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中级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借贷、赔偿、赡养等

邢台号 2018-11-16

典型案例一

被执行人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法院: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2015年7月,被执行人丛某系申请人魏某的女婿。2016年2月4日,丛某在临西县工商银行开设银行卡,后该卡由魏某持有使用。2016年2月15日,申请人在临西县工商银行通过柜台向该卡存入158000元,后又陆续向该卡存入69800元,共计227800元。2016年7月左右,丛某与家庭发生矛盾。2016年8月6日,丛某将该卡挂失,8月7、8日,先后14次分别在柜台和ATM机支取现金227500元。2016年8月21日,申请人在银行取款时,卡被自助设备机吞卡。后丛某拒不归还钱款,魏某将丛某起诉至临西县人民法院。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作出(2016)冀0535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判令丛某返还申请人2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丛某未履行临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情况: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魏某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临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4月17日进行立案。5月2日,临西县人民法院向丛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5月3日,丛某提交其无财产、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的财产申报表。5月18日,丛某交临西县人民法院5000元执行款。5月22日,丛某因虚假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且拒不履行临西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被临西县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6月6日,临西县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丛某在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处有1700元存款,遂将该存款冻结。鉴于丛某种种拒执行为,至案发均未履行法院判决,临西县人民法院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侦查终结后,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丛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宣判前丛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得到申请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4月27日临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丛某虚假报告财产,并故意隐匿财产,造成执行障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二

被执行人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法院: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借款纠纷

案情简介:2012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徐某的丈夫孙某向申请人赵某借款600万元,后赵某催要本金及利息,孙某一直拖欠不还。2014年被执行人丈夫孙某去世后,申请人赵某将被执行人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徐某归还申请人赵某借款5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情况: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告知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2016年2月29日,执行法院作出裁定,扣押徐某及其丈夫名下的汽车两辆并责令其限期将车辆上交法院。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及通知书后,将该两辆汽车隐藏,拒不交出。执行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多个银行存款账户未如实申报,2016年8月9日,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决定罚款5万元,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后公安机关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4日,被执行人徐某在沙河市聚英路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9日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2017]196号起诉书依法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2018年1月23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在明知有财产情况下拒不如实申报,对法院罚款决定拒不履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三

被执行人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法院:邢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相邻权纠纷

案件简介:2014年12月8日,邢台县白岸乡孟家庄村的被告人甄某和邻居因排水发生纠纷,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甄某排除妨碍,修改排水管道。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期间在有关部门多次找其协商调解,但被执行人既不出钱也不修改,拒不执行。甚至在法院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仍拒不履行义务。鉴于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邢台县人民法院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2018年2月11日,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判决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2018年3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处理当事人相邻关系纠纷的基本原则,本案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典型案例四

李某申请执行王某、陈某共有纠纷一案

执行法院: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2015年6月4日原告李某丈夫王某受雇佣驾驶挖掘机在赞皇县采矿时发生事故,导致王某死亡。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作为家庭成员共获得赔偿款110万元,由被告保管。后双方因赔偿款分割事宜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临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李某事故死亡赔偿金份额共计人民币450547.40元,限被告王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案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陈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李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2018年3月6日,临城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立案手续,但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予以拒收。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依法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执行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但被执行人态度蛮横,明确表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针对本案的特殊案情,执行专门组织相关办案人员研究制定执行工作预案,2018年5月1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陈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现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其女儿阻碍执行干警进入其家中进行搜查,并对执行干警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正常进行。针对此种情况,执行法院果断决定对阻碍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某拘留15日和罚款10000元,对其女儿王某倩各拘留15日和罚款5000元。并于当日将王某及其女王某倩送看守所收押。迫于强制执行措施的威慑,被执行人亲属当天下午主动找到法院履行了判决义务,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临城法院组织集中执行中成功运用强制执行手段执结的一起典型案件,对于有足够的履行能力拒不执行阻碍执行的,在做好释法明理的同时,要敢于用足拘留、罚款及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突出执行强制性,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典型案例五

张某申请执行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法院: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摘要:张某申请执行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临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因魏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院依法拍卖了魏某位于临城县临泉小区商品房一套,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拒不搬出拍卖房屋,执行法官也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但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拒不搬出被拍卖房屋,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针对本案的特殊案情,2018年7月,该院经研究决定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现已刑事立案。迫于法律威慑,目前,被执行人家属已将涉案房屋腾出,此案涉案房产已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魏某作为一名公职人员,理应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但其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并对判决履行有对抗情绪,拒不履行判决。对此,执行过程中,除了要敢于用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构成拒执罪的,要果断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从而对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震慑,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

典型案例六

临城法院刘某林与赵某波买卖合同执行案

执行法院: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林经营加油点期间,被告赵某波于2013年曾到刘某林处加油,并于2013年12月27日出具一张欠条,认可欠款6187元,后经刘某林多次催要,赵某波一直拒不还款。2015年12月16日,原告刘某林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波给付原告刘某林油款6 187元。

执行过程: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刘某林在2016年4月6日向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未发现赵某波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尚未结婚并经常外出躲避执行,经办案法官多次电话联系,一直借口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后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乘坐高铁、飞机,住宿星级宾馆和办理贷款等业务。结果,第三天,赵某波冒雨赶到法院要求履行义务,经询问,得知其正在办理一起贷款业务,手续已经基本办好,结果银行在其征信系统发现赵某波有不良信息,因而拒绝向其放贷,这才有了赵某波冒雨赶到法院主动履行义务这一幕。

典型意义:目前,被执行人外出躲避执行现象非常普遍,也是执行难一大主因,通过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办理信用卡、贷款业务,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住宿星级宾馆等,可以对被执行人形成有效限制,使其迫于法律压力,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典型案例七

临城县农商行某支行与田某、郝某群、郝某军

借款合同执行案

执行法院: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26日,被告田某从原告临城县农商行某支行处借款19000元,利率千分之8.85,由被告郝某群、郝某军担保。到期后,被告田某、郝某群、郝某军均未偿还本息。

执行过程:2005年12月,原告临城县农商行某支行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田某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及利息,被告郝某群、郝某军承担连带责任。因三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原告于2006年11月16日向临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找被执行人无果,又查无存款、财产,案件未得以执行。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将被执行人录入黑名单。后因被执行人田某购买高铁票时,被告知其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购买高铁票。田某切实体会到因其失信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便,迫于压力,田某主动找到申请人还款,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6月25日递交了撤销案件申请。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以实现。

典型意义:此案由于被执行人藐视法律权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经法院对其采取失信惩戒,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使被执行人尝到失信后果,主动履行义务,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八

申请人付某申请执行胡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执行法院: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2014年9月20日5时30分,国道106线366公里200米处,徐某驾驶冀E99363、冀E5B83号半挂车沿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左转弯时,与沿106线由南向北行驶史某驾驶的豫EPF989、豫EV794半挂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29日,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威公交认字[2014]第002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明,冀E99363、冀E5B83号挂半挂车实际车主为胡某,豫EPF989、豫EV794挂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为付某某,经威县法院依法判决胡某赔偿付某人民币30843.33元。

执行情况:2017年8月14日申请人付某向威县法院申请执行,威县法院依法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执行法院适用查控措施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胡某逾期并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经本院调查及村委会证实,胡某下落不明。2018年,被执行人胡某准备在临西县农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发现其已经被纳入失信名单,贷款业务不能办理。胡某经受不住强制执行限制消费措施压力,于2018年6月15日主动来到执行法院承认错误并交纳执行案款31511.33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得以执结完毕,得益于执行限制消费措施的威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失信黑名单、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威力在不断增强,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使“老赖”在这个社会上寸步难行,督促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真正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这个案例进一步提高了广大执行人员对执行强制消费限制威力的认识,强化了大家使用执行强制限制消费措施的信心。

典型案例九

于某申请执行王某交通事故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执行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于某左腿胫骨骨折,住院治疗。后经事故科认定被执行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无效,于某诉至法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冀059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赔偿于某各项损失40930.3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被执行人情况进一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王某也在事故中受伤,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执行干警多次到王某家中和其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其本人需要购买药物治疗维持生命,被执行人家境十分困难,靠村委会接济度日,已没有偿还申请执行人于某赔偿款的能力,案件执行过程中,现王某死亡,亦未留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中,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未留下可供执行的遗产,该案确属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十

刘某仁、李某鱼与刘某锋赡养费纠纷一案

执行法院: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赡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2015年9月,沙河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告刘某仁、李某鱼与被告刘某锋为赡养费纠纷一案,被告刘某锋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育有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家,刘某锋为次子。原告李某鱼没有工作,没有退休金,年老体迈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天靠吃药维持生活。原告刘某仁每月有2200元退休金,但因罹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全靠长子、长女近前照顾,经常住院,身体不好,生活困难。被告刘某锋自2004年以来,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一年半载不与原告见面,经亲戚长辈多次劝说未果。沙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锋应自2015年3月18日起每月支付二原告刘某仁、李某鱼赡养费3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锋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3月,刘某仁、李某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2018年3月,沙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仁、李某鱼申请刘某锋赡养费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锋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刘某未在指定期间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经过“四查两报”,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多次询问其邻居、村委会,并联系公安机关多次协助查找,仍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2018年5月7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582执278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刘某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多次集中行动中,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下落。2018年6月29日,沙河法院中止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穷尽措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刘某本人和其财产线索,依法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一旦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同时针对当事人双方生活均存在困难的案件,法院将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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