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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万变20!读不懂天津高院刚刚发出的一份终审民事裁定书

从中院一审、二审,到最后高院终审,原告诉求从21万得到了20元,这是刚刚发生在天津的一个真实民事案例。

裁定书显示如下信息:原告张某某,被告天津河西医院。

原告张某某于1988年11月入职河西医院做司机,1992年因伤病休一段时间,痊愈后,河西医院为张某某安排其他工作,多次岗位培训后,于1998年1月,张某某被通知停工待岗、停发工资,回去等待上岗通知。
此后,张某某一直未到河西医院上班、未领取过工资,但河西医院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近20年的时间过去了,该员工突然把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停工待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21万元……

2020年,张某某将河西医院告上法庭二中院,起诉请求是1998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共计212714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的理由是本案属于人事争议,诉求周期期间张某某没有向河西医院提供劳动且怠于行使权利。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张某某仍然不服民事判决,最后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终审裁定:撤销判决、驳回起诉。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天津市二中院的两次民事判决,并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同时,将一审和二审的两次案件受理费各10元,总计20元退还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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