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案如何划分责任人的范围
案情
甲乙负责管理水闸门,二人为了逮鱼,经常把闸门放紧一些使水流变小好摸鱼。一天,二人又下河,但水流很大。甲叫来朋友丙把闸朝下压压,怎知丙是外行,操作反了,致甲乙二人被冲走,乙溺亡。问如何划定本案承担刑事责任人员的范围,是否要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浅析
根据我国法律,凡是有人死亡的事故,至少是重大事故,对有责者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追究的范围是: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事故越大,按因果力的递减规律,朝上辐射的人员范围越多,层级越高,直至因果力消失。
有人说,重大责任事故是根据需要追究人,这话没有错,只不过说的很通俗而已,其时就是考察哪些人是风险的制造者,使得事故的发生具有了高度的盖然性。
具体到本案,乙就不谈了,甲和丙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是否要朝上追究呢?这就要分析乙的溺亡是何行为主要导致的。很明显,甲让没有经过培训的丙控闸,丙又反向操作,这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甲的行为与日常管理要求相比有些异常。
本案中,如果涉事单位制度健全,日常管理也符合要求,且没有发现过甲乙擅自逮鱼之事,可能不宜追究领导责任。勤勉尽责是有回报的。
综上,本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分管责任人是否追究刑责取决于其勤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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