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解说:排除妨害纠纷

【案由释义】所谓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客观上不法阻碍或者侵害物权的支配状态。其主要情形有:1、对物的实体侵害,如无权占据他人的房屋。2、可量物的侵入,如在他人的庭院堆放杂物。3、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如在他人房屋的外墙上涂画广告。4、妨碍物权的行使,如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他人的车位上。5、否认他人对特定物的物权,即使经过确认之诉被认定该否认没有依据,仍然否认。

排除妨害是指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者紧迫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以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物权的行使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的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

【实务要点】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排除妨害纠纷区分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应由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参考】谢某等三人与陈某等五人位于兴宁市永和镇某村的房屋相邻。2017年起,陈某等五人挖土堵塞双方通行路段,且在道路上钉铁条、砌红砖等设置障碍物。2018年1月8日,谢某等三人向兴宁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等五人清除长约43米涉案道路上的红砖、废土、淤泥等障碍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保持道路畅通。被告上诉至梅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6月26日,原告向兴宁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兴宁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近邻,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释法析理效果不佳,被执行人到期仍不履行。为确保该案顺利执结,该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周展明主持召开执行工作会议,对强制执行行动进行周密部署,科学制定强制执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并与当地有关单位事先沟通协调。1月29日上午,该院执行干警奔赴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在永和镇司法所、自然资源所、派出所等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该院在现场拉起警戒线,迅速分工行动,指挥挖土机对障碍物进行清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属及村民情绪激动,冲入执行现场企图阻碍执行,执行干警劝导家属及村民离开执行现场,在旁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缓和其情绪。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工作,涉案道路障碍物成功清离现场,道路通行无碍,执行过程井然有序,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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