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要力戒书呆子气

现在的司法官都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前叫司法资格考试),这无疑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但是,我们的司法官们切莫不要以为学历高并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自以为掌握了法律的真谛,把高学历并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高水平的司法官划等号。法律界有句至理名言说:“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于司法官这永远是需要铭记于心的真理。高学历固然值得骄傲,但长期置身于象牙塔内的人也很容易脱离生活、脱离实际,养成书呆子气,而书呆子气是司法官的大忌!

一、书呆子气的司法官机械适用法律

所谓机械适用法律,就是死抠法条,不能正确把握法律的本质,不能准确理解和阐发法条背后所蕴涵的丰富内涵和鲜活内容,把法律看成机械、僵化的教条,简单地用条文去适用现实的、具体的案例,致使法律的适用背离法律的精神和宗旨,不仅不能实现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反而会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导致道德体系的崩溃。司法就是为社会立规矩,每一个司法判例都是一个为社会订立规矩或强化这种规矩的过程。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道德水平下降的现象,如老人倒地人们不敢扶了、见义勇为大家不敢做了、权利遭受侵害不敢正当防卫了……,实事求是地说,机械适用法律难辞其咎!

二、书呆子气的司法官作出的判断通常背离实际

以正当防卫为例,我国刑法作出了关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司法适用中,对于何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有书呆子气的司法官往往会存在一些与实际情况极不相符的理解和认识,或者习惯性地把自已当作“事后诸葛亮”,把实施防卫的人视为一个极度理智、冷静、强大且无所不能的人,在实施防卫的时候,能在第一时间即精准无误地判断施害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对施害人所欲造成的伤害程度有完全把握,并且第一时间作出精准应对的方案,恰到好处地选择防卫的手段、措施及控制力度……这完全是不切实际的!

三、书呆子气的司法官看不到法条以外的生活气息

有书呆子气的司法官通常看不到生活中鲜活的、生动的内涵,眼中只有抽象的条文规定。还是以正当防卫为例,书呆子气的司法官只看到了防卫人对施害人已经造成的损害,却看不到这样一些基本生活常识:

一是在体能上,施害人只会选择比自已弱小的人下手,而不会选择比自已强壮,致使其自身体能完全处于劣势的人下手。意图实施侵害的人看到体能明显强于自身,在没有体能优势的情况下,就会自动放弃犯罪意图,而不会自找苦吃。那些处于防卫状态的人,即使竭尽全力,往往也难以全身而退!

二是在准备上,施害人是侵害行为的发起者,在实施侵害行为之前准备更充分,从心理、工具、方法等各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有的还纠集数人实施侵害,施害人是有准备、有预谋(即使是短暂的)实施,而防卫人通常是怵不及防、仓促应对,依靠本能作出反应。施害人的胜算在握,而防卫者几乎没有胜算!

三是在心理上,犯罪心理学常识告诉我们,犯罪并不是偶然的,所有的犯罪都是犯罪人潜在的犯罪心理,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暴发、渲泄的结果,犯罪行为只不过是犯罪心理的外化表现。具备犯罪心理的人同一个正常人是有本质区别的,他们通常在道德感、自律性、同情心等方面处于不同程度的缺失状态,而更加冷酷、残忍、无耻,他们更加没有社会底线,更加可能做出极端的恶行。主动对他人实施侵害的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这些特征。而防卫人通常都是正常的人,与施害人的冷酷、残忍、无耻相比,他们所能依靠的只是自身的勇气。也正是因为如此,防卫人缺乏侵害他人的训练或教习,更不容易控制自已防卫的分寸和力度!

四是在道义上,施害人无视法治秩序,主动实施加害他人的行为,意图羞辱他人或者给他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造成损害,代表的是邪恶,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者。而实施防卫的人是为了保护自身或者他人的权利、尊严,维护自已或者他人的人格、健康或生命,代表的是正义,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综上,如果司法官有书呆子气,在适用正当防卫法律条文时,只看到法条的规定,头脑中没有这些基本的生活涵养,就会错误地适用法律关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不仅不能伸张正义,反而会伤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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