来欠你钱,现在还不上了,把车抵给你”。这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非常的多见,或者把第三人的特定物抵押来还债,这就是以物抵债。

本文的以物抵债,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债权的履行大多情况下先进行司法拍卖,流拍后变卖,无法变卖后以物抵债。另外,也存在拍卖前,双方已同意以物抵债,在执行开始前或后,用以物抵债的方式结清债权债务。

为什么很多当事人愿意选择以物抵债?

第一,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判断,降低交易的风险,先把东西拿到手里,不管是房子还是车,拿到手里的才是自己的。

第二,节约交易成本;你欠我钱,我正好缺辆车,你把车给我行了,交易简单。交易成本也较低,一定程度上比拍卖还便宜,拍卖过程中有各种拍卖费用。

第三,为了获取很多交易的利益

第四,规避国家政策,比如:规避国家车牌的政策,规避国家买房限购政策等。

已经进入资金阶段,没有抵押债权,同时先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抵押,或者是动产完成了交付,不动产完成了登记,完成所有权的转移。这样的情况下,其实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甚至有很多虚假诉讼之类的,还有法律规则的因素,大家知道,正常情况下,国家不允许未约定的流押条款,即抵押物抵押给相关的抵押权人,物权法对此明确禁止,但留押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并存在着关于以物抵债要不要交税的疑问,而这个是明确的,2001年,财政部给国家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下文件,关于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的问题,以物抵债需要交税,这个没有争议。

关于资产管理公司,财经2001189号文件也表示,以自有或第三方不动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借款方,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应依法纳税。说的很明白,如果是以自己的或第三方的不动产来还债的,办理不动产过户要依法纳税,不存在现金流等不纳税情况。

很多类似事件以此为理由,认为以物抵债没有发生现金流,也没有任何资金等往来,只是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不应纳税,这是说不通的,一个从会计方面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个从税法方面讲,把资产出售获得利益的行为,虽然是抵债形式出去,但是并不妨碍以物抵债发生了利益的流出和流入,所以应依法纳税,唯一的争议点,是这个税由谁纳,怎样纳更少而已。

增值税,增值税什么情况下不用交?比如个人住宅超两年不需要交。债务人以不动产抵偿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偿还债务取得了经济利益,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纳税。

印花税,印花税买卖双方都需缴纳。按照产权转移数据万分之5进行贴花纳税。

土增税,这部分涉及到如何少交税。土地增值税采取超倍礼金税率方式,最高的税率达60%。很有可能一个资产卖了1000万,土地增值税交500万。因此,土地增值税是大部分人希望少交纳的最主要税种,那么,土地增值税在以物抵债过程中是否需要交纳?答案是肯定的,要探讨的问题是:买方缴纳还是卖方缴纳?是否在必须在完税的情况下才能办过户?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未交纳不许过户,这是有争议的地方,也是我们可以争取的地方,即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在未完税的情况下办理过户。

大多数涉及到不良资产处置的是转让旧房,旧房有三种纳税方法,第一个,按照评估价格等等这样来交;第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取得发票,每年加计5%,第三,核定征收,所有企业都希望能够争取到核定征收,正常情况下核定征收的税率最低,但现在核定征收管理趋严,征收率也最低,仅5%,很多地方可能5~10左右,如果能争取到,当然是非常好的结果。

那么买方税是哪些?它包括印花税和契税,印花税即前文买卖双方都需要缴纳的税费。契税,按照产权转移数据5%,不管什么样的不动产,除了享受税收优惠之外,都需交契税,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契税的税率是3~5%,当然,90平方以下的1%,还有1.5等。大多数土地房屋,厂房不动产,写字楼的适用的税率都是3%~5%。

那么,物抵债要交哪些税?这些税是不是必须要交?答案很确定,税肯定是要交,只是由买方交还是卖方交的问题,至于怎样来操作,后面还会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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