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学院】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系统配电设计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一种辅助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作业的消防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和正确的疏散指示信息。今天我们主要说的是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中的系统配电的设计。 一、系统分类 (1)集中控制型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一种辅助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作业的消防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和正确的疏散指示信息。今天我们主要说的是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中的系统配电的设计。
一、系统分类
(1)集中控制型系统
集中控制型系统是指系统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控制并显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其配接的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是指系统未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分别控制其配接消防应急灯具工作状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说明:应急照明配电箱,是指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是指由蓄电池储能,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电源装置。
二、疏散照明设置
(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四、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1)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配电设计
(1)一般规定
3.3.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2)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3.3.3: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4: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3.5: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3)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3.3.7: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②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② 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③ 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②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③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② 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4)集中电源的设计
3.3.8: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② 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③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②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③ 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④ 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⑤ 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②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② 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六、时间要求
(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2)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七、维护管理
(1)应按下表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