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的强盛与「人貉」的血泪


忽然想说一说如何制造“强秦”。

有统计称:

“从公元前356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国在96场有大国卷入的战争中发动了52场战争(占54%),并取得了其中的48场胜利(占92%)。”(许田波:《战争与国家形成: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之比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这种变态的战争胜率,即是“强秦”。

公元前356年,是商鞅变法的年份;公元前221年,是秦国灭亡齐国的年份。也就是说,秦国对东方六国,维持了一种约百余年的攻击态势。自然,这也意味着秦国拥有东方六国望尘莫及的资源汲取能力。它可以汲取到更多的人力、更多的物力,来支撑这些频繁的战争并取得胜利。资源汲取能力越强,对外交权术与军事奇迹的依赖就越低,战事胜率也就越高,越稳定。

如何保证这种强大的汲取能力,《商君书》里已有相当充分的技术总结,其基本理念是八个字:“制天下者,先制其民”。具体的“制民”手段,则可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让民众丧失反抗能力。主要手段包括:

(1)打击贵族,以吏治国。即所谓的“欲使天下之人尽为君主之奴,必先使天下之人互不为主奴”。简单说来就是向贵族汲取资源的难度,明显大过向底层民众汲取资源的难度。故消灭贵族有助于大大提升朝廷的汲取能力。贵族被打倒之后的结果,便是《汉书.食货志》里说的“(秦)收泰半之赋”,“泰半”即三分之二。

反观公元5-13世纪的许多欧洲国王,只能在王室领地内直接行使权力,不能染指贵族封地。宫廷与政府开销须仰赖王室自己的收入,包括领地收入、司法收入、贵族缴纳的“封建协助金”等,若王室收入不足用需另行征税,则须得到类似“贵族大会议”之类代议机构的授权。“无代表权不纳税”等近代理念,即由此类制衡中产生。(施诚:《论中古英国“国王靠自己过活”的原则》,《世界历史》2003年第1期)

(2)强制解散大家族。即所谓的“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不允许民众聚族而居,家中有两个男丁而不分家者,田赋加倍征收;“父子兄弟同室共息者为禁”,禁止父子兄弟同住在一个屋檐下。目的当然也是为了让国家机器可以尽可能地面对底层小民,而非家族共同体。

(3)强制推行告密治国。商鞅之法规定:编民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一个编制里的百姓,若有人犯法,其他人不向政府告密,会被株连腰斩,告密者则可得到重赏。由此,秦国变成一个遍地告密者的“特务国家”。而且,不独邻里之间,同床共枕的夫妻也负有告密义务。据睡虎地出土秦简,秦律规定:丈夫行盗,妻、子知情,并共享所盗之物,妻、子与丈夫以同罪论处。凡盗窃及其他犯罪,同户之亲属都须连坐。反之,如丈夫犯罪,妻子在案发前主动告密,则妻子的嫁妆可以不被没收。(《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1978年版,第97-98页。)

(4)以严刑峻法恐吓民众。即所谓的轻罪从重、疑罪从有。《商君书》里说,用死刑来惩罚轻罪之人,用酷刑来处死大罪之人。犯轻罪而处死,就不会有人敢犯重罪(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以至矣)。《商君书》里还说,犯罪发生之后再来惩罚就已经晚了;政府必须赶在民众实施犯罪之前惩罚他们(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

第二个层面是驱使民众不断生产人力与物力资源。主要手段包括:

(5)全方位愚民。商鞅为秦国制定了以农战为核心的国策,活在秦国,民众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农耕,要么征战。其他行业如商贾、隐士、学者、游士、手艺人,这五类人被认为对国家有害。原因是这些职业的存在,会交流思想、沟通信息,让民众见到更广阔的人生可能性,不利于让民众保持愚昧。《商君书》里说得明白。“民愚则易治也” ——民众愚昧就易于治理;“民朴则弱,淫则强;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民众没有知识就弱,有知识就强;民众弱就安分守己,民众强就会逾越本分反抗政府。

如何让民众保持愚昧?商鞅提供了三种办法:一是要驱逐知识分子,烧毁诗书;二是政府不要因战功、农耕以外的任何理由奖赏百姓,如此“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勉农不偷;民不贱农则国家不殆”——民众鄙视学问,就会变愚昧,就不会有多余的外部交往,就会安心耕种,国家就不会衰弱。三是大臣与士大夫,不许向民众展示博学多闻、能言善辩,以免成为百姓的榜样。

这种愚民政策走到极端,便是朝廷不需要民众有任何的自主想法,连给朝廷唱赞歌也不行。《史记·商君列传》里说,“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於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早先,有秦民反对变法,被商鞅抓了起来杀头;如今有秦民跑出来称赞变法,也被商鞅抓起来流放。在商鞅们眼里,民众没有反对的权利,也没有称颂的资格。他要的是一种最极致的愚民:被统治者不应该思考国家政策的好坏,更不应该拥有思考国家政策好坏的能力,甚至不应该产生思考国家政策好坏的念头,他们唯一要做的,便是无条件服从法令。

(6)全方位弱民。即《商君书》里所谓的“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商鞅如此解释这种理念的内在逻辑:“民贫则力富,力富则淫,淫则有虱。……故国富而贫治,重强。”——民众贫穷,就会有求富的上进心;富有之后,就会“淫”,有多余的想法(如求学、经商);民众从自己的角度有了多余的想法,对国家不是好事,是害国的“虱子”。惟有让国家富有、让民众贫穷,才可以使国家强大。

如何让民众保持贫穷?商鞅提供了两种办法:一是持续剥削,不断发动大规模战争。《商君书》里说,“国富而不战,偷生于内,有六虱,必弱”,财富积累够了就必须去打仗,否则民众会放松,会去追求耕、战之外的东西,国家就会变弱。另一种办法是国家控制包括土地、山林、盐铁在内几乎所有核心经济资源,如实行严格的“国家授地制”,确保“利出一孔”的国家垄断,消灭民间竞争。

(7)消灭“人貉”等对国家无用之人。这是一项人类历史上极为罕见的残暴政策,它的实质是在为《商君书》中的“弱民”政策打补丁。众所周知,如果政府一味追求无节制的汲取,肆意剥夺民众财富,结果很可能导致民众采取“消极抵抗”的办法来应对。比如汉武帝时代将海鱼全部划归国有,结果便是渔民消极怠工,再也捕不到海鱼,直到汉武帝死后解除海鱼国有政策,渔民们才再次捞出鱼来。再如北宋初年对两浙、福建、荆湖、广南等州收取极为沉重的人头税,其结果便是这些地方的百姓“有子者或弃不养,或卖为童仆,或度为释老”,再不肯生育抚养后代;直到宋真宗时代减轻了人头税负担,这些地方的生育率才有所上升。

秦国实施的一系列贫民、弱民、愚民政策,自然也会引致相似的“消极抵抗”。为消灭这种“消极抵抗”,秦律中有许多意味深长的残暴规定。比如:

①有爵位者和普通士伍,犯了同样的罪,受到的惩罚却是不同的。前者不但受刑更轻,而且还可以享有赎刑的特权(宗室贵族无须爵位仍可享受特权,大夫以上爵位者也不必受连坐制度的约束)。秦国的爵位只能通过耕、战两个途径获得,秦法又“密若凝脂,繁于秋荼”,民众很可能动辄陷入法网。百姓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给自己的人生加一道保险,除了拼死拼活去给朝廷种地,去给朝廷打仗,显然没有其他出路。

②在正常环境下,一种行业受到的剥削汲取太重,民众就会离开这个行业去干别的。秦国以耕战立国,疯狂从农民身上汲取人力(兵役与劳役)和物力(粮草),自然也会导致许多民众转向商业、手工业领域谋求生计。所以,秦律中有种种规定,务求让从商者和手工业者在秦国生活不下去,比如不给他们立户籍,也不给他们分配田产和房屋。简而言之就是断了民众别的出路,只允许他们按朝廷钦定的模式走完人生。

③用政策消灭一切拖国家后腿的人。这些人包括士伍、商贾、作务、赘婿、后父、人貉、隶臣妾等等。

士伍耕战不合格,达不到朝廷制定的标准,没能完成朝廷的定量贡献,会被降为奴隶;商贾与手工业者(作务)的情况,前面已提过了,他们在严苛的秦律里寸步难行,除了回归耕战不可能有别的出路;赘婿指的是因家庭贫困无法立户而不得不卖给别人为婿者;后父指的是有儿子的寡妇招的赘夫。这两类人都属于百姓中的穷困者。在秦国眼中,这些人只有一种价值,那就是在战事需要时拉出去做炮灰,秦始皇进军大西南的瘴疠之地,强制优先征发的对象,就是“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先拿曾逃避徭役的犯人、赘婿和商人去做炮灰。非但如此,秦律还规定,赘婿和后父不可以立户,不会分给田宅,不可以做官,哪怕他们三代之后的后代做了官,也要在其户籍档案里登记写明此人是某某赘婿或某某后父的后代。

“人貉”则是秦律对“无爵贫民”的一种侮辱性称呼。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里记载:“可(何)谓人貉?谓人貉者,其子入养主之谓也。不入养主,当收;虽不养主而入量(粮)者,不收,畀其主。”大意是:作为“人貉”,他的儿子没有资格继续做自由民,必须去给人做奴隶奉养主人,否则会被没为官奴隶;不去奉养主人而能给国家纳粮,可以不没为官奴隶,只将其交给主人。(于振波:《简牍与秦汉社会》,湖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0页。)

以上种种,究其理念来源,全部可以追溯到《商君书》中的“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秦制追求最大限度的汲取以造就强秦;这疯狂的汲取必然造就秦民的贫穷;而贫穷在秦律里又成了秦民的罪过。这一“制度循环”带来的直接结果,便是秦民没有别的出路,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老老实实做强秦耕战马车上的肉酱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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