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村集体土地,十几年不缴承包费,该怎么办?

发包方除了“四荒”土地外,不得与承包方约定承包费

所谓承包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经营权。需要注意的是,发包方除了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以下简称“四荒”)可以与承包方约定承包费,其他农业用地约定承包费无效。

有人可能要问,耕作条件好的农业用地不需要缴纳承包费,而承包“四荒”土地反而要缴纳承包费,是明显不合理呀?事实上并非如此,承包“四荒”是额外承包,通常情形下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身份免费取得承包经营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通过承包方式取得耕作条件好的农业用地。

耕地不得约定承包费

普通人认识错误的原因有四:其一,第一轮承包实现“粮上缴”,致使不少地方第二轮发包困难,有人认为“粮上缴”就是承包费;其二,不少村委会将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直接发包,或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收取了费用,有人认为这是合法行为;其三,混淆了承包与土地流转关系;其四,混淆了“四荒”土地与其他农业用地的关系,上文已提示,“四荒”土地是额外承包。

就“粮上缴”而言,第二轮承包前期,国家取消了“粮上缴”,土地纠纷增多,纠纷的起因事实上是部分农村村民,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不诚信的表现。需要注意的是,“粮上缴”是农民向国家承担的计划任务,并不是承包费,目前,农村村民需要“粮上缴”已经成为历史。

“粮上缴”已成为历史

就发包方而言,村委会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发包方,村委会仅有一种情形能够将农业用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一个村委会仅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且该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一个村民小组,其他情形下村委会不能成为发包方,承包经营证书上盖有村委会的印章,并不代表村委会就是发包方。

  • 值得讨论的是,村委会将农业用地直接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所谓的“农业大户”,而谋取非法利益的效力问题。作者认为,除了上述所称的“四荒”土地,并经法定程序发包外,其他的发包均为无效合同。实践中,村委会损害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表现较多的有两种情形:其一,以土地整治为名,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发包给农业大户;其二,利用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将新开垦的土地发包给农业大户。

就土地流转而言,仅有农村承包经营户有流转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发包方不能直接流转承包经营权。作者之所以说,发包方不得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约定承包费,其法律根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方权利和承包方的义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为“免费”,但“四荒”土地例外。

  • 就本设问而言,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以外的成员取得“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二,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其三,由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委会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将农业用地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合法,例如,村委会没有经营、管理权等可能驳回诉讼请求,正确的做法是由该农业用地的所有者起诉。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承包土地适用的法律

发包方的权利

承包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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