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利益保护立法,不应再等待
投资者利益保护立法,不应再等待
5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1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讲话中表示,继续引导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切实回报投资者,适时研究启动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研究建立投资者保护专项赔偿基金。
就像竹笋剥皮一样,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在一层一层地向里剥。先是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加大现金分红力度,并出台相关指引和要求,鼓励和支持给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增强上市公司做好现金分红工作的自觉性。针对市场出现的各种破坏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发行环节的问题,提出了很多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接着,对上市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行为加强监管,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行为,予以严密跟踪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出台相关规定与制度。同时,对中介机构等在保荐、服务等方面的行为也予以严密关注,处罚了一批不按规定保荐和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引导投资者起诉存在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达到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应当说,近年来管理层在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确实推出了许多好的措施和办法,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投资者利益,也确实得到了较好的维护。至少,市场大幅波动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已经越来越少,诸如“涨停敢死队”等市场炒作行为也越来越少,相关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等,已经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有了一定的意识,不敢再擅自违法。否则,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惩罚。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所有这一切,主要都还局限于“罚”的阶段,主动权在监管机构,要看监管机构是否愿意去做,看监管机构做的力度有多大。如果监管机构由于时间、精力、意愿度等方面的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没有深入去查,那么,此项工作也就会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投资者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要想让投资者利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还要上升到“赔”的高度,进入“赔”的阶段。也就是说,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高监、中介机构、投资机构、投资人等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时,投资者有权力、有办法、有依据地提出赔偿申请,并有机关予以受理,从而及时做出赔偿处理。
如果能够上升到“赔”的高度,进入“赔”的阶段,保护投资者利益就会真正成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要知道,对违规者来说,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获得更多自身利益,因此,常常会游走于法律边缘地带,甚至不顾法律风险。而每当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也由于现行法律只局限于“罚”的阶段,而“罚”的力度又明显不够,如此,违法者也就不会在意自己行为的风险性,也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如果能够进入到“赔”的阶段,依据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申请赔偿,那后果就严重了。
殊不知,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都会带来市场的严重波动,都会造成投资者利益的严重受损,那么,不管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高监等,还是中介机构、投资机构、投资人,只要涉案,就面临投资者索赔。而这样的索赔,显然不是现行罚款所能比的,很有可能让违规者倾家荡产。如果对违法违规者的惩处,能够达到这样的“境界”,相信就能对违法违规产生真正的警示作用了,市场主体也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认真审视了。
只要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了,投资者利益也就能够得到保护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投资者利益保护条例、建立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也就不要再犹豫了,而要抓紧启动。即便此项工作的难度较大,也不能再拖、再等,而要以只争朝夕的姿态,把投资利益保护真正放到突出位置,让各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能够迅速出台。至少,应当让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有地方可以去申诉,有依据可以参照,而不是起诉无门,或者起诉了缺乏有效的保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