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有关会计处理方面的答疑精选
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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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第三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外派到本公司的员工工资支出应列入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第六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债权人和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受让包括现金在内的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量。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非金融资产时,应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受让资产的其他成本作为受让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其他部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和七十八条,本准则实施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当追溯调整。在本准则施行日,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企业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追溯调整。
因此,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该权益工具新账面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前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前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离职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养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离职后福利(如离职后人寿保险和离职后医疗保障)。企业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的,无论是否设立了单独主体接受提存金并支付福利,均应当适用本准则的相关要求对离职后福利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已退休人员发放的福利属于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具体明细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建造承包商的钢板模,且具有不同的摊销核算办法。“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因此,如果租赁业务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其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其相关折旧或摊销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您所咨询的审计函证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注协。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五条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及其讲解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第九、第十四、第十七、第二十、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中“实收资本”科目、“资本公积”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企业应当将所捐赠自产产品的成本、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您所咨询的其他涉税问题,请咨询相关税务部门。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识别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的补充。具体到您的咨询问题,应在首次执行日一次确认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问题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六条规定: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三)财务状况恶化……(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请根据上述规定和本企业有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专业判断。
关于问题2,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以及《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对于主板上市公司具有强制性。
由于您提供的资料有限,我们的回答无法代替专业判断。《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第六条规定: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景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三)财务状况恶化……(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第八条规定: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请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和本企业对外担保制度进行判断。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相关规定、《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关于单位无偿调入资产的账务处理”规定,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尚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请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程序主要包括抵消合并主体和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内部业务或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不是对政府主体发生的各种费用都要抵销。
关于树木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请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第二条规定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