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和实务】产品不合格:合同纠纷or质量纠纷?

原创 郧和律师-雷明辉 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明辉律师十堰市劳动模范、十堰市优秀律师十堰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优秀辩手”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中心负责人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是因为供货方出售的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造成买受人损失的,那么是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还是以产品质量纠纷提起诉讼,两者有何区别呢?

一、请求权基础不同

买卖合同纠纷,系违约之诉,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进行起诉,购买方只能要求对方承担三项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

2、对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系侵权纠纷,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二、原被告主体不同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双方是基于买卖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只能是买卖合同的双方。

如果是通过销售商购买的产品,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只能起诉要求销售商承担责任,而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生产商承担责任。同时原告也只能是合同中的购买方。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由于是侵权纠纷,原告是因产品质量遭受伤害的受害人,即不一定是产品的买受人。被告可以是产品的销售方和生产方。原被告之间不需要有买卖合同的联系,只要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对被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就可以要求生产方和销售方赔偿。

 三、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物,返还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被告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如果是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若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四、管辖法院不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约定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地比较丰富,尤其方便被侵害一方在损害发生地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案例参考】案号(2019)浙07民辖终55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因购买的印染蒸箱设备发生爆炸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设备损失及经济损失,上诉人明确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故本案案由应为产品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机器爆炸发生在金东区,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处理不妥,应予纠正。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司法实践中,通常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原告依据按照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起诉产品生产厂家,这主要是受害人不一定是买受人,与被告没有合同关系无法通过合同起诉。

2.在食品消费领域,通过产品质量责任案由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3.还有一个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高发领域是汽车质量纠纷,购车人在发现汽车有质量问题的时候,会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起诉汽车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方,主要还是为了突破合同相对性,而要求汽车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4.一般企业法人之间涉及产品质量纠纷,通常选择合同违约之诉,这是主要是由于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相对完善,违约责任清晰,另外,交易的工业品更多的是质量与约定不符,构成“产品缺陷”的相对较少,同时工业产品较少造成“人身损害”。

综上,在买卖合同中出现质量纠纷,要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案件管辖、损害后果、对方赔偿能力、举证责任等诸多方面因素,合理选择侵权还是违约之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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