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宪会议的开会规则

按: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召开时,首先做了三件事:一,选举华盛顿为大会主席,负责维持会场秩序;二,选出一位秘书,负责记录会议;三,选举一个开会规则起草委员会,制定开会规则。(一切由规则引起的问题,均由主席裁定)。不要小看了开会规则这类程序性的东西,制宪会议的顺利召开,与这种规则有着密切关系。本文选自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 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第7-10页。

开会规则
开会议事,出席者不得少于7个邦的代表;一切问题,由出席代表足够的各邦投票,由多数邦作出决定;出席者不足以代表7个邦时,得逐日休会。(注:7个邦超过13个邦的半数。各邦授权书对“足够”的规定不同。康涅狄格和马里兰规定,只要有一名代表出席,即可代表本邦投票;新罕布什尔、纽约、南卡罗来纳、佐治亚规定,至少两名代表出席,才能代表本邦投票;马萨诸塞、新泽西、特拉华、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规定至少三名代表出席;宾夕法尼亚规定至少四名。)
主席就坐,代表入席后,秘书即宣读前一天的会议记录。代表起立发言,需先向主席致意;代表发言时,其他人不得中途走动,不得交头接耳,不得读书、读小册子、读印刷或手写的文件;若两名代表同时起立,由主席决定先听取谁的发言。未经特别许可,一名代表不得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以上;若一名代表决定就同一议题作第二次发言,需等在座静听其他代表把他们对这个议题的意见全部说完之后,才能开始第二次发言。
提出动议,表示附议,都需要重复一遍,若有代表要求书面发言,应由秘书朗读,再开始辩论;宣布表决结果以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收回自己的动议或附议。
读完前一天的会议记录后,即宣读当天的议程,会议或就议程展开讨论,或决定推迟讨论某项议题,然后才能提出其他事务。
一旦开始辩论一项议题代表只能对这项议题本身提出修改意见或深入发挥这项议题,或要求推迟讨论这项议题,会议中途不接受其他动议。
一项议题,若内容复杂,经任何一名代表要求,提出者需将议题分解,根据主题,把议题的各个组成部分拆开,逐一划分为单项主张。
对一项议题作出决定之前,即使已经经过充分辩论,只要有一个邦坚持要求,即应推迟到次日再议。
书面发言,若包含要求会议讨论的内容,需先从头至尾朗读一遍,让全体代表知情,然后逐段辩论,若有修改,需作二读;然后再把整个问题连贯起来,或修改,或批准其原来的形式。
设立委员会需由投票决定;得票最多的代表,即当选为委员,即使得票未超过半数;两人或多人得票数字相等时,唱票时排名在前者优先。
全体代表也和主席一样,可以要求其他代表遵守秩序;若要中饬一名代表,也应允许他解释自己的行为,表述自己的想法。一切由规则引起的问题,均由主席裁定,不必征求会议同意,不再辩论。
在一天的会议进程中,任何时候有人提出休会动议,只要有人附议,即予执行,不再辩论。
每天会议结束时,全体代表起立,待主席走过身边后,方可离席。
补充规则(在会议第二天,又增加了以下开会规则)
未经许可,任何代表不得缺席,以免中断邦的代表性。
大会期间,委员会需单独议事时,可以不出席会议。
开会期间,未经会议同意,任何代表不得抄录会议记录。
代表只能查询会议记录。
会议当中的任何发言,未经许可,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
提出动议,要求再议已经由多数邦投票决定的事情,需在表决当天提出,得到所有的邦一致批准,方可再议;否则,需提前一天预先提出,若会议同意,可指定一个后来的日期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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