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务派遣新规3月1日施行,派遣工禁超用工总数10%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3类岗位,“同工同酬”将得到一定程度保障,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将受到重罚。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获悉,我市积极研究制定落实新规的办法,加大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将公布依法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以引导劳动者就业,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
派遣员工比例两年内降至10%
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去工作的经营行为,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是国际上十分流行的辅助用工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滥用劳务派遣,如将短期工放在长期工岗位上使用,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损害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为此,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改《劳动合同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两项法规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特别是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将有效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行为。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应如何计算?对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比例较高的部分用工单位,应如何处理?按照新规,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新规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同工不同酬问题将会得到改善
目前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的问题备受诟玻新规实施后,无法同工同酬的问题将会有所改善。按照新规要求,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谁来承担责任?
在新规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此外,在现实中,有的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这种“应变”行为如何破解?新规中也有明确规定,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做了规范,对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将有效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等行为发生。
摸底劳务派遣滥用者将受重罚
调查显示,我市劳务派遣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多数用工存在超出“三性”范围的问题,大多数劳务派遣涉及的岗位都不具备“临时性”和“替代性”的特点,在处于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之间的灰色地带,而且有的岗位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营业务岗位特点,这些用工单位都面临超范围使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二是多数用工单位存在超比例风险,有超过1/3的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超过20%,有的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甚至超过50%,即使新规有两年过渡期,但仍将给派遣用工量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挑战。
三是劳务派遣员工与单位自聘员工之间仍然等级分明,在劳动报酬以及福利、保险、分红等方面普遍存在差别。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积极研究制定落实新规的办法,开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情况摸底调查,指导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制定并实施调整用工方案,实现平稳有序过渡;引导和督促劳务派遣企业及时申请行政许可,对申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严格把关,并做好后续行政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与同岗位本单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我市还将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其定期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同时,对依法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告名单,引导劳动者就业。
我市还将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建立跨地区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切实维护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对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如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新闻背景
劳务派遣许可企业全市仅62家获批
【深圳商报讯】记者徐恬通讯员龚婷据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得的数据,全市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劳务派遣”的企业3012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摸底调查显示,全市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300余家,涉及员工20余万人次,用工单位超过2300家,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交通物流运输业、制造业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我市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机构仍然不多,目前全市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证的单位为62家,仅占摸底调查实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企业数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