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官说法:“妨害安全驾驶罪”入刑
司乘冲突作为具体社会行为已在现行法律规制的范畴之内,《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往对于公交车抢方向盘,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严重才能入刑,导致不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的嫌疑人由于法律不完善无法得到有效惩处。现在不一样了,对于犯罪行为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2018年10月28日上午,重庆万州,女乘客刘某因错过下车地点,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开车的公交司机,致使公交车失控,坠入长江,造成1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北京,女乘客奶箱砸司机也曾引起广泛关注。女乘客邓某要求公交司机中途停车,遭拒后,举起整箱牛奶猛砸正在开车的司机,导致车辆偏移撞到路边的车辆。2019年7月15日,北京丰台法院对牛奶箱砸公交车司机案依法宣判。由于当时并没有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吸收了2019年两高及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记者:赵荆威 摄像:刘航
来源: 法治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